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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此文件属于地方性强制标准,并于2020年4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