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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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当前消防监督执法现状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研究,深入剖析,同时结合新消防法的实施,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努力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对策。探讨新型消防监督行政执法主体的问题,从建立社会化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出发 ,提出了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消防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outstanding issue that exists in job proceed with, serious research,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new fire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may be problems one on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trying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these problems deep reasons behind and put forward their countermeasures. Discussion on the new fire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bjec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community fire safety sets ou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 management certain suggestions.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for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引言
  近年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狠抓规范化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发展,社会职业、分工的不断复杂化、新型产业多样化、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消防监督国际化趋势、违法手段技术化、相关法律健全更新滞后等诸多因素,使得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执法面临更多更复杂因素,面临更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火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消防工作发展消防事业的必由之路。随着消防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消防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监督工作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
  但是,我们在消防执法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我们消防部队的形象,另一方面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找出这些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进而使我们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更趋于合法化、规范化。
  1.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现状
    1.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少,工作繁重
  近几年,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监督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可是执法人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适应。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工作有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社会培训、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调查、信访处理、宣传教育等等,除此以外还要开展社会化宣传、派出所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说每名监督干部都要身兼数职。有限的消防监督人员面对着日益增加的管理单位,经常疲于应付日常监督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和火灾调查,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工作量超出极限,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失控漏管。
  1.2消防監督人员配置不合理
  专业人才缺乏由于现役体制的限制,基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普遍编制人员较少,干部都比较年轻。
  1.3装备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尽管监督执法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仍然相对滞后。一是经费不足,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设备配置率不高,许多大队的配置还不足。二是由于监督人员怕仪器设备使用起来比较繁琐,而且有的仪器不会使用,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高。
  2.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 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造成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是消防监督执法的基石。目前我国的消防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消防法》是消防安全法规的基础,但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消防法》确实对消防执法形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不可否认其中还存在着某些弊端,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积累完善。例如:《消防法》作为保障消防安全的核心法律,操作性不足,到目前仍未出台《消防法实施细则》,消防监督执法只能依据公安部106号令、107号令、108号令的规定实施,也只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方法和程序有约束力。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还是依据公安部61号令来实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又如新《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由于本条对建设行政部门发施工许可证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消防法》对其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却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部分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发给施工许可证,给新建项目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此外,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而非营业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就缺少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消防监督执法的效力范围受到局限,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2执法环境和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虽然出台了一些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但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有的大队还未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部门,法制审核主要由兼职法制人员把关,导致一些自办案件法制审核不严,草率作出处罚决定。有的对消防执法中违法违纪的行为处理不力,消防执法随意性大,对于消防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滥罚现象严重。
  2.3建审验收外移与监管的矛盾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需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从立法初衷看,这项修订是适应建审验收权力外移的大趋势,避免消防监督机构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既当运动员又裁判员的现象发生。然而这项修订有一个潜在的重要前提,即消防设计单位有能力出具符合消防规范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图施工。如果建审验收权外移,源头关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建筑竣工,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隐患。
  3.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3.1建立和完善一套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消防执法体系。
  《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成与《消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修订,出台与《消防法》诸条款相配套且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澄清模糊认识,阐明各条款的实质,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消防执法实践,增强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确保消防监督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規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就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基本工作制度和专项工作制度,这是实现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的基础。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制度。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评定、重大工程项目消防论证、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坚决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个人出了问题,组织去做弥补工作,下级出了问题,上级去做弥补工作,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的不良工作风气;执法公开是加强外部监督、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保证,也是强化执法效果、取信于民、普法于民的重要手段。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
  3.2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手段,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3.2.1加快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要减少行政手段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预,就必须扭转各级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错误认识,帮助各级各部门真正意识到各自在消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要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副职应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性、定量分解,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3.2.2健全部门依法监管的联动制约机制
  细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使消防安全责任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挂钩,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3.2.3建立单位全面负责的安全信用体系
  不断加强法人代表和企事业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61号令”精神,落实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自身的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金融、保险信用及经营行为挂钩,逐步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等消防安全重点行业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2.4夯实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基础
  加大消防宣传经费的投入,建立一个由广播、宣传、教育、劳动等各部门制度化、法制化的长效宣传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防知识,广大乡村、社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将消防法规知识技能纳入科普、普法、教学、就业教育等内容;定期公开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发动全社会共同承担依法维护群众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同时要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安全组织队伍,切实加强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3.3建设相对稳定、素质过硬的监督执法队伍
  一个人的素质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军事素质等各种素质。本人认为政治素质是首要的,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没有端正的工作动机,也就没有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热情。那么他能所作的工作也将是危害人民利益的,共产党的形象也就遭到了损害;另外文化素质也很重要,没有文化也就不能胜任工作,消防执法人员都是有文化的,可文化的高低各不相同,但只要他所作的行为是对人民有益的,他就是一个合格的执法者,同时本人也认为文化低的同志也可以加强学习从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要加强业务干部的在岗培训和进修、深造,要用新的思维谋划和指导执法理论教学,用新的标准检验和评判执法监督水平,用新的观念创建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执法工作的“多面手”,力争多出人才,适应当前执法工作对人才的新要求。定期对消防执法者进行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提到一定高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使消防行政执法有坚实的基础。同时,要不忘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及时组织考核,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3.4以新《消防法》出台为契机,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迅速清理以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执法实施细则和规定,切实增强新《消防法》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消防法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结论
  综上,加快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管理改革的步伐,实现监督制度化、责任明晰化、程序规范化、裁量刚性化、流程网络化、服务优质化、档案标准化的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是经济社会和消防工作未来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树立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改革创新意识,力求把消防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才能将我们的消防事业推上一个更高的层次,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1日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1日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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