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水浒》里的杨志曾做过殿司制使官,原本信奉“一刀一枪在边疆上博一个封妻荫子”,押运“花石纲”,却在“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变卖家产贿赂上司,才算勉强过关。由于上司对他所犯的“渎职罪”的宽容,后来,杨志才有机会替梁中书押送“生辰纲”,才有第二次犯“渎职罪”的可能。
曾有人对杨志押送“生辰纲”时的身份产生质疑。他是梁中书事后破口大骂的“贼配军”,还是什么?如果用当今的司法解释来看,“主体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不重要,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才至关重要”,连依法执行公务期间的“合同制民警”都有可能成为“主体”,于是,这个问题似乎就不难解释了。
因为众所周知的“道理”,杨志的“渎职罪”轻如鸿毛。一个虚构的“青面兽”影响了一大批富有同情心且手握令箭的有权分子或见狐死而悲的兔子。《论语》借曾子之口道:“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句话比较通俗的解释,也就是《尚书》上说的——“法官落实了罪证,应该起哀怜之心。”而实际上,这“哀怜之心”最突出的表现仅仅是对渎职罪的宽容而已。
渎职罪之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均大于非公职人员实施的同类犯罪,然而自古至今,宽容渎职罪,却又是民众并不陌生的一种司法现象。整个社会对渎职罪的认识向来就有偏差,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秋菊”要跟村长“打官司”,等村长真的被警车“带”走了,却又焦躁不安起来。老百姓对大小官员惩罚“适可而止”的善良,也正是鲁迅先生提出的“国民性问题”之一。“没把国家的钱往兜里揣”、“好心办了孬事”式的“谅解”一占了上风,“秋菊”们头脑里便是人们视为当然的知识或历史的习惯了。
当前,有权威人士指出:全国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突出,在已披露的刑事判决中,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5月22日《检察日报》)。渎职侵权犯罪“本来法律规定的刑期就不高,你再弄一个免刑和缓刑,这样缺乏严肃性,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或者说放任。”挟“全面分析”,精“观察全部历史”,偏重于“一世”,而原谅了“一事”,即目前常见的宽容方式。
纵观历史,王朝伊始,皆因为要“殷鉴前代”,故而对渎职罪惩罚较严;而“承平日久”,唯恐赖以生存的“基本均衡”及“良好形象”被逐渐破坏,所以对渎职的官员多是提倡孔明斩马谡后的“自罚薪俸”,如果不是“形势需要”,法律对“不受财而枉法”的官员大多“责减一等”。
清代陆敬安的《冷庐杂识》里有“犬门”一文,说的是通州胡长龄的父亲“尝为州吏,承行盗案”,首犯供认纠集同伙,自大门而入,抢劫财物。已经定案了,这个“胡翁”却以为“众犯因贫苦偶作窃,非真巨盗”,而跟主审官说情:“这犯人归案后就从实招来,一定不是惯犯。如果首犯、从犯统统处以斩首,似乎不合情理。”主审官因为上级催逼甚急,“来不及更改卷宗”,婉言谢绝。“胡翁”却灵机一动,请求在卷宗上记载的首犯“自大门而入”的“大”字上添一点为“犬”。于是,主审官“悟而从之”,
自大门而入者,成胆大妄为之辈;而“自犬门而入”者,皆胆小如鼠之徒。清朝的官员颟顸,量刑竟以“胆大”“胆小”为标准,故而“胡翁”的这一“点”,竟保住了十几个犯人的脑袋。看起来胡翁“功德无量”,“添一点”即力挽狂澜,殊不知这是地地道道的枉法舞弊,是不义之“义”,是无可推卸的渎职罪,恰恰是爱毛反裘轻重倒置,是糟践法律的恶举。
“犬门”之类的“机智”,一旦被社会所赞赏,“胡翁”一旦被以为是救人于阿鼻地狱的“侠骨柔肠”,阳奉阴违肯定成了再自然不过的习俗,对付法律法规的“锦囊妙计”也就会层出不穷,渎职罪实在也就算不得什么“罪孽”了。
编辑:盛汉卿
曾有人对杨志押送“生辰纲”时的身份产生质疑。他是梁中书事后破口大骂的“贼配军”,还是什么?如果用当今的司法解释来看,“主体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不重要,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才至关重要”,连依法执行公务期间的“合同制民警”都有可能成为“主体”,于是,这个问题似乎就不难解释了。
因为众所周知的“道理”,杨志的“渎职罪”轻如鸿毛。一个虚构的“青面兽”影响了一大批富有同情心且手握令箭的有权分子或见狐死而悲的兔子。《论语》借曾子之口道:“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句话比较通俗的解释,也就是《尚书》上说的——“法官落实了罪证,应该起哀怜之心。”而实际上,这“哀怜之心”最突出的表现仅仅是对渎职罪的宽容而已。
渎职罪之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均大于非公职人员实施的同类犯罪,然而自古至今,宽容渎职罪,却又是民众并不陌生的一种司法现象。整个社会对渎职罪的认识向来就有偏差,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秋菊”要跟村长“打官司”,等村长真的被警车“带”走了,却又焦躁不安起来。老百姓对大小官员惩罚“适可而止”的善良,也正是鲁迅先生提出的“国民性问题”之一。“没把国家的钱往兜里揣”、“好心办了孬事”式的“谅解”一占了上风,“秋菊”们头脑里便是人们视为当然的知识或历史的习惯了。
当前,有权威人士指出:全国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突出,在已披露的刑事判决中,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5月22日《检察日报》)。渎职侵权犯罪“本来法律规定的刑期就不高,你再弄一个免刑和缓刑,这样缺乏严肃性,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或者说放任。”挟“全面分析”,精“观察全部历史”,偏重于“一世”,而原谅了“一事”,即目前常见的宽容方式。
纵观历史,王朝伊始,皆因为要“殷鉴前代”,故而对渎职罪惩罚较严;而“承平日久”,唯恐赖以生存的“基本均衡”及“良好形象”被逐渐破坏,所以对渎职的官员多是提倡孔明斩马谡后的“自罚薪俸”,如果不是“形势需要”,法律对“不受财而枉法”的官员大多“责减一等”。
清代陆敬安的《冷庐杂识》里有“犬门”一文,说的是通州胡长龄的父亲“尝为州吏,承行盗案”,首犯供认纠集同伙,自大门而入,抢劫财物。已经定案了,这个“胡翁”却以为“众犯因贫苦偶作窃,非真巨盗”,而跟主审官说情:“这犯人归案后就从实招来,一定不是惯犯。如果首犯、从犯统统处以斩首,似乎不合情理。”主审官因为上级催逼甚急,“来不及更改卷宗”,婉言谢绝。“胡翁”却灵机一动,请求在卷宗上记载的首犯“自大门而入”的“大”字上添一点为“犬”。于是,主审官“悟而从之”,
自大门而入者,成胆大妄为之辈;而“自犬门而入”者,皆胆小如鼠之徒。清朝的官员颟顸,量刑竟以“胆大”“胆小”为标准,故而“胡翁”的这一“点”,竟保住了十几个犯人的脑袋。看起来胡翁“功德无量”,“添一点”即力挽狂澜,殊不知这是地地道道的枉法舞弊,是不义之“义”,是无可推卸的渎职罪,恰恰是爱毛反裘轻重倒置,是糟践法律的恶举。
“犬门”之类的“机智”,一旦被社会所赞赏,“胡翁”一旦被以为是救人于阿鼻地狱的“侠骨柔肠”,阳奉阴违肯定成了再自然不过的习俗,对付法律法规的“锦囊妙计”也就会层出不穷,渎职罪实在也就算不得什么“罪孽”了。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