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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一般不严格,管理程序不明确,没有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知识比较模糊,缺乏财务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知识。现实中许多合作社在财务上存在很多漏洞,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刻不容缓。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有原则
所谓民有,就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以及社员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社员的财产投入到合作社后所有权不变,比如投入的土地或农用工具等资产,在退出合作社时财产一起带出;入社期间所获的利润分配给各个社员的产权为社员所有。民有制在保证和发展合作社与成员利益最大化上起一定的保障作用。
2、合作社的资金来源
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性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这是它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资金周转合作社将徒有虚名、形同虚设。针对合作社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而存在资金严重缺乏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以成员出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来保证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成员自愿投资、从社里富余出的公积金、国家拨发的资助金、社会或他人捐赠资金、对外举债所取得的资金。合作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借款或借贷款、对外举债的程序和决策过程一般由章程规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数量较大的对外举债,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
成员出资数量、形式、时限、每股多少钱、盈余分配等,都應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3、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
(1)合作社的财产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农户办不起、办不到、浪费的回题,实现合作社服务人员与社员共同利益最大化目标。比如杂粮生产专业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生产的杂粮统一包装卖给收粮商,实现利益做大化。如果没有合作社,农民很难找到收粮商。收粮商也不可能挨家挨户去收。合作社的包装设备就属于独立支配的财产。
第二,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不得私自决定买卖其财产。
第三,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利益要分给社员。
(2)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员对合作社资金和公积金份额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社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收益权,表现在年终盈余分配时,可以获得股金分红。当然,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也存在经营风险,为此成员也可能存在出资风险。成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所有权,表现在成员退社时可以带走。
第二,社员对国家直补或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受益权。合作社接收国家辅助资金和社会及他人捐助资金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是社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三,成员对合作社的财产具有管理权。按照民主管理原则,成员参与合作社财产的管理,以保障合作社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合作社与社员获得利益最大化目标。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对每位成员进行分别核算而设立的明细账目。之所以要实行成员账户制度,主要原因有:①建立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资金变化情况,为合作社盈余分配提供依据;②建立成员账户,可以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③建立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④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合作社虽然对外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润,但是对内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区別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利润称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与企业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计算方法是:
当年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入总额—成本—税金—有关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取的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6、分别核算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相关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7、财务制度规范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制度保障,因而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写入合作社章程。
(1)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成员大会的财务活动,都应当通过理事会进行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活动,包括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负有对年度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监事会对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合作社的财务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养成良好的财务管理作风,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122300辽宁省喀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有原则
所谓民有,就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以及社员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社员的财产投入到合作社后所有权不变,比如投入的土地或农用工具等资产,在退出合作社时财产一起带出;入社期间所获的利润分配给各个社员的产权为社员所有。民有制在保证和发展合作社与成员利益最大化上起一定的保障作用。
2、合作社的资金来源
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性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这是它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资金周转合作社将徒有虚名、形同虚设。针对合作社发展处于初期阶段而存在资金严重缺乏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以成员出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来保证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成员自愿投资、从社里富余出的公积金、国家拨发的资助金、社会或他人捐赠资金、对外举债所取得的资金。合作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借款或借贷款、对外举债的程序和决策过程一般由章程规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数量较大的对外举债,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
成员出资数量、形式、时限、每股多少钱、盈余分配等,都應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3、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
(1)合作社的财产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农户办不起、办不到、浪费的回题,实现合作社服务人员与社员共同利益最大化目标。比如杂粮生产专业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生产的杂粮统一包装卖给收粮商,实现利益做大化。如果没有合作社,农民很难找到收粮商。收粮商也不可能挨家挨户去收。合作社的包装设备就属于独立支配的财产。
第二,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不得私自决定买卖其财产。
第三,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利益要分给社员。
(2)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员对合作社资金和公积金份额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社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收益权,表现在年终盈余分配时,可以获得股金分红。当然,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也存在经营风险,为此成员也可能存在出资风险。成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所有权,表现在成员退社时可以带走。
第二,社员对国家直补或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受益权。合作社接收国家辅助资金和社会及他人捐助资金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是社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三,成员对合作社的财产具有管理权。按照民主管理原则,成员参与合作社财产的管理,以保障合作社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合作社与社员获得利益最大化目标。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对每位成员进行分别核算而设立的明细账目。之所以要实行成员账户制度,主要原因有:①建立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资金变化情况,为合作社盈余分配提供依据;②建立成员账户,可以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③建立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④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合作社虽然对外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润,但是对内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区別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利润称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与企业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计算方法是:
当年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入总额—成本—税金—有关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取的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6、分别核算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相关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7、财务制度规范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制度保障,因而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写入合作社章程。
(1)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成员大会的财务活动,都应当通过理事会进行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活动,包括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负有对年度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监事会对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合作社的财务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养成良好的财务管理作风,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122300辽宁省喀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