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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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重要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是检察工作发展和检察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不断规范和加强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才能不断夯实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基础。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尚不完善和规范,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亟待解决。
  关键词: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基层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是检察工作发展和检察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不断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才能不断夯实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基础。
  一、检委会工作尚不规范的特征及原因
  1、议事程序不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直接关系到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是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作的主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各地都是在摸索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自己制定程序,加之基層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的重视程度和规范情况还很不平衡。因此检委会会议通常是按照习惯行事,或者按照其他会议的形式进行,没有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如有时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造成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全凭听取汇报作决策,缺少调研过程;会议上,必须具备哪些必要的程序和内容,各地也是五花八门,形式不一,有时在提请的主体上比较混乱,案件承办人、科长、副科长谁都可以提请,不管案件、事项是否重大;有的提请时甚至不提出议题或者主题不明确,材料不齐备,致使检察委员会讨论时,议题不统一,难以决策等等。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2、选拔委员不规范。就拿平南县院来说,全院编制74人,检委会成员5人,其中党组成员3人,行政人员偏多,业务骨干较少;有的基层院在检委会委员设置方面,对人选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考虑得不够全面,甚至存在照顾面子的现象。对已产生的委员往往没有定期考察、考核制度,即使考察考核,也流于形式,造成不少检委会整体结构不合理,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3、执行决议不规范。这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基层院讨论决定的案件很多地方还要上报一级,最终决定要由上一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决定,这就存在着下级院作出的一些决定往往不能执行,使一些案件反复讨论、久议不决、决而不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决策与执行的脱节。另一方面是检委会作出的决定,有关科室在执行时拖拉延长,检委会是一个集体机构,会后去督促执行的往往是检委会办公室秘书(由办公室人员兼职),而作为检委会秘书因为职微言轻,又缺乏应有的制度约束,加之繁杂事务多,往往使一些决定落实不力。
  4、设置机构不规范。目前在检委会机构设置上存在着多种形式,有的地方设立了检委会办公室,有的地方成立了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地方没有成立任何机构。平南县院是由办公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由院办公室派员担任检委会办公室的内勤并列席会议,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从目前检委会办公室的运行效果来看,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人员配置较少,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是兼职人员,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研究、统计报表等其他服务性工作上,没能尽到服务检委会工作的职能。二是由于干警专业素质还不够高,使检委会办公室无法发挥检委会讨论中的“风向标”作用。三是由于工作任务的繁杂,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发挥,未真正成为检委会业务决策的“外脑”,只是做做记录,保管材料等表面工作。
  同时,把关不严,责任不清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一方面是承办人和检委会委员的责任,个别承办人受水平或责任心所限,审查证据不严格,认定事实不准,导致汇报认定的事实非客观事实。少数检委会委员也在讨论案件和研究重大问题时,程度不同地存在例行公事、人云亦云、从众心态和违心表决、责任淡化等诸多问题,容易导致一些错误决定或决议的发生。另一方面实体把关不准。检委会办公室负有对所议案件和事项进行实体把关的任务。会议召开前,对有关科室提出的请示和报告要认真审查,提出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审核意见,在开会时供委员们参考。而目前检委会办公室只能是负责通知各委员开会、记录、整理材料等。同时,由于人员少,接触案件少等问题,因此所提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水平不高,无法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
  二、规范检委会工作的现实路径选择
  1、规范检委会日常运行。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当然是最佳选择,但现实来看,在高检院没有文件明确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机构难度较大。因此可以设置检委会秘书这个职位,并以中层领导待遇配备。检委会秘书必须为:一是年轻、高学历;二是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三是有实践经验;四是善于组织协调。
  2、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首先,分管检察长把关。实际工作中,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数日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案件汇报提纲,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向分管检察长汇报,由分管检察长把关;其次,由检委委员讨论。案件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交检察委员会秘书,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并整理好案件的所有材料,归纳案件要点后,呈送各检委委员讨论;再次,呈报检察长审核。检委委员初步讨论后,检委会秘书整理好有关材料,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3、规范履行检委会工作职能。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偏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等其他问题则相对较少,甚至不讨论,以致于部分委员在头脑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渐渐淡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造成工作职能错位,未能全面发挥作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可采取两项对策强化其决策职能作用。一是可采取加强同类案件集中研究的办法,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可以将某一类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集中起来,先由主诉、主办检察官或分管检察长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然后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和备案,从而减轻工作压力,提高议案质量。二是针对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不断强化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真正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4、规范检委会责任追究制。为此,应当采取以下改革措施:一是充分发挥检察长在主持、引导检察委员会讨论中的作用。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的,在讨论过程中,检察长一般应先让其他委员发言,最后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进行综合归纳,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最终决定。这样既能够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得更加充分和具体,也能体现检察长对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和制约作用,从而使得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更加体现出民主和公正的内涵。二是在加强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责任追究负责制。积极实施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对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启用多媒体会议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非客观性原因而造成检察委员会决策上的错误,既要追究集体责任,又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个人责任,以此增强其责任感和危机感。三是因承办人对事实、证据汇报不准造成错案的,应对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5、规范检委会专职委员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是检委会委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专职”决定着他在检委会中的中坚力量。但是,目前平南县院没有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从而无法充分发挥出专职委员在议事中的作用,不利于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和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检察委员会改革的正确思路和高检院关于设置专职委员的要求,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当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因此,任用专职委员,必须坚持精挑细选的原则,采取竞争的方式,在在职优秀检察官中挑选,才能适应专职委员的高素质和议事高质量的工作要求。
  6、规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机制。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工作,应在督办人员是否到位、督办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是否遵守了督办规定等方面对督办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同时,建立懈怠执行或错误执行责任制。将那些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执行认识不够,执行不严、迟缓执行甚至错误执行的,追究承办人及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以确保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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