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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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立足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变迁过程,以家庭经营的“规模有效性”和“有限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对目前盛行的“龙头企业+农产”的组织模式给予效率比较,以“声誉机制”或专用性投资来产生商品契约的稳定性,会导致龙头企业对农民的强力支配和非合作状态,抢夺“合作剩余”,剥夺农户利益。对此,农户迫切需要成立自己的经济利益体——合作社,以寻求市场力量均衡,改变弱势地位,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肯定强制性变迁的同时,应强调农民“自己作主”,而“农业合作社+农户”会提高群体的社会谈判能力,解决农村制度创新的瓶颈。
  [关键词]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村制度变迁;组织模式抉择
  [中图分类号]G64;F03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6)04—0098—10
  
  一、引言
  
  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农村的渐进式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绝大多数农户实现了温饱,这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创造了条件。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固然强化了土地作为保障农民生存和提供社区保险的职能,却淡化了土地的生产要素职能,从而造成资源配置错位,并未能形成明晰的产权结构和相关制度。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大量出现。土地权能淡化导致其所有权的虚置,从而屡屡出现土地侵权行为。同时,农村经济经长期快速发展,农业经营内容日益复杂化,农民对社会保险、文化教育、乡村面貌,基础设施及社会制度、秩序和安全等公共品的需求日益凸现。公共品的系统供应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但却远远超出农民的经验范围。乡村权势阶层从普通农民中逐渐分化出来,并趋于保守。难道分散、缺乏组织的农民对农村制度创新真的毫无办法,只可采用政府主导型的创新模式?
  根据党国英的论述,农村经济现代化逻辑递进关系是: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制度壁垒和自然壁垒一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下降一农村市场自由统一的新形式出现一农村分工深化,产业化大量涌现一农村经济社会走向全面整体现代化。笔者认为,在这一现代化进程中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发挥催化作用,方法是由中央政府出资,大力发展必要的基础设施,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制度壁垒和自然壁垒,而地方政府在农村制度创新中应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问题是这一制度安排能否保证最低成本的实施”?政府官员能否真正从农民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为农民提供的是否为农民真正需要的?只有这样才符合帕累托有效的制度供给。农村经济政治制度的变迁中,是否允许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社会中有独立的利益诉求权、投票权,摆脱弱势群体的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政权力对农户的过度影响及对农户权利的过度侵蚀,是非常重要的。
  国内学者一般把“合作社”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性社团。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基于罗奇代尔原则并经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的多次修订而确定的。1844年10月,在欧文的学生胡瓦斯和柯柏尔协助下,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aty。fEquitallePioneers)诞生了,从而真正宣告一种制度化的经济组织产生。合作经济及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全球性概念和实践,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积累了丰富经验。
  罗奇代尔原则从1844年成立“公平先锋社”时确立,至今已有一百八十年的历史。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则不断完善,该原则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之中。人们较公认的合作社原则的文本主要有:(1)始于19世纪40年代的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后在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被确认的“罗虚代尔原则”。(2)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国际合作运动指南”。(3)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提出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也称“曼彻斯特原则”),主要内容有七点:一是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二是民主的成员控制(基层社实行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三是成员经济参与;四是自治和独立;五是教育、培训和宣传;六是合作社间的协作;七是关心社区。
  这里谈到的农业合作社绝非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大量出现的“集体生产劳动,共同分配”的合作社,而是高度专业化分工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它首先发端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广大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合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以要素契约为联结基础的全体成员的利益共同体。它和一般盈利性组织有所不同,是以要素投入为前提,社员平等投票权为基础,除留部分资金积累外,其余收益全部返还社员,其首要目的是为社员提供专业定向服务。现代合作社还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状况的制度安排,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所具有的巨大功能。
  
  二、合作社理论的回顾
  
  欧洲是世界合作社运动和近现代合作思想的发源地,早期西方合作思想是空想社会主义、基督教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合作共和国等思潮的一部分。美国随着西部开发和农民运动兴起,出现了合作社思想学派。其中,萨皮罗(AronSapiro)主张农业实行合法垄断,建立中央集中控制的合作社体制。诺斯(EdwinG.Nourse)把合作社看作是一把衡量竞争效率的尺度,反对农业垄断,主张通过建立合作社来加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恰亚诺夫指出,合作社并非独立盈利单位,而是一种纵向一体化的成员单位的经济集合体(1948),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委托一代理机制的概念。菲利普斯(Phillips)则发展了“委托一代理”理论,提出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决策作用可使他们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这一模型受到特里冯、塞克斯汀和史塔兹等的批评(1994)。他们认为,在未达到满意收入之前,合作性的运作会遭受边际投入增加或减少的威胁,除非有好的方法能协调社员的产出(惠顾),这是Phillips没有指出的。“Helmberger—Hoos"模型认为合作社通过对成员按产出(惠顾量或惠顾额)返还收入,可使其单位产品的价值或平均价格达到最大化。对Helmberger-Hoos模型的贡献,该模型和Phillips工作的讨论一直在继续(Staatz,1989;Staatz,1994;Royer,1994 and Rhodes,1995;Sexton,1995)。
  通过运用改进的企业理论及长短期不等的决策分析,赫尔伯格,豪斯(Helmberger—Hoos)模型揭示了现有合作社成员有对限制成员人数的潜在激励。在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下,管理者如试图扩大合作社的规模,会使现有成员的收入减少。克特瑞尔、罗杰斯和马里恩运用产业组织模型来揭示合作行为的外部性及范围经济的收益(1994)。Sporleder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理解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纵向一体化协调和战略联盟的趋势(1992)。威廉姆森的理论对固定投资和专用 性投资可能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威胁,提供了很好解释(1971)。塞克斯汀在阐述农户合作行为的必要性时认为,在上下游相关产业中农业生产的最小有效规模是不同的,这在客观上要求农户实行纵向一体化(Sexton,1995)。库克(Cook)则评论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强调生产者控制的合作社如单纯用产权手段来评价其稳固性是不恰当的。他认为在最初界定产权使其内部稳定后,合作社就扮演着改进市场效率的角色。这即库克(Cook)所说的“correcting market failures”。“搭便车”行为是对合作组织的又一挑战,新的组织设计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③(哈里斯、斯特芬森和富尔顿,1996)。
  从单独农场发展到农业公司,合作社的最大功能是实现了纵向一体化。但目前的发展进程中却面临着两难局面:(1)为了努力设计更加稳固的组织,导致作为合作社建立基础的共同利益范围在潜在缩减;(2)为增强组织的稳固性,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原有的基本原则,参与合作组织并不一定需要一个合作过程——即成员的一致同意、控制和关注成员资格交易的服务(兰德尔E.托格森、布鲁斯J.雷诺和托马斯W.格雷,1997)。从历史的角度看待农业合作行为,农户自发地实现合作将有利激发智慧,创造出社区内同类生产者实现合作的方式。这些农户需要学习基本的合作原理,但他们对更加理性的合作风格(1anguage of cooperation)的依赖性将变小很多。有些学者还提出,合作社作为农业经济组织能通过农场经营提高农户的地位兰德尔。
  
  三、模型的假设前提
  
  (一)家庭经营的有效性假设
  我国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约有12 600万农户(占全部农户的65%)的收入的唯一来源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剩余7000万家庭有部分非农收入。在我国广泛引入规模经营和公司机制固然是农业发展的最终趋向,但在大量农民尚未转化为城市居民,城市化进程尚未达到相当高度之时,追求这一点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对农民的收入来源带来灾难性打击,导致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的萎缩。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额低位估计为1亿~1.5亿(吴敬琏,2001);中位估计为2亿(陈剑光,2000)或2.5亿(张忠法,2000);高位估计为4亿~5亿(温铁军,2001)。另外还有约2.3亿处于“两栖”状态的“准城镇化”人口。土地对农民具有保障生活、提供就业机会和直接收益、子女继承等多重效用(王克强,1998)。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占我国人口70%的居民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方青,2001)。这在客观上要求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涉农民自愿实现农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大规模经营对我国现有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并不一定有太大帮助。国际经验包括中国自身经验对农场规模经营与效率关系的研究与试验结果,都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的否定回答。过高的规模经营成本、国情的复杂性、规模经营的全员生产效率几乎肯定低于小农场。众多专家对各国的农业规模与产出关系的实证研究认为农场规模与生产效率呈反比关系,这也支持了该论点。根据罗伊·普罗斯特曼的论证,规模经营和公司农业将带来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劳动力就业灾难、农村经济崩溃、城市人口膨胀压力、资金分配低效率、环境恶化等六大问题。罗必良(2000)则从生产函数、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外部性、公共物品性、内部管理成本、垄断利润维度等对农户经营的规模有效性予以同样阐明。总体而言,农业并非是具有显著规模效益的产业。
  综上所述,本文的讨论以家庭经营的有效性假设为基础,强调家庭独立经营的必要性,反对政府干涉下的人为规模经济。2002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16条“承包方享有的权利”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从产权理论看,有了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就等于拥有产权的全部。该法的主要特点是显著增加了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度,并连带强化了土地流转权,这表明政府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极大关注和对家庭承包的重视。这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农民在自愿买卖、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家庭经营的效率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减少抛荒撂荒的现实可能。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只有在达成长期化、资本化、物权化后,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土地长期承包和家庭经营的有效性,为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二)效用最大化和有限理性
  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全,偏好和动机还没有完全转变的我国农民,目前还未能成为舒尔茨所描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经济人。卡尔·波拉尼(1944)认为,资本主义的概念、分析方法都是以一个根据供求定出价格的市场存在为前提的,用这种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尚未有此类市场的经济体系,实际上等于强把“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詹姆斯·科特在其论著《东南亚的叛乱和生计维持》(1976)中认为农民行动的主导动机是“避免风险,安全第一”,农民的集体行动基本上是防卫性和复原性的,是为了对抗威胁生计的外来压力入侵。恰亚诺夫把农民定义为是为自己生计而生产的小农,家庭农场的生产目的是谋生而非牟利,认为农民消费量的高低决定着劳动量(家庭经济活动量)的大小,家庭劳动投入的上限是由拥有劳动力最大可利用数量决定的,下限则由维持家庭生存的最低物质水准决定。生产遵循“劳动一消费”均衡模式,可能更适用于封闭的自然经济下的传统农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罗伯特·西蒙“考虑到活动者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度”,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人类行为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同时存在,人的理性只能是有限理性,信息的局限导致决策和行为的非理性。哈耶克有关自由主义理论的脉络中,“理性不及的因素”指社会进化过程中人的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各自的特殊知识与特定环境相调适而累积的大量经验和习惯等。这些因素虽说为个人的理性所不及,但却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是虽不理解却要在行动中坚决遵循的基本规则。由此更强化了农民“避免风险,安全第一”的主导动机,传统农业长期处于舒尔茨所定义的均衡状态。对农民而言,理性行为并非唯一的行为方式,此外还有很多其他行为方式,习俗则是最重要的一种。
  随着农业技术进步,市场化进程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为适应新条件下的谋生需要,我国农民的偏好和动机、价值取向、劳动模式等都发生着巨大变化。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农民的思维,受到包括习俗、传统思想、宗法约束和道德约束等多因素的影响。总之,在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以效用最大化,更精确地说是风险最小化的假设来分析农民的行为。不管农民的决策是出于理性,还是出于宗法、习俗或道德约束等,这一假设为解决困扰合作社理论的“搭便车”和“激励不足”找到了新解释。
  
  四、“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的基本模型
  
  以协助农户农副产品经营为基础的“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模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一模式受到各界推崇,但龙头企业和农户很少能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在这 一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企业向农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收购并出售农户的农产品。他们很少给农户提供资金、技术服务和有关市场信息,对农户的服务明显不到位,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户的需求。在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单个农民因缺少谈判能力,要与龙头企业按一定比例共享利润很不现实。即使交易契约中有农产可分享利润的条款,实际操作也非常困难。在相关信息不对称也不完全的情况下,掌握知识和信息有限的农民很难了解龙头企业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厌恶风险的农民不会容忍这种不确定性,利润分成已超出农民的经验范围。高启杰、蔡志强曾提出在价格上升时的企业和农户的博弈模型,但鉴于实际情形必须对此模型予以修正。
  
  (一)不存在龙头企业专用性投资的情况
  农民和公司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在双方的博弈中,机会主义行为是在所难免的。假设按合同规定每一农户交纳农副产品为Xt,总产量为Q=∑Xt,农副产品合同价格为户Pt,即期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为户(价格可能上升或下降),加工后价格为p:公司加工组织等总成本为C总,折算后单个农户农产品加工组织运行成本为C,企业税率为了,则企业总利润R=(1一T)[(P一Pt)Q—C]。就单个农户而言,企业可获得的利润为R=(1一丁)[(P一Pt)Xt一C(S为单位农副产品违约金,设诉诸法律的成本由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构成,S将趋向于无穷大)。因单个农民诉诸法律的成本高昂会远大于收益,故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下跌。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一般只能选择保持沉默。农副产品价格上升时,面对分散的违约农户,由于执行成本高昂或难以执行法律,企业一般只能保持沉默。价格上升时,短期内违约是农户的最佳选择,保持沉默是龙头企业的最佳选择。价格下降时,短期内违约是龙头企业的最佳选择,保持沉默是农户的最佳选择。这种契约只是同等价格下没有实质效用的一种交易可能。鉴于这一观点,笔者提出新的博弈模型(见表2):
  
  (二)存在龙头企业专用性投资的情况
  “龙头企业+农产”的组织模式中,分散的农户在与龙头企业的交易谈判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龙头企业支配了农户拥有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农户独立生产取得有限的剩余索取权。龙头企业通过“声誉机制”或专用性投资会剥夺农户对生产要素的众多支配权利,资产将产生的净收益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资产权利的界定及权利受到怎样的保护。资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同个人做出贡献的价值和控制与测度这种属性的成本共同决定了权利如何被严格界定和什么将是它的所有权形式(巴泽尔)。农户在一定条件下把生产经营的选择权交给了支配者——龙头企业,并按其意志进行生产,龙头企业凭借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就必然地使其成为支配者,不具有这些的农产则只能成为被支配者。这种权力结构一旦形成,龙头企业和农户间还会出现甚至强化信息拥有的新的不对称。龙头企业会有意识地封锁信息,在短期内强化其支配地位。但从长期看,封锁信息固然可以掩饰对其不利的一面,但久而久之就会弊端丛生,导致支配力趋于僵化,支配地位日益削弱。同时也容易使农户对公司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产生自身盈利空间和权利受限的感觉。这种状况的长期发展,会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产生矛盾,加剧对立,最终使组织结构解体。农户掌握市场信息和龙头企业的有关信息,则是保障和争取其权利的重要手段。信息充分有利于减少农户在经营权力结构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预期的稳定性,从而使农户本身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明白该生产什么和不该生产什么。
  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中,各经济主体的“合作博弈”对“合作剩余”的分割,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对具体交易的合作博弈。市场经济下各交易主体通过讨价还价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自己的利益(这并不与农民追求效用的最大化相矛盾)。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龙头企业,不可能不顾农产品初级市场的均衡价格而高价让利于农户。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交易谈判处于不利地位,不仅是因为农户的文化技术素质和经营知识缺乏等导致信息不对称,也因为农户规模微小,力量薄弱,分布分散,利益不尽一致等,所以没有能力应付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农产能取得的收益,相对于产业组织而言只能算是“蝇头小利”。厌恶风险的农户首先要考虑的是寻求安全和利益稳定,而这就更加剧了龙头企业对农户利益的剥夺。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商品契约有其内生的不稳定性,即龙头企业想通过“声誉机制”或专用性投资来巩固双方契约的稳定性,以实现对农户的支配,达到要素契约的作用。这一支配状态不可能长久,长期而言更不可行。再者,农业生产经营天然地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会较多地受到自然力的影响,“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模式从而也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一旦农户拥有足够的信息和谈判能力,这一权利关系必然解体。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产业化的主角是农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而非龙头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或非经济组织。以要素契约而非行政手段联结而成的合作社才是农户的最优选择。
  
  五、“农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合理性]
  
  合作社作为“集体所有、共同控制和收益的企业”,其首要目的是为社员提供定向服务。合作社资本来自内部成员投资,经营利润在扣除一定的公积金后,按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份额或其他形式进行分红。董事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或按交易份额的多少投票,持股量则只占据较少票数)。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组织,首要目的是为农户服务,而非寻求利润最大化。它的存在是维护农户的经济利益,提高农户在市场经营中的地位。
  (一)农业合作社的缺陷
  在以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进行的合作社理论的研究中,学者对传统的合作社制度提出了不少批评,主要有:(1)合作社普遍实行开放制度,导致合作社的资产与信用不稳定,以致降低了其信用程度。(2)合作社实行公共积累制度,可能导致产权界定不清和经理人操纵等问题。(3)合作社实行内部持股和利润返还制度,以增加对社员的吸引力,但却制约了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资产质量提高。(4)一人一票制有利于提高决策透明度,减少“委托一代理”结构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却增加了决策成本,并降低了决策效率。对此可通过分离一般日常决策和重大决策的方法,实现效率和透明度的兼得。
  合作社一直在为“搭便车”和“激励不足”现象困扰,对此,张鼎如(2003)提出富人和穷人对价值的评价有区别,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对富人因受到资本限制显得没有价值;对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农户,合作社则可以规避风险,利用有限的资本实现最大效用,合作社对农户是很有价值的。中国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强化了农民规避风险、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逻辑。虽然从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来看,农业合作社存在着“搭便车”和“激励不足”等问题,但对农户而言,只有加入合作社才能得到急需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还能出面替农户借款,补充农户自身生产资金的不足。勒普 克(1992)指出,合作社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组织收益主要是降低经营风险、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取得规模经济并打破市场垄断,从而规避市场风险和维护经济地位。
  
  (二)全收益(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模型
  农业合作社作为农户为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其功能是自卫、自助和互助。它除经济功能外还有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如在与政府及其他经济组织对话或牟利交往中,集中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以一种组织的力量与其他社会力量相抗衡,改善自身的弱者地位。
  保罗在对爱尔兰牛奶合作社的经济行为的研究中,对合作社的经营运作给出了很好的解释。他着重探讨了合作社是否应追求利润最大化及如何应对牛奶生产配额的问题。但该模型的基础不同于赫尔伯格“Helmberger—Hoos”模型,他强调合作社追求利润最大化,引入农户产出的差异性问题(levelofrawmaterial),并认为合作社经营利润的等式应由Rk=Rk(Py,w,k)转化为Rkm=Rkm(Py,w’,m,k)。其中,只为合作社短期最大化利润,Py为合作社产出价格,w为原料(农产品)投入价格,是为短期固定投资股本。
  本文建立的模型将从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假设合作社原有成员为”,令每户产出均为X,收益分为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个层面。那么,加工生产后,合作社的总收益R=R(P,w,K)。户为合作社加工后产出价格,w为原料(农产品)投入价格,K为固定投资股本。
  合作社的首要目的是为社员服务,除留部分储备金外,利润全部返还给农户。初加工、保鲜、营销的合作社一般目的在于为社员提供服务。w并没有实际意义。只是农户比较加入合作社收益和市场交易收益时才会用到w的矫正量r(农户人社的总收益)。资本累积率为ξ则R=R(P,nX,ξK,C)。其中,C为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等所构成的总成本,与合作社规模正相关。合作社总收益与资本积累正相关;在市场价格不变,生产能力加强(资本积累增加)时,总收益和农户产出呈现正相关。
  农户收益r=r(R,ξK,r')。公式中的r'为社会收益,包括风险规避收益(安全收益)、社会地位满足、政治社会制度变迁收益等。社会收益中有一部分是社员私人收益,另一部分是公共物品:r'=a+其中。为社员单独享有,由风险规避收益、社会地位满足收益等构成,合作社外的农户不享有此类权利:β为合作社代表社员利益通过谈判、创新等方式实现的市场、社会、政治等对所有农户(所有农民)有益的制度变迁。实现这种变迁一般需要不同合作社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农户总体收入的提高,以及社会投票权、政治参与权、社会地位的总体提高。从发展层面来看,还包括农民自由、幸福、和平、安宁及精神愉悦和创造性等。
  
  六、制度变迁过程中合作社的绩效
  
  合作社是农户自身的组织,功能是自卫、自助和互助。农产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是所有利益相关群体都能获益的(不仅是社员),这集中体现在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过程中。有利于合作社成员的新制度安排将使得所有农户都能受益。我国农村制度创新的渐进之路,其“瓶颈”正在于缺少属于农民自己并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形式化的组织是没有效率的,或者说它并不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为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实现农业、农村的真正发展,农户自愿合作是有效的途径。
  正如林毅夫所说的,由于人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经济地位和他面对的众多不确定性,也由于人们“局限于知识、预见、技巧和时间”,需要用制度来促进与他人的合作,从而为确保幼年和年老时的生活做好准备,缩小随时间而变化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并获得对风险和灾难的保障。制度变迁从供给角度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变迁和非政府主导型变迁。一般认为,政府行为就是国家行为,国家可以垄断者的身份提供较低费用的制度性服务,在使用强制力时具有很大的规模效应。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还可以克服因“外部性”而导致的供给不足,比私人供给更为有效。问题在于政府提供的各种制度性服务是否是农户真正需要和现阶段最为需要的服务,在农户支付相当成本后,这些制度性服务是否为农户的最优选择。对处于劣势的农民而言,任何制度变迁所导致的巨额成本和不安全感都是致命的。
  政府提供的制度性服务体现着政府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能只是体现着政府官员的意志。它在传递过程中不免受到各级官员自身利益偏好的影响。官员的廉洁、公正与公平,在没有约束的社会制度安排下难以得到保证,各级官员更可能以自己的偏好来解释落实制度。如某些政府官员并非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是完全“坐歪屁股”成为优势社会群体的“代言人”,权利的界定和运用就会朝着有利于优势群体的方向倾斜。盛洪认为制度创新实际上是一系列的社会博弈过程,知识有限的农户不了解制度的实际作用和目的时,就可能受到更大损失。况且,制度创新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非帕累托创新”,只有通过改变利益分配关系,使某些人利益受损才能提高现有资源的产出和福利水平。农户只有联合起来争取属于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才能改变所处的弱势地位。
  笔者并不反对真正对农民有益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对缺少政治发言权、投票权的弱势群体而言,光靠政府的同情或迫于政局稳定的压力来实现政策目标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社会,谁又能保证农民能真正从制度安排上获得收益呢?好事办不好,好事办成坏事的事例在今日也不少。龙头企业往往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会过多顾及农户利益。只有农民经济联合体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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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王力很有影响的《同源字论》,将同源词与同义词论定为有从属关系:同义词是同源词中占很大数量的一类。这是违背事实的误断,并且所主同义词完全偏离了他自己提出的“一义相同”观。此论对同源词研究与同义词辨释都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其实,同源词与同义词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语言现象,两者在组合的性质特点、标准以及研究目的、方式上都不相同。但它们有渗透关系,两种研究也能相互作用,主要是同源词研究对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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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考古学材料,最早的车子出现在公元前4000年代的两河流域以及中欧与东欧,其基本形式为四轮、独辕,车轮为实心。虽然车子出现时,马已经被人所驯养,但早期的马主要用来骑乘,而不是拉车,拉车的主要是牛。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出现了辐式车轮。进人公元前2000年,欧洲与西亚都出现了双轮马车。根据考古材料以及岩画上的图案,中国的马车应当是从西方传人的。马车的传播是古代中国吸收外来先进文化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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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虚无是萨特哲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萨特自由观的哲学基础。在萨特哲学中,存在是先于虚无的,虚无是从自在存在中获得自身的,是一种借来的存在。但自在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只有通过虚无去消解这种存在,才能在存在的缝隙里发现世界的意义与价值。人的本质是虚无,是自为存在。但人又不满足这种不稳定的虚无与自为存在,力图成为既充实又自由的存在,这却是不可及的,人生就是这种“无用的激情”。正因人本是虚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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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德国当代著名女性小说作家伽比·豪普特曼于近年创作的三部女性小说《找一个阳萎男人过日子》(1995)、《只有死男人才是好男人》(1996)和《床上的谎言》(1997),无论在思想性还是艺术成就上都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小说以两性冲突为中心,从女性的视角出发,运用弗洛伊德心理分析法和间接描写等手法,塑造了一系列“追求和谐的两性关系”、具有坚强意志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德国新女性形象。伽比·豪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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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鼬BOT特许协议产生的争端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在其他合同中不常见的问题,因而具有鲜明的特点。为了妥善解决BOT特许协议争端,世界各国通过各种形式对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作了规定。在我国关于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的立法中,应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解决与国外解决相结合原则,消除各种阻碍,将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司法程序等方式规定为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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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X证书”制度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的转变。文章以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改革实践为基础,尝试探索高职教学嵌入“1+X证书”的书证融合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以期为“1+X证书”背景下的高职课程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高职教育;电子商务专业;1+X证书 ;课程改革  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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