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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职业资格,所涉及的从业人员(教师)大多有相应的专业培养。世界师范教育制度自近代确立至今,教师职业逐渐由专门化走向专业化,教师资格证的发展变化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重要体现。教师资格证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对师范教育改革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建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独特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典型的个案和丰富的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加拿大 教师资格证制度 多元化
2001年,国家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专业化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但总的来看,我国教师资格证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整个教育乃至社会发展的地方,比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制度政策需随社会与教育的发展不断调整与完善,在证书的鉴定、管理与发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与成功的做法,找出一条适合我国教师资格证制度发展的有效途径,以适应并促进教师教育及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世界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发展已经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留下可供其他国家参考的教训。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又是加拿大的教育强省,其教师资格证制度建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独特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典型的个案和丰富的可借鉴的经验。
一、教师资格证种类的多元化
BC省的教师资格证主要有以下五种:专业教师资格证、标准教师资格证、基础教师资格证、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和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
1.专业教师资格证
专业教师资格证提供所有的教师地位、薪金和保险金。申请人必须在BC省的大学某一专业完成了四年的理学或文学学士学位另加一年的教师教育课程(48学分)(2008年4月1日前,要求为30学分);或直接完成5年的教师教育(150学分)(2008年4月1目前,要求为120学分)课程,课程内容必须包括6学分的英语或法语的文学和写作课程。持专业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必须了解加拿大学校体系的情况,可以在本省公立学校和独立学校教授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任何科目。
2.标准教师资格证
标准教师资格证提供所有的教师地位、薪金和保险金。教师要获得标准教师资格证需要完成至少三年的高等教育课程。但现阶段,大多数持有标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都完成了4年的理学或文学学士学位另加一年的教师教育课程,或直接完成了五年的教师教育课程。持标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可教授小学各年级或学前课程。
3.基础教师资格证
基础教师资格证只给那些过去被鉴定合格但是没有大学学位的老教师颁发。
4.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
这是临时证书,有效期仅为四年,四年后就要重新申请。
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最初只限于颁发给那些从事厨师教育、技术教育、第一民族语言教育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特殊教育的教师。申请人需要完成三年的大学全日制学习。除了学习教育和语言学之外,还要求学习英语、数学和实验室科学。而且申请人还必须完成由教师学院验证的跨省证书课程和教师学院认可的第一民族课程学习,语言流利者可免去语言训练课程。
5.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
这是一种临时证书,通过申请可转为永久证书,持证人只能够教授第一民族语言。
发展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是一种解决教师短缺问题的很好的办法,但是仍然需要完成3年的大学全F1制学习。除了学习教育、语言和语言学之外,还要求学习英语、数学和实验室科学,所以很多土著语教师达不到这些要求。因此,1999年,第一民族語言教育筹划委员会为土著语教师议定了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的一个新形式——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BC教师学院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课程,而是制定了课程提纲。第一民族的各机构必须和大学议定这种证书的课程细节,一旦他们之间达成协议,BC教师学院就必须批准。
二、教师资格证的期限的多元化
1.临时教师资格证书
临时教师资证书颁发给那些符合专业教师资格证和标准教师资格的条件,但是教师教育课程是在BC省外完成的。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和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就属于临时证书。一般临时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为48个月。临时证书失效后可以再次申请成为临时证书。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延期4年:申请人遵守法规;在证书失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满足BC教师学院法规所规定的教学经验条件,即申请人所教授的科目必须和BC省广泛教授的科目相同;教育和管理方法与BC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学校体系相符合;在提出申请前,十年内每学年最少有75天在职或者连续两学年有100天在职。申请人还需上交学院所规定的年度学习成绩单,但是如果没有完成BC教师学院所规定的年度学习,证书就只能延期一年。
2.永久教师资格证书
永久教师资格证没有终止期限,除非没有缴纳年费,或根据教师职业法被中止或吊销。标准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教师资格证都属于永久性教师资格证。申请人满足临时专业教师资格证和临时标准资格证的条件,并且完成了实习课程和30学分的专业课程和普通课程,同时还必须是由大学罩的教育学院推荐到BC教师学院的,并完全符合教师资格证的申请条件,则可以获得永久资格证书。
临时教师资格证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转为永久教师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遵守法规并在证书失效前提出申请;完成教师学院所规定的年度学习;提交令人满意的教学报告并获得推荐(推荐人必须是教师学院的成员,还兼职地方教育官员或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如校长或副校长,而且推荐人必须对申请人的课堂表现进行过监督和评估);在持有临时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内在BC的公立学校或独立学校从教,而且25%的时间在岗,六年内累计在岗时间为1.5年。提供兼职服务的教师因不能获得正式的教学报告可以通过推荐转为永久教师资格证的持有者(推荐人必须是教师学院的成员,还兼职地方教育官员或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如校长或副校长,他必须对申请人的课堂表现进行过监督和评估)。推荐的内容包括:有能力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专业关系;有能力完成分配的教学任务;可以恰当地应用课掌管理策略,可以实施适合于某一学校或年级的学科实践活动;有能力利用恰当的教学策略。 三、加拿大多元化教師资格证制度对我国的启发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应该注意不断完善适合各地实际的教师资格体系。
从加拿大BC省实施师资格制度的经验看,因为与其他省教育制度不同,BC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省发展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颁发不同的教师资格证书形式,目前和其他省份纷纷签订互惠协议,促进BC省和其他省的教师的流动和互补。BC省教师资格证书形式的多样化及其证书标准的灵活化为制定教师资格法规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也可以根据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细化各地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实施适合各地区和民族发展的教师资格证书形式。通过法律规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最低标准,国家教育部拥有对中小学教师资格法律的解释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标准,把握数量与质量的平衡点,以此保证教师队伍专业化的发展,但是各省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必须报请国家教育部批准。
参考文献:
[1]张德锐.师资培训与教师评监[M].台北:师大学苑公司.2000,P41.
[2]陈永明,主编.现代教师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P199.
[3]F.Henry Johnson, History of Public Education in British Columbia[M]. Vancouver,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1964,32.
[4]David Angus,Professionalism and the Public Good:A Brief history of Teacher Certification[EB/OL].Thomas B. Fordham Foundation: 2001.
[5]ARPS (Annual Report of the Public Schools)[EB/OI].1873-74,P45.
[6]ARPS(Annual Report of the Public Schools)[EB/OL].1874-75,P71.
[7]ARPS(Annual Report of the Pub l i c School s) [EB/OL].1 875-76,P l 53.
关键词: 加拿大 教师资格证制度 多元化
2001年,国家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专业化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但总的来看,我国教师资格证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整个教育乃至社会发展的地方,比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制度政策需随社会与教育的发展不断调整与完善,在证书的鉴定、管理与发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与成功的做法,找出一条适合我国教师资格证制度发展的有效途径,以适应并促进教师教育及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世界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发展已经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留下可供其他国家参考的教训。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又是加拿大的教育强省,其教师资格证制度建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独特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典型的个案和丰富的可借鉴的经验。
一、教师资格证种类的多元化
BC省的教师资格证主要有以下五种:专业教师资格证、标准教师资格证、基础教师资格证、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和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
1.专业教师资格证
专业教师资格证提供所有的教师地位、薪金和保险金。申请人必须在BC省的大学某一专业完成了四年的理学或文学学士学位另加一年的教师教育课程(48学分)(2008年4月1日前,要求为30学分);或直接完成5年的教师教育(150学分)(2008年4月1目前,要求为120学分)课程,课程内容必须包括6学分的英语或法语的文学和写作课程。持专业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必须了解加拿大学校体系的情况,可以在本省公立学校和独立学校教授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任何科目。
2.标准教师资格证
标准教师资格证提供所有的教师地位、薪金和保险金。教师要获得标准教师资格证需要完成至少三年的高等教育课程。但现阶段,大多数持有标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都完成了4年的理学或文学学士学位另加一年的教师教育课程,或直接完成了五年的教师教育课程。持标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可教授小学各年级或学前课程。
3.基础教师资格证
基础教师资格证只给那些过去被鉴定合格但是没有大学学位的老教师颁发。
4.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
这是临时证书,有效期仅为四年,四年后就要重新申请。
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最初只限于颁发给那些从事厨师教育、技术教育、第一民族语言教育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特殊教育的教师。申请人需要完成三年的大学全日制学习。除了学习教育和语言学之外,还要求学习英语、数学和实验室科学。而且申请人还必须完成由教师学院验证的跨省证书课程和教师学院认可的第一民族课程学习,语言流利者可免去语言训练课程。
5.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
这是一种临时证书,通过申请可转为永久证书,持证人只能够教授第一民族语言。
发展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是一种解决教师短缺问题的很好的办法,但是仍然需要完成3年的大学全F1制学习。除了学习教育、语言和语言学之外,还要求学习英语、数学和实验室科学,所以很多土著语教师达不到这些要求。因此,1999年,第一民族語言教育筹划委员会为土著语教师议定了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的一个新形式——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BC教师学院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课程,而是制定了课程提纲。第一民族的各机构必须和大学议定这种证书的课程细节,一旦他们之间达成协议,BC教师学院就必须批准。
二、教师资格证的期限的多元化
1.临时教师资格证书
临时教师资证书颁发给那些符合专业教师资格证和标准教师资格的条件,但是教师教育课程是在BC省外完成的。发展的标准期限教师资格证和第一民族语言教师资格证就属于临时证书。一般临时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为48个月。临时证书失效后可以再次申请成为临时证书。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延期4年:申请人遵守法规;在证书失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满足BC教师学院法规所规定的教学经验条件,即申请人所教授的科目必须和BC省广泛教授的科目相同;教育和管理方法与BC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学校体系相符合;在提出申请前,十年内每学年最少有75天在职或者连续两学年有100天在职。申请人还需上交学院所规定的年度学习成绩单,但是如果没有完成BC教师学院所规定的年度学习,证书就只能延期一年。
2.永久教师资格证书
永久教师资格证没有终止期限,除非没有缴纳年费,或根据教师职业法被中止或吊销。标准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教师资格证都属于永久性教师资格证。申请人满足临时专业教师资格证和临时标准资格证的条件,并且完成了实习课程和30学分的专业课程和普通课程,同时还必须是由大学罩的教育学院推荐到BC教师学院的,并完全符合教师资格证的申请条件,则可以获得永久资格证书。
临时教师资格证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转为永久教师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遵守法规并在证书失效前提出申请;完成教师学院所规定的年度学习;提交令人满意的教学报告并获得推荐(推荐人必须是教师学院的成员,还兼职地方教育官员或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如校长或副校长,而且推荐人必须对申请人的课堂表现进行过监督和评估);在持有临时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内在BC的公立学校或独立学校从教,而且25%的时间在岗,六年内累计在岗时间为1.5年。提供兼职服务的教师因不能获得正式的教学报告可以通过推荐转为永久教师资格证的持有者(推荐人必须是教师学院的成员,还兼职地方教育官员或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如校长或副校长,他必须对申请人的课堂表现进行过监督和评估)。推荐的内容包括:有能力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专业关系;有能力完成分配的教学任务;可以恰当地应用课掌管理策略,可以实施适合于某一学校或年级的学科实践活动;有能力利用恰当的教学策略。 三、加拿大多元化教師资格证制度对我国的启发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应该注意不断完善适合各地实际的教师资格体系。
从加拿大BC省实施师资格制度的经验看,因为与其他省教育制度不同,BC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省发展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颁发不同的教师资格证书形式,目前和其他省份纷纷签订互惠协议,促进BC省和其他省的教师的流动和互补。BC省教师资格证书形式的多样化及其证书标准的灵活化为制定教师资格法规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也可以根据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细化各地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实施适合各地区和民族发展的教师资格证书形式。通过法律规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最低标准,国家教育部拥有对中小学教师资格法律的解释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标准,把握数量与质量的平衡点,以此保证教师队伍专业化的发展,但是各省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必须报请国家教育部批准。
参考文献:
[1]张德锐.师资培训与教师评监[M].台北:师大学苑公司.2000,P41.
[2]陈永明,主编.现代教师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P199.
[3]F.Henry Johnson, History of Public Education in British Columbia[M]. Vancouver,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1964,32.
[4]David Angus,Professionalism and the Public Good:A Brief history of Teacher Certification[EB/OL].Thomas B. Fordham Foundation: 2001.
[5]ARPS (Annual Report of the Public Schools)[EB/OI].1873-74,P45.
[6]ARPS(Annual Report of the Public Schools)[EB/OL].1874-75,P71.
[7]ARPS(Annual Report of the Pub l i c School s) [EB/OL].1 875-76,P l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