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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是基础,运输是目的,发展道路运输是贯彻落实“三个服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湖北省交通厅的直接领导下,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为契机,湖北道路运输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有效突破了发展中的瓶颈障碍,缓解了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支持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正视法制建设滞后现状
道路运输行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较早的行业,也是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模式发展较早的行业。道路运输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截至目前,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发展到12万户,从业人员达26万人,营运客车发展到6.8万辆,营运货车21.7万辆,道路运输在全省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道路运输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地方,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法制建设滞后是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方面。在仔细分析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必须从法制建设着手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依法治理的进程,为此必须坚持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捷出行。
二是要坚持推进道路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不得封锁和垄断市场;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运输安全等。
三是要坚持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要从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市场退出等环节入手,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并对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领域和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四是要坚持维护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权益。要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设立诚实信用制度,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赔偿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加强事前、
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针对湖北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我们以贯彻实施《道条》为抓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力度,着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市场环境。
1.从规范行政许可入手,严把市场准入关。
《道条》以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减少了审批层次,降低了审批的层级,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湖北省运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道条》的精神,制定实施了《湖北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要求各级运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明确了各级运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严禁层层审查、层层上报,并就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监督检查等做了严格规定,废除了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与《道条》相抵触的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许可数量比较集中的客运班线领域,借助“两证一牌”换发年审契机,对所有到期客运班线实施了重新许可,注销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客运班线。各级运管机构也都结合自身实际,在运政大厅或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开展集中办理审批业务,切实方便经营者。
2.从加强监管入手,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落实“三关一监督”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关口前移抓规范、重心下移抓基层、责任上移抓领导、坚定不移抓严管”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狠抓安全责任行政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客运站安全门检制的落实。搞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督促所有从事危货运营的车辆喷涂相关标志,安装标志灯、标志牌,统一使用安全卡,安装GPS和行驶记录仪。在日常监督中,要求各级运管部门对辖区内危货车辆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标志不符合国标的,责令其整改。目前,全省危货车辆均已安装使用了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修订完善了《湖北省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全面推行经营服务承诺制、服务质量公示制、运输行业自律公约,定期公布违规或服务质量“黑名单”,对运输服务质量实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维修检测行业规范达标活动,将质量信誉考核由客货运输企业向维修检测企业、驾校以及客运站场延伸。
3.从制度创新入手,探索道路运输发展新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客运线路招标制,改革客运线路许可方式。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积极探索客运线路招投标制,并将其确定为将来道路运输线路行政许可的发展方向。省运管部门选择了武汉至浠水线路作为招投标试点,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客运线路招投标工作的全面展开。各市州按照省局要求,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了招投标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积极推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制度。省运管部门下发了《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要求各地运管部门每季度对驾校进行质量综合考评,同时将考评结果登报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连续在驾校教学质量排行榜排名靠后的驾校责令限期整改。至目前为止,全省大多数驾校均较好的执行了教学质量排行榜,促进了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是积极贯彻落实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各类维修企业制定了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的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在业务接待大厅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在全省使用了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各级运管机构成立了质量纠纷调解专家组,保证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省运管部门还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和《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与检测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加强动态监管。
四是积极创新“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理念。在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中,我们确立了地方政府作为业主的建设理念,积极转变投资管理理念,切实改变农村客运站点由运管部门大包大揽的做法,将运管部门工作职责转移到行业监管上来。在发展农村客运上,提出了“车头向下、村口始发、四定一挂、程序简化、通村达户、平安到家”的发展理念,配套设立了2000万元的农村客运运力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地根据农民出行的实际需要,采取冷热搭配、核准制等多种行政许可方式和灵活多样的运输方式,引导企业从事农村客运。同时,开展农村客运示范线建设,提升农村客运发展质量和水平。
4.从规范执法入手,提高服务发展能力。
一是严格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为规范全省运政执法行为,省运管局每年将执法规范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运管部门一把手为行政执法责任人,同时向社会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度都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建立健全全省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了全省统一的投诉电话96595,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输市场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服务对象投诉有门进、受理有专人、结果有回复,以此作为净化运输市场环境,促进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全省运管系统共建立投诉处理机构125个,省、市、县三级投诉处理网络基本建立,投诉处理率达98%,有效化解了市场矛盾。
三是严格落实《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和执法“四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查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到“四个规范”,即举止行为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制规范、路检路查规范,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停止了对车辆二级维护、从业资格证的路检路查和处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创新道路运输法制体系
在《道条》出台后,湖北省通过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同时着手对1997年通过的《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立法修订。2006年9月底修订后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简称《省道条》)获得省人大通过。和国家《道条》相比,《省道条》有如下创新内容:
一是拓宽了调整范围,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货物代理等内容纳入了调整范围,扩展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内涵,设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要求跨越城区行驶公路的城市公共交通也须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是强调了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将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纳入社会总体发展框架之中,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体现了变运管行为为政府、社会行为的“社会办交通”思路。
三是改革了客运线路许可方式,对乡村客运经营实施核准制,广泛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在审查线路和站点时以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因素为原则,有利于促进客运线路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是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价值补偿方式,加大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强化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运输,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助,大力开拓农村运输市场,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运货难。
六是赋予运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保证运管部门在市场管理方面的主动权。设定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对法律责任作了系统化规定,一方面是强化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补充国家条例未涉及的法律责任。
在《省道条》颁布实施后,湖北省将继续健全道路运输法制体系,加快相关配套政府规章的立法步伐,目前已起草了《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办法》,争取早日出台,为推动省道路运输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建议《道路运输法》出台
一是及早将《道路运输法》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明确界定道路运输管理范围、执法主体、管理权限、执法手段、着装等问题,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出台具体打击无证营运的措施,尤其对于出租汽车市场,要理顺体制,归口管理,消除城乡交通二元分割。
三是建议将运输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尽快研究解决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统筹发展,为营造全国统一的运输大市场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
正视法制建设滞后现状
道路运输行业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较早的行业,也是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模式发展较早的行业。道路运输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截至目前,湖北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发展到12万户,从业人员达26万人,营运客车发展到6.8万辆,营运货车21.7万辆,道路运输在全省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道路运输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地方,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法制建设滞后是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方面。在仔细分析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必须从法制建设着手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依法治理的进程,为此必须坚持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捷出行。
二是要坚持推进道路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不得封锁和垄断市场;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运输安全等。
三是要坚持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要从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市场退出等环节入手,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并对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领域和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四是要坚持维护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权益。要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设立诚实信用制度,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赔偿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加强事前、
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针对湖北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我们以贯彻实施《道条》为抓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力度,着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市场环境。
1.从规范行政许可入手,严把市场准入关。
《道条》以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减少了审批层次,降低了审批的层级,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湖北省运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道条》的精神,制定实施了《湖北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要求各级运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明确了各级运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严禁层层审查、层层上报,并就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监督检查等做了严格规定,废除了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与《道条》相抵触的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许可数量比较集中的客运班线领域,借助“两证一牌”换发年审契机,对所有到期客运班线实施了重新许可,注销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客运班线。各级运管机构也都结合自身实际,在运政大厅或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开展集中办理审批业务,切实方便经营者。
2.从加强监管入手,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落实“三关一监督”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关口前移抓规范、重心下移抓基层、责任上移抓领导、坚定不移抓严管”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狠抓安全责任行政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客运站安全门检制的落实。搞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督促所有从事危货运营的车辆喷涂相关标志,安装标志灯、标志牌,统一使用安全卡,安装GPS和行驶记录仪。在日常监督中,要求各级运管部门对辖区内危货车辆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标志不符合国标的,责令其整改。目前,全省危货车辆均已安装使用了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修订完善了《湖北省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全面推行经营服务承诺制、服务质量公示制、运输行业自律公约,定期公布违规或服务质量“黑名单”,对运输服务质量实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维修检测行业规范达标活动,将质量信誉考核由客货运输企业向维修检测企业、驾校以及客运站场延伸。
3.从制度创新入手,探索道路运输发展新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客运线路招标制,改革客运线路许可方式。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积极探索客运线路招投标制,并将其确定为将来道路运输线路行政许可的发展方向。省运管部门选择了武汉至浠水线路作为招投标试点,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客运线路招投标工作的全面展开。各市州按照省局要求,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了招投标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积极推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制度。省运管部门下发了《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要求各地运管部门每季度对驾校进行质量综合考评,同时将考评结果登报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连续在驾校教学质量排行榜排名靠后的驾校责令限期整改。至目前为止,全省大多数驾校均较好的执行了教学质量排行榜,促进了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是积极贯彻落实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各类维修企业制定了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的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在业务接待大厅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在全省使用了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各级运管机构成立了质量纠纷调解专家组,保证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省运管部门还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和《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与检测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加强动态监管。
四是积极创新“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理念。在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中,我们确立了地方政府作为业主的建设理念,积极转变投资管理理念,切实改变农村客运站点由运管部门大包大揽的做法,将运管部门工作职责转移到行业监管上来。在发展农村客运上,提出了“车头向下、村口始发、四定一挂、程序简化、通村达户、平安到家”的发展理念,配套设立了2000万元的农村客运运力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地根据农民出行的实际需要,采取冷热搭配、核准制等多种行政许可方式和灵活多样的运输方式,引导企业从事农村客运。同时,开展农村客运示范线建设,提升农村客运发展质量和水平。
4.从规范执法入手,提高服务发展能力。
一是严格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为规范全省运政执法行为,省运管局每年将执法规范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运管部门一把手为行政执法责任人,同时向社会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度都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建立健全全省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了全省统一的投诉电话96595,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输市场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服务对象投诉有门进、受理有专人、结果有回复,以此作为净化运输市场环境,促进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全省运管系统共建立投诉处理机构125个,省、市、县三级投诉处理网络基本建立,投诉处理率达98%,有效化解了市场矛盾。
三是严格落实《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和执法“四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查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到“四个规范”,即举止行为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制规范、路检路查规范,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停止了对车辆二级维护、从业资格证的路检路查和处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创新道路运输法制体系
在《道条》出台后,湖北省通过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同时着手对1997年通过的《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立法修订。2006年9月底修订后的《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简称《省道条》)获得省人大通过。和国家《道条》相比,《省道条》有如下创新内容:
一是拓宽了调整范围,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货物代理等内容纳入了调整范围,扩展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内涵,设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要求跨越城区行驶公路的城市公共交通也须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是强调了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将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纳入社会总体发展框架之中,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体现了变运管行为为政府、社会行为的“社会办交通”思路。
三是改革了客运线路许可方式,对乡村客运经营实施核准制,广泛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在审查线路和站点时以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因素为原则,有利于促进客运线路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是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价值补偿方式,加大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强化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运输,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助,大力开拓农村运输市场,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运货难。
六是赋予运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保证运管部门在市场管理方面的主动权。设定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对法律责任作了系统化规定,一方面是强化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补充国家条例未涉及的法律责任。
在《省道条》颁布实施后,湖北省将继续健全道路运输法制体系,加快相关配套政府规章的立法步伐,目前已起草了《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办法》,争取早日出台,为推动省道路运输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建议《道路运输法》出台
一是及早将《道路运输法》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明确界定道路运输管理范围、执法主体、管理权限、执法手段、着装等问题,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出台具体打击无证营运的措施,尤其对于出租汽车市场,要理顺体制,归口管理,消除城乡交通二元分割。
三是建议将运输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尽快研究解决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统筹发展,为营造全国统一的运输大市场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