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残父亲赢得女儿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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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颜健初坐着轮椅,在父亲的帮助下,再次来到了法院执行局。这趟没白来,通过人大的监督,法院终于兑现了他的7万元伤残赔偿余款。
  揣着钱回到家时,4岁的女儿晶晶仍像往常一样,坐在门槛上迎接爸爸。搂过女儿的头,颜健初半是高兴半是赌气似地对女儿说:“晶晶,爸爸今年有钱给你买花炮了……”
  
  打工致残:好丈夫今生“男人”不再
  
  人的一生,总是走在幸与不幸的边缘,幸与不幸,也许在一刹那间会被改变。颜健初就是这么一个不幸的人。
  今年30岁的颜健初出生在湖南双峰县的一个偏远山村。
  1997年3月,颜健初与邻村小他三岁的姑娘王小丽相识相恋了。第二年2月,两人按农俗举行了婚礼。1999年春节王小丽生下了女儿晶晶,为家庭增添了许多欢乐。
  9月25日,颜健初背上简单的行李,与姐夫刘向仁一道,来到了位于娄底市某文化局基建工地。
  11月8日中午,35号桩进入爆破施工作业。
  谁知,灾难在瞬间发生了:正当颜健初在桩孔检查炸药及引爆电源线时,23号桩施工的另两名民工因进行桩内抽水,合上了共用的电源开关……
  “轰”“轰”两声巨响之后,颜健初倒在了血泊之中!
  昏迷10多天之后,颜健初终于从死亡线上挣扎了回来。事故的后果对他来说是极其残酷的——右小腿截肢,双侧睾丸缺失!这就意味着:在以后的生活中,他不仅要终身以轮椅、拐杖为伴,从此还将丧失生育能力……
  
  无奈出走:少妻怎堪那“名分夫妻”
  
  “这哪里还是我先前的丈夫呀!”匆匆赶到医院的王小丽简直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一夜夫妻百日恩”,她立即全身心地投入了颜健初的护理之中。
  根据当时工地各方的约定,工地项目经理刘彬陆续支付了颜健初医疗费用4万元,桩基工程分包人李志雄支付了生活费2800元。但在2000年元月颜健初进行第六次手术时,几经颜家父母催讨,刘、李两人拒绝继续支付有关费用。
  由于用不起好药,颜健初的伤口愈合得很慢。
  护理的日子一久,王小丽也不禁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担忧:“难道我22岁就要守活寡?这是哪辈子造的孽啊!”
  颜家父母一直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王小丽在护理丈夫近三个月后,悄然离开医院,只身前往外地打工。
  3月9日,颜家父母在亲戚的帮助下,向娄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发包人文化局、承包人飞达公司、项目责任人刘彬、桩基承包人李志雄及桩基工程转包人何海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官司打完一审打二审,2001年8月14日,娄底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颜健初合理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8.6万元,由飞达公司负担3万元,刘彬负担5万,李志雄负担3万元,何海江负担4万元,文化局负担1万元,余款由颜健初自负。
  然而,由于飞达公司经济十分困难,何海江又下落不明,执行因而陷入困境。
  
  赔款作盾:丈夫终争回女儿抚养权
  
  屋漏偏遇连阴雨。正当颜健初为赔偿官司而多方奔走的时候,他与王小丽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2002年3月24日,颜健初接到了双峰县法院的开庭通知,王小丽起诉与他离婚!王小丽要求抚养女儿,并愿意承担女儿全部的抚养费。5月8日,双峰县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小丽的请求,法院认为:颜健初受伤致残后,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现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颜健初目前的身体状况已无能力直接抚养小孩,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女儿晶晶由王小丽直接抚养为宜。
  “如果女儿不由我抚养,我就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是不能再生育的人了,父母哪能照料我一辈子!”“我的伤残案还有赔偿款7万元未付,我可以拿来抚养女儿成年。”颜提出了上诉。
  面对颜的上诉,娄底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可犯了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一审法院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小孩并无不妥。但转而从颜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当说是非常值得同情的——身体高度残疾,丧失生育能力,妻子在他最困难的时候已离他而去,自己再婚又不可能,这时候再让女儿离开他,他还有生活下去的勇气吗?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与高残父亲日后生活的照料,究竟孰轻孰重?
  2002年6月24日,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合议。面对这个“二难”的问题,法官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终,法官们还是统一了认识,以颜家父母愿意帮助带养小孩、颜健初的伤残补助费尚可维持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支持了颜健初的上诉请求。
  
  人大监督:父女救命钱岂能成泡影
  
  2002年11月15日,颜健初领着女儿,坐着轮椅,由父亲推进了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听完颜健初的哭诉,常委会副主任刘明生的心震撼了:这是一笔什么性质的赔偿款啊?!他当即指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此案作为维权重点信访案件,监督到底!
  11月20日,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召集下,法院两级执行局的负责人坐到一起,对颜健初执行一案进行集體会诊。区法院的法官建议,鉴于工程层层违法转包的情况,中院可以通过再审,改判各被告人对颜健初的赔偿互负连带责任,那么,对于何海江应当负担的4万元赔偿款,亦可从文化局未支付给飞达公司的工程款中得到执行。
  建议得到了市人大的赞成。11月30日,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该院对颜健初原赔偿一案进行复查。市中级法院受案后,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了改判,由飞达公司、刘彬对李志雄、何海江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虽经法院多次催促,文化局都以经费紧张为由,没有自觉履行支付义务。颜健初一次次来到法院,都无功而返。
  “这是一笔父亲用鲜血换来的、关乎父女俩今后生活的救命钱啊!”10月29日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领导愤怒了:“法院要依法对文化局采取强制措施,有房卖房,有车卖车,再不行就对负责人依法实施司法拘留,一定要保证颜健初在2004年春节前拿到全部赔偿款!”
  在人大强有力的监督和支持下,11月下旬,区法院扣押了文化局的一辆小轿车,并限期履行支付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迫于压力,2004年1月初,文化局不得不筹措资金,向法院交清了赔偿款,换回了那辆被扣押的小车。
  从法院拿到赔偿款出来,颜健初脸上终于露出了少有的笑容!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使用这笔赔偿款的提问时,颜健初极其认真地说:“法院将女儿判给我抚养,是对我的关怀与信任。我一定用好这笔钱,我要去配制一副能支撑我站起来的拐杖,去学一门适合自己的手艺,我要送女儿上学读书,努力兑现自己的诺言:跟了爸爸,女儿也能过上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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