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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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熊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受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熊某赔偿款107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被告某客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5000元。
  2014年5月11日,原告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赶往苏州,车辆在行驶至南昌市洪城路时,因司机王某紧急刹车造成原告受伤,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75天,花费医疗费30374.68元(其中被告某客运公司已垫付医疗费35000元)。经鉴定原告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期为21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90天。
  经查明,被告某客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险责任限额为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止。
  另查明,原、被告于庭前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共计132000元,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非医保费用等共计10000元,被告某客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5000元一并处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坚持要求原告提供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才能调解,最终双方未能正式调解。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法院按照庭前的调解内容判决,庭后原告及被告某客运公司均向本院表示认可。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的车辆,因车辆紧急刹车发生事故受伤住院,虽无交警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但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某客运公司应对原告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客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要求,以由其赔偿原告132000元,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某客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5000元一并处理的口头赔偿方案判决,原告及被告某客运公司均表示认可,法院对此予以认定,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诉判决。
  [点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客运公司的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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