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思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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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职学生必修的德育课之一,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向社会输送遵纪守法的合格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对中职学校的迫切要求。如何做好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是中职法律教师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文通过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一些积累,力求找到一些适应这一学生群体的实用教育教学方法。
  
  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职学生必修的德育课之一,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向社会输送遵纪守法的合格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对中职学校的迫切要求。我们在实际教学中如何让学生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弄清具体法律条文后面的法律价值取向,使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识以及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给我们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者提出的一个长期的富有挑战性的课题。由于现在的中职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抽象思维能力也相对较差,他们对一些最基础的法律常识不懂得或者模糊不清,也就不能积极地遵守法律。所以,要想让他们积极地遵守法律,就必须让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在实际教学中,就必须根据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找出中职学校目前在教育、教学各方面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
  一、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中职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不足
  首先是就业法律指导教材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学生职业选择多样化的需要。虽然国家也组织编写了一些中职法律基础教材,但在实际的应用中还有很多缺陷,还很不全面。第二,就是指导师资不符合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素质上的欠缺大大制约了指导效果。中职学校的一些指导教师有一部分随着中职教育课程设置的改变而转行的,他们缺乏对法学的系统学习和理解,就造成指导思想的不够完善,容易形成偏差。第三,法律知识指导内容集中于诚信教育和签约辅导,局限于学生短期需要的指导,没有照顾到学生的长期需求,而学生在中职学校所受的教育将对他们的终身产生重要影响。第四,指导理论研究过于浅显和单一,没有发觉学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进行有效的针对性解决。
  二、思考和对策
  第一,教育观念的差异、教学效果好不好,关键就在于教师。寓教于乐,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良好的效果肯定植根于良好的环境,为了达到环境育人的作用和功能,就必须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现在的中职学生而现在的中职学生基础相对薄弱,抽象思维能力也相对较差,意识中的法律知识比较零碎淡薄,所以必须给他们增加一些最基本的知识的补充和讲解,选择一些他们熟悉并且感兴趣的、贴近他们生活的话题,充分发挥并调动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在他们熟悉的法律氛围下乐于学法。第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职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就是他们走向社会的一个过渡,所以,就要充分利用这一时间让他们做好和社会的充分接触,让他们顺利、自然地走向社会,指导教师要充分全面地指导他们利用墙报、黑板报开办法制宣传栏,经常性地安排学生收听收看一些法制电教专题片,经常性地开设法律知识讲座,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在充分地掌握了一些相应的法律知识之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而这种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的活动,也是学生渴望并乐于接受的,会产生其他教学形式所不能比拟的效果。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它把理论学习实践性和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也印证了把法律常识的教学和其实践教学结合的重要性。因而,在教学中和教学后,教师可以设计一些模拟法庭的活动,主要内容就是一些贴近生活的案例。比如,在教学“公民依法继承私有财产”时,我们就先设计案例,再让学生扮演律师、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例如;1952年土改时,杜元与其母共分瓦房四间,1964年其母病故。1963年,杜元与韩云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取名杜山。1973年杜元因车祸死亡。1974年韩云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安山。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孙某,议定月租5元。1975年,韩见孙生活拮据,将房屋赠予表弟孙某,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邻居作陪,当众酬谢了韩。1986年韩病故。1990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安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的房。”安山知情后,即向孙某索要房屋,孙某以房屋是韩赠送的为由拒不归还,安山诉至法院。由于继承人之间的析产问题对遗产的继承发生了纠纷而诉诸公堂。假如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去主持公道?在这个案例的决断中涉及遗产继承中的许多法律知识,结合这一案例,在分析中进一步扩充继承的一些相关问题,让学生学以致用。例如:民事法律关系,遗产的范围,继承人,被继承人,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继承中的男女地位关系、权利和义务等,以及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原则。在这样的模拟活动中,学生的参与热情度非常高,他们大多能够学以致用,对案例分析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并且律师、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等远离校园的各种角色,充分体现和展示在学生的模拟法庭中,也附带熟悉了诉讼法的一些程序,这样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应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且也培养了学生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扩充了他们的知识面,从而促使学生共同进步。另外,在实际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又要强调理论学习对实践的重要性,督促学生注重法学理论的学习。
  总之,只要教师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认真琢磨教学方法,找到学生学习知识的切入点就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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