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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将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关系概括为“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此种用语歧义严重,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宜将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应称之为“公诉与自诉并存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违背了诉讼的基本规律,不仅不能达到保护被害人的目的,而且给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应当予以废除,以此来理顺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