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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法律专业遭遇困境,究其内因乃是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缺陷。高职法律教育正确定位、改进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是摆脱困境的当务之急。把传统课程内容和技能知识、岗位素质及实务相结合,实现课程职业化教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职业化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高职法律专业遭遇“招生难、就业难”困境。困境的形成有多种因素,譬如法律职业市场分级制度的不完善、法律专业一度恶性扩招等,但究其内因乃是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缺陷。如何为高职法律教育正确定位,怎样改进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是每个高职法律教师应当思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形成了职业化教学的基本思路,并在教学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本文拟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谈谈职业化教学在法律专业课程中的运用。
一、职业化教学思想的确立
(一)传统高职法律教育的缺陷
职业化教学是职业技术学校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然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深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模式影响,职业教育特色并不鲜明。其表现之一是,“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其表现之二是,“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的。”与之相联系的是,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法律实务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其表现之三是,“法学教材汗牛充栋,却是互相抄袭,缺乏学术性、实践性和权威性”;考试方式方法上,“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总之,我国法律教育不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而是定位于“普通高等教育”。
(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
随着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改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门槛”的提高使大专学生失去了考试资格,公、检、法机关更多是名牌高校毕业生的天下,企业需要的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定位有个重新的认识,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从事上述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应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具备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速录等能力。为此,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改革实践中,在高职法律教育新理念的指引下,涌现了很多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比如:“实践性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由于上述方法均要求较高的综合配套改革,囿于现有教学环境难以采用,经过长期摸索,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与学院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课程职业化教学。
二、职业化教学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
如前所述,学生毕业后主要是从事书记员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助理和文秘内勤等工作。现有教材即便是高职类教材,在内容上仍是属于法学教育“通用”教材,职业针对性不强。因而,教学中要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科学组织理论教学内容,同时把上述岗位的技能和素质知识吸收进来。
(二)教学方法的使用
教学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除了完成知识传授,教学还要能够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岗位技能素质)的培养。因而,要注意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意识的锻炼学生各项能力。例如,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够引导学生思考,锻炼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归纳总结法,锻炼学生的归纳能力和综合能力;实案操作法,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三)考核制度的改革
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现有考试内容大多只注重课堂教学中传授的理论知识,而缺乏对实际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检测。这种单一的理论考试,容易导致部分学生硬记书本知识而忽视实践操作,出现“高分低能”现象。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考试考核内容选择方面,既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要求,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识,又考技能和素质,体现应知、应会、应是。同时,要加强过程考核,科学评判学生的学业成绩。
三、职业化教学的实践
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具体介绍职业化教学在法律专业课程中的运用。
(一)明确课程设计理念
民事诉讼法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既是专业主干课程,又是应用性课程。在设计课程时,按照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专业技能的形成规律,建设行动体系的课程,即基于工作过程设置学习情境,将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进行整合。同时,基于专业就业情况调查,把书记员等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岗位实务与诉讼法课程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课程职业化教学。
(二)更新传统理论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以统编教材为蓝本,结合课程最新成果,合理设置教学体系,进行模块教学,每个模块均设有理论教学和课内实践教学。在保留传统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书记员、律师助理等岗位实务等知识。
1、理论教学模块(见表1)。
2、课程职业化教学内容示例。以“送达”知识点为例,传统教学和职业化教学在内容安排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见表2、表3)。
(三)改革教学方法
首先,根据各知识点的特征和掌握要求,综合采用能力型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法、比较分析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其次,强化亲历实践,开展零距离教学。比如,在介绍庭审后,书记员工作内容时,根据教学需要,会挑选一些典型的案卷带到课堂上,边讲解边演示,让学生認识什么是案卷、卷皮、题名、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以及怎样填写案卷、怎样进行立卷等,加深学生对该项工作的印象。再次,丰富实践教学手段。法律辩论训练、组织法院庭审旁听活动、模拟实践训练,通过丰富的第二课堂和实训实践,提高学生的岗位职业技能和素质。
(四)完善评价机制
改变以往重期末考试,轻过程考试的做法,采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细化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加强过程考核,科学评判学生的学业成绩。理论部分的考核,考核模块两个:一是学生对书本知识和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程度;二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对能力题的比重做了严格规定(必须占卷面成绩的40%以上)。技能部分的考核则强调对学生具备的能力操作过程的检测。学生平时实践操作的水平、完成操作的质量、完成成果的优劣等方方面面都是考核的所在。由于技能考核的特殊性,为提高评判的准确度,我们对技能操作涉及的各个环节事先都设定了比较科学的分值,如立卷一项,从卷内文件排列开始到编码、抄写卷内目、填写备考表、装订、拟写案卷标题、填写封面等,各环节难易不同,赋予的分值不同。技能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其存在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2、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3、李曙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N].光明日报,2003-07-01.
4、张宽政,李谋琪,廖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研究结题报告[EB/OL].http://www.hnim.edu.cn/kyc/admin/xsnews/Edit/UploadFile/200711994524964.doc.
5、赵霞.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加强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J].职业教育研究,2007(3).
6、刘城志.论法律职业道德[EB/OL].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80116/15111565.html,2008-01-16.
(作者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职业化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高职法律专业遭遇“招生难、就业难”困境。困境的形成有多种因素,譬如法律职业市场分级制度的不完善、法律专业一度恶性扩招等,但究其内因乃是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缺陷。如何为高职法律教育正确定位,怎样改进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是每个高职法律教师应当思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形成了职业化教学的基本思路,并在教学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本文拟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谈谈职业化教学在法律专业课程中的运用。
一、职业化教学思想的确立
(一)传统高职法律教育的缺陷
职业化教学是职业技术学校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然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深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模式影响,职业教育特色并不鲜明。其表现之一是,“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其表现之二是,“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的。”与之相联系的是,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法律实务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其表现之三是,“法学教材汗牛充栋,却是互相抄袭,缺乏学术性、实践性和权威性”;考试方式方法上,“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总之,我国法律教育不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而是定位于“普通高等教育”。
(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
随着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改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门槛”的提高使大专学生失去了考试资格,公、检、法机关更多是名牌高校毕业生的天下,企业需要的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定位有个重新的认识,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工作等。从事上述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应基本具备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与素质,应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具备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速录等能力。为此,应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改革实践中,在高职法律教育新理念的指引下,涌现了很多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比如:“实践性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由于上述方法均要求较高的综合配套改革,囿于现有教学环境难以采用,经过长期摸索,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与学院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课程职业化教学。
二、职业化教学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
如前所述,学生毕业后主要是从事书记员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助理和文秘内勤等工作。现有教材即便是高职类教材,在内容上仍是属于法学教育“通用”教材,职业针对性不强。因而,教学中要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科学组织理论教学内容,同时把上述岗位的技能和素质知识吸收进来。
(二)教学方法的使用
教学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除了完成知识传授,教学还要能够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岗位技能素质)的培养。因而,要注意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意识的锻炼学生各项能力。例如,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够引导学生思考,锻炼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归纳总结法,锻炼学生的归纳能力和综合能力;实案操作法,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三)考核制度的改革
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现有考试内容大多只注重课堂教学中传授的理论知识,而缺乏对实际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检测。这种单一的理论考试,容易导致部分学生硬记书本知识而忽视实践操作,出现“高分低能”现象。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考试考核内容选择方面,既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要求,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识,又考技能和素质,体现应知、应会、应是。同时,要加强过程考核,科学评判学生的学业成绩。
三、职业化教学的实践
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具体介绍职业化教学在法律专业课程中的运用。
(一)明确课程设计理念
民事诉讼法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既是专业主干课程,又是应用性课程。在设计课程时,按照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专业技能的形成规律,建设行动体系的课程,即基于工作过程设置学习情境,将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进行整合。同时,基于专业就业情况调查,把书记员等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岗位实务与诉讼法课程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课程职业化教学。
(二)更新传统理论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以统编教材为蓝本,结合课程最新成果,合理设置教学体系,进行模块教学,每个模块均设有理论教学和课内实践教学。在保留传统民事诉讼法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书记员、律师助理等岗位实务等知识。
1、理论教学模块(见表1)。
2、课程职业化教学内容示例。以“送达”知识点为例,传统教学和职业化教学在内容安排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见表2、表3)。
(三)改革教学方法
首先,根据各知识点的特征和掌握要求,综合采用能力型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法、比较分析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其次,强化亲历实践,开展零距离教学。比如,在介绍庭审后,书记员工作内容时,根据教学需要,会挑选一些典型的案卷带到课堂上,边讲解边演示,让学生認识什么是案卷、卷皮、题名、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以及怎样填写案卷、怎样进行立卷等,加深学生对该项工作的印象。再次,丰富实践教学手段。法律辩论训练、组织法院庭审旁听活动、模拟实践训练,通过丰富的第二课堂和实训实践,提高学生的岗位职业技能和素质。
(四)完善评价机制
改变以往重期末考试,轻过程考试的做法,采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细化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加强过程考核,科学评判学生的学业成绩。理论部分的考核,考核模块两个:一是学生对书本知识和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程度;二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对能力题的比重做了严格规定(必须占卷面成绩的40%以上)。技能部分的考核则强调对学生具备的能力操作过程的检测。学生平时实践操作的水平、完成操作的质量、完成成果的优劣等方方面面都是考核的所在。由于技能考核的特殊性,为提高评判的准确度,我们对技能操作涉及的各个环节事先都设定了比较科学的分值,如立卷一项,从卷内文件排列开始到编码、抄写卷内目、填写备考表、装订、拟写案卷标题、填写封面等,各环节难易不同,赋予的分值不同。技能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其存在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2、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3、李曙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N].光明日报,2003-07-01.
4、张宽政,李谋琪,廖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研究结题报告[EB/OL].http://www.hnim.edu.cn/kyc/admin/xsnews/Edit/UploadFile/200711994524964.doc.
5、赵霞.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加强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J].职业教育研究,2007(3).
6、刘城志.论法律职业道德[EB/OL].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80116/15111565.html,2008-01-16.
(作者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