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举报中心在初查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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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二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反腐败的形势也日益严峻。检察机关要投入更多的力量查处举报线索,及时打击犯罪。因此举报中心应在不影响原有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是减少举报线索积压和减轻自侦部门压力不可低估的力量。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守举报中心初查范围,又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既不超出法律规定的初查范围,又尽可能多地消化举报线索的初查方法,打击犯罪,取信于民。
  
  一、初查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初查范围
  
  笔者认为举报中心不能仅限于初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案件线索,而要根据举报线索受理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初查范围内,结合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实行,通过交(批)办等方式,扩大初查的范围,尽量减轻反贪、反渎部门的压力。但这并不是说无限制地扩大,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尽量减少举报线索的积压,加快初查的速度,力争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因此首先要根据举报线索受理量,确定初查的数量的多少。各地的举报线索的受理极不平衡,多的有一、二百件,少的只有一、二十件左右。例如我院举报中心近三年来一共受理举报线索四十余件,平均每年只有十五件左右。这就需要各院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中心初查工作,不能搞一刀切,要量力而行。其次根据举报中心人员力量的配备,确定初查线索的种类。举报中心在人员配备上相对自侦部门薄弱了一些,这就决定了举报中心初查线索只能是一些短、平、快的线索。比如内容比较简单、涉及范围比较小的以及情况紧急而反贪局不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的线索等。第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在坚持法律规定的举报中心初查范围这一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依法办案的方式,灵活确定初查的范围。比如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案件、本院检察长交办案件、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等。
  
  二、初查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方法
  
  初查是对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材料中所列举的举报内容进行秘密地调查,而侦查是按照司法程序对被举报人的犯罪嫌疑进行专门地调查。举报中心的初查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初查,严格区分初查与侦查的关系,另一方面根据交(批)办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初查的手段和方法,搞好案件初查工作。
  1、根据案件来源的不同,要区分一般举报线索的初查和交(批)办案件的初查。一是对一般的举报线索要在秘密的情况下以外围调查为主。在秘密的状态下获取有关证实被举报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避免“打草惊蛇”,为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被举报人在无罪情况下的负面影响。证实有犯罪嫌疑后,在不接触被举报人的前提下,及时移送自侦部门。二是对领导交(批)办案件的初查,不能仅限于秘密调查和外围调查的方式,要根据案件线索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查的方式,在初查中,既注重秘密调查和外围调查,又要采取相应的手段,使案件得以顺利查处。 
  2、初查要有证据意识。初查目的不仅仅是消化举报线索,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初查发现犯罪,打击犯罪。初查中必须要树立证据意识,在收集证据时参照自侦部门对证据的要求,合法取证。为线索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打好基础。
  3、搞好初查后的衔接。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经初查后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线索的时机和方法。一是与自侦部门的衔接。在初查结束后,对有成案可能的线索,坚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决不贪功求大,该收就收,经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在将有关材料移交自侦部门,向承办人详细介绍案情后,利用熟悉案情的条件积极配合调查,固定证据,加快办案速度,使案件得以顺利移交。二是对初查后不构成犯罪的,但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线索,要及时与相关单位纪检部门联系,通报情况,并将有关调查材料移送纪检部门,以便其在处理时作为参考。
   4、妥善处理涉案钱款问题。在办理交(批)办案件过程中,往往涉及到扣押涉案钱款问题。在处理涉案钱款中要作到认识到位、证据到位、材料到位。既要认识到初查中的涉案钱款与立案侦查中的扣押款的性质不同,处理也不同,要严格按照有关钱款处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处理。同时在形成的案卷材料中,真实反映对涉案钱款的扣押、处理是有足够证据和法律依据的,使被扣押人对涉案钱款的处理心服口服。对有成案可能的线索,在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时涉案钱款随案移送,并完善移送手续。对不构成犯罪,但有违纪违规的线索,涉案钱款不做扣押,而由有处理权的单位直接收取;对先期已做扣押的涉案钱款,在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移交有关材料的同时一并移送,便于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三、做好初查后的答复反馈工作
  
  举报中心初查的目的不仅仅是在通过初查消化举报线索为自侦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案源,打击犯罪。其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初查为民排忧解难,及时答复反馈举报人,作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取得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在实际工作中,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首先是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及时将查处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就是对举报人最好的交代。同时在答复反馈举报人并听取意见,是提高和改进初查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切实为民办实事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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