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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价检发[2014]8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一)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