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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能有效的放活经营权,促进农村农业生产,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的关键步伐。围绕土地经营主体的讨论不绝于耳,全国各地作出的创新性土地流转模式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大多只适合本地区的农业生产,无法大规模的复制和推广。因此,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显得尤为必要,使之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