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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创新思维、踏实探索,积极应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区院与相关部门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探索实行“五环节、五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立体机制,在关键环节切实采取积极有效地新举措、发挥新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件受理环节,更新受案标准
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了《沙河口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要求实施办法(试行)》,更新了受案标准,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受案的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四个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取证方面: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一律予以排除。我们在办理的徐文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针对公安机关在破案时未及时扣押涉案物证,导致无法进行伪劣产品鉴定,影响案件正常审查起诉的问题,我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充分发挥了公诉部门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
——证据调取方面:复制品、复印件应与原物、原件相符,复制品、复印件应由2人以上制作,写明制作过程、收集程序、原物原件所在地、无法移送原件的原因,并由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由制作人签名及盖章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卷宗中应附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并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提供的关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说明。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强制医疗意见书》中应写明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损害,卷宗中应附法医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应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二、案件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区院公诉部门借鉴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经验,制定实施《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通过与区公安分局沟通交流,检警双方协定对于辖区内发生的6类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舆论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案件),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确定如果2013年1月1日后立案侦查的上述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没有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同时,全面开展录音录像的审查反馈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应对措施。例如,我们办理的一起34名黑车司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在认定黑车司机非法经营数额证据不稳定的情况下,承办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在补充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讯问涉案人员时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此举保证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及确定性,巩固了现有的诉讼证据,确保了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同时作为有力的补强的证据,在庭审阶段亦成为指控犯罪的最有利的证据。
《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或当庭提出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侦查讯问笔录不能使用时,同步录音录像所呈现的证据可以保证侦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而使其不被作为非法证据所排除。
三、 侦查取证环节,检察引导侦查
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成功经验,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在案件立案之初、侦查终结前20日或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经侦查机关商请或主管检察长指定,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派员对案件引导侦查,引导侦查的途径与手段是公诉部门按照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从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非法证据的排除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事前直接指导侦查、事后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为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指明方向。
我们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曹xx、张xx等39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主动要求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针对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供述不稳定、案情复杂的具体情况,承办人明确追诉标准,指明追查方向;细化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明确看见谁动手打人了,明确谁可能打了被害人,明确谁可能不会打被害人,明确谁确定没有打被害人。在此基础上明确其他行为,如纠集人员,提供工具,摇旗呐喊等。承办人在介入侦查过程中,坚持“讯问到场,关键取证到场,重大讨论到场”的“三到场”原则和“引导但不指挥,介入但不干预,讨论但不定论”的“三不”原则,着重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通过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明确了侦查重点和侦查方向,双方形成了打击合力,通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最终破案,打击犯罪,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侦查取证环节,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积极主动引导侦查机关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努力争取案件移送起诉后不需退查补证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合法,对证据中的重大缺陷提出完善意见,对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并向侦查部门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措施,减少了或避免了非法证据流入审判环节。
四、庭审预备环节,庭前会议机制
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和新修订《刑诉法》对庭前会议制度要求,与区法院共同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9大类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其中包括: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舆论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对指控有严重异议案件、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无罪的案件、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 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出庭侦查人员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规定相关的处理方式。其中,当辩护人、被告人一方在庭前会议上对于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公诉人首先审查提出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并对这种辩解进行深入复核,对于辩护人、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不合理请求予以反驳,同时根据辩护方提出的异议,在庭前会议召开后,开庭之前,及时了解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裁决情况,对于需要补充的证据,督促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大大提高了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非法证据排除环节,对接渎职行为调查
区院坚持补救已然与防患未然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既注重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补强和排除非法证据后的补救工作,更注重其与防患未然有机结合。在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公诉部门与渎检部门有机合作,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与渎职工作调查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联合办案机制,认真分析、合作研判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深挖非法证据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微妙关系,从严查处非法证据背后的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促进司法规范,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消灭非法证据。
例如,我院在办理黄xx盗窃案时,就黄xx提出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一事,承办人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提高警惕,带着诸多疑问去办理该案,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深挖出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公安机关民警董某某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并及时移送给渎检部门,现董某某刑讯逼供案已被法院作出有效判决。此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了助力。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沟通协作,强化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建立了制度,锻炼了队伍,切实提高了公诉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证据意识和业务素质能力,案件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建立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沙河口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更加严格,大多数案件的瑕疵证据的弥补和非法证据的排除都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避免了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尚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辽宁 大连 116000)
一、案件受理环节,更新受案标准
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了《沙河口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要求实施办法(试行)》,更新了受案标准,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受案的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四个方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取证方面:对于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一律予以排除。我们在办理的徐文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针对公安机关在破案时未及时扣押涉案物证,导致无法进行伪劣产品鉴定,影响案件正常审查起诉的问题,我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充分发挥了公诉部门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
——证据调取方面:复制品、复印件应与原物、原件相符,复制品、复印件应由2人以上制作,写明制作过程、收集程序、原物原件所在地、无法移送原件的原因,并由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由制作人签名及盖章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卷宗中应附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并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提供的关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说明。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在《强制医疗意见书》中应写明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损害,卷宗中应附法医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应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二、案件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区院公诉部门借鉴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经验,制定实施《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通过与区公安分局沟通交流,检警双方协定对于辖区内发生的6类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舆论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案件),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确定如果2013年1月1日后立案侦查的上述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没有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同时,全面开展录音录像的审查反馈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应对措施。例如,我们办理的一起34名黑车司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在认定黑车司机非法经营数额证据不稳定的情况下,承办人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在补充侦查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讯问涉案人员时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此举保证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及确定性,巩固了现有的诉讼证据,确保了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同时作为有力的补强的证据,在庭审阶段亦成为指控犯罪的最有利的证据。
《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或当庭提出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侦查讯问笔录不能使用时,同步录音录像所呈现的证据可以保证侦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而使其不被作为非法证据所排除。
三、 侦查取证环节,检察引导侦查
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成功经验,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在案件立案之初、侦查终结前20日或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经侦查机关商请或主管检察长指定,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派员对案件引导侦查,引导侦查的途径与手段是公诉部门按照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从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非法证据的排除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事前直接指导侦查、事后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为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指明方向。
我们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曹xx、张xx等39人聚众斗殴一案中,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主动要求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针对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供述不稳定、案情复杂的具体情况,承办人明确追诉标准,指明追查方向;细化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明确看见谁动手打人了,明确谁可能打了被害人,明确谁可能不会打被害人,明确谁确定没有打被害人。在此基础上明确其他行为,如纠集人员,提供工具,摇旗呐喊等。承办人在介入侦查过程中,坚持“讯问到场,关键取证到场,重大讨论到场”的“三到场”原则和“引导但不指挥,介入但不干预,讨论但不定论”的“三不”原则,着重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通过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明确了侦查重点和侦查方向,双方形成了打击合力,通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最终破案,打击犯罪,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侦查取证环节,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积极主动引导侦查机关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努力争取案件移送起诉后不需退查补证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合法,对证据中的重大缺陷提出完善意见,对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并向侦查部门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措施,减少了或避免了非法证据流入审判环节。
四、庭审预备环节,庭前会议机制
区院结合工作实际和新修订《刑诉法》对庭前会议制度要求,与区法院共同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9大类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其中包括: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舆论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对指控有严重异议案件、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无罪的案件、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 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出庭侦查人员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规定相关的处理方式。其中,当辩护人、被告人一方在庭前会议上对于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公诉人首先审查提出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并对这种辩解进行深入复核,对于辩护人、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不合理请求予以反驳,同时根据辩护方提出的异议,在庭前会议召开后,开庭之前,及时了解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裁决情况,对于需要补充的证据,督促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大大提高了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非法证据排除环节,对接渎职行为调查
区院坚持补救已然与防患未然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既注重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补强和排除非法证据后的补救工作,更注重其与防患未然有机结合。在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公诉部门与渎检部门有机合作,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与渎职工作调查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联合办案机制,认真分析、合作研判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深挖非法证据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微妙关系,从严查处非法证据背后的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促进司法规范,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消灭非法证据。
例如,我院在办理黄xx盗窃案时,就黄xx提出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一事,承办人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提高警惕,带着诸多疑问去办理该案,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深挖出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公安机关民警董某某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并及时移送给渎检部门,现董某某刑讯逼供案已被法院作出有效判决。此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了助力。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沟通协作,强化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建立了制度,锻炼了队伍,切实提高了公诉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证据意识和业务素质能力,案件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建立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沙河口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更加严格,大多数案件的瑕疵证据的弥补和非法证据的排除都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避免了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尚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辽宁 大连 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