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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此前2017年发布实施的旧版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纵横点评 】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宏观环境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缺点以及不足之处开始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准入门槛过高,对于非集团体系内的独立中小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来说,想要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取得生产资质较为困难;二是信用监管機制滞后,尤其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还缺乏单独的监管机制;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地方财力和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补贴政策执行并不到位,迟滞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育。
我国最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三年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今年年初,工信部开启了对《规定》的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是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这些改变进一步规范、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市场门槛,对内资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增强了吸引力。同时,新版《规定》也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事实上,基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规定》的修改可以有效促进新能源汽车企业健康发展,但就政府来说,还需要做好有关新能源汽车的配套政策。建议基于现有的新能源财政补贴,加强对偏远地区,以及特定新能源企业的补贴力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树立政府带头使用新能源产品的形象,鼓励和带动公众与企业使用新能源,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同时,在税收优惠和税种设立上,增加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加快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结构优化和协调发展。
新版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纵横点评 】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宏观环境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缺点以及不足之处开始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准入门槛过高,对于非集团体系内的独立中小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来说,想要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取得生产资质较为困难;二是信用监管機制滞后,尤其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还缺乏单独的监管机制;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地方财力和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补贴政策执行并不到位,迟滞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育。
我国最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三年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今年年初,工信部开启了对《规定》的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是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这些改变进一步规范、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市场门槛,对内资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增强了吸引力。同时,新版《规定》也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事实上,基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规定》的修改可以有效促进新能源汽车企业健康发展,但就政府来说,还需要做好有关新能源汽车的配套政策。建议基于现有的新能源财政补贴,加强对偏远地区,以及特定新能源企业的补贴力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树立政府带头使用新能源产品的形象,鼓励和带动公众与企业使用新能源,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同时,在税收优惠和税种设立上,增加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加快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结构优化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