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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750万元的借条,触动了安徽阜阳的神经。
阜阳的神经大动脉,在早前爆发过“大头娃娃”“手口足病”“白宫事件”等负面新闻之后,变的异常敏感脆弱。
一张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造成的750万元的借条产生后,安徽阜阳汇鑫与浙江东阳锦宏两家企业正式交锋,对簿公堂。一个关于“借条真伪”的问题,演变成了一场对决。汇鑫公司死死咬住锦宏公司在“行使诈骗”。然而,这一说法却被锦宏公司指控为“汇鑫造假”。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因双方企业都称“自身透明”“蒙受冤屈”,而变得扑朔迷离。
究竟谁在说谎?谁在诈骗?在安徽阜阳,这些问题至今没有答案。
“借条”引出的官司
12月10日上午,通过网络语音聊天,身在国外的汇鑫董事长程学勇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倒苦水:不回国,是因为对执法不公极度失望。
这一回避行为,在这个已从商多年、获过“大慈善家”称誉的企业家、市政协委员看来,有充分的理由。
程学勇是阜阳市政协委员、汇鑫集团的掌门人,在2004年年初正式上任。在此之前,尽管程是集团的大股东,但担当着企业掌门人角色的,却是王国忠。
如今,诉讼汇鑫集团拖欠750万元的,是王国忠之子王宁宁,浙江东阳锦宏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究竟是“讨债维权”,还是“刑事诈骗”,2005年年初王国忠的因病去世,增加了这一举动的复杂性和神秘性。
以王宁宁为法人代表的锦宏公司,上告汇鑫集团,始于2007年3月29日。锦宏公司请求阜阳中级法院判令汇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回报金130万元及行息82.8万元。
据锦宏方所述,2003年4月1日,汇鑫因建设项目资金紧张,向锦宏公司借款7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每年90万元的回报。两天后的4月3日,锦宏公司将钱汇入对方账户,并获有对方出具的借条。
锦宏方称: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汇鑫只偿还了50万元的借款回报,本金、回报款及利息未付。
这一说法遭致汇鑫方的反驳。“汇鑫从未向锦宏借款,更没有约定‘每年90万回报金’一说,至于已还了50万回报款,纯属无稽之谈”,程学勇表示,“如果说我们还了50万,你告诉我,是何时何地以何方式還你的50万”。
汇鑫指认“锦宏诈骗”的佐证,是一张资金流转图。当时,王国忠还担任着汇鑫的董事长。
这张汇鑫公司绘制的资金流转图为:2003年1月间,王国忠先后将汇鑫公司股东程学勇、王新娣对汇鑫公司的投资款900万元,分别汇入王国忠在浙江东阳的国汇公司验资账户。因王国忠之子王宁宁的东阳锦宏公司刚刚成立,王国忠又从东阳国汇公司转给锦宏公司770万元。此后,东阳锦宏公司于当年4月3日从770万元中又将750万元转回到阜阳汇鑫公司。
汇鑫认为,750万是王国忠挪用股东投资款900万的回笼资金的一部分。
针对王国忠挪用股东投资款之事,时任汇鑫公司的财务总监高临荣在2003年4月份曾专程到浙江东阳找过王国忠询问此事,“王国忠说这是我们股东之间的事,关你什么事啊?”高临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回忆。高临荣并表示,也正是因为发现“挪用资金”之事,自己选择辞职,他共在汇鑫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从当年3月份至5月份仅三个月时间。
此后,曾有原始股东带着安徽阜阳公安局颍州经侦大队去王国忠在上海的家里调查“挪用资金”之事,在2003年6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上,王国忠承认有这笔资金流转事宜,并交待其中750万确实由以王宁宁为法人代表的锦宏公司,把钱打入汇鑫公司账户。
针对汇鑫公司制定的资金流转图,锦宏公司法人代表王宁宁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书上对这个资金流转事宜说得很清楚。不要听汇鑫的一面之词,你要看看法院怎么判决,你要了解实际情况。”
届此,安徽汇鑫与浙江锦宏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2007年5月21日,阜阳中院第一次开庭。浙江东阳锦宏公司出具两组证据:一张750万元的借条;一份汇票申请书。
阜阳汇鑫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加盖东阳锦宏公司印章的《说明》;王国忠签字的《说明》;以及一份股东投资确认书。证据均指为东阳锦宏公司转汇往阜阳汇鑫公司的750万元,是程学勇、王新娣向阜阳汇鑫公司的投资款。
此间,当事人双方均提出鉴定申请。锦宏公司提出对对方出具的有锦宏公司公章的《说明》上的印章真伪及加盖时间、打印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汇鑫公司则提出对对方出具的借条上有汇鑫公司所加盖的印章及借条打印时间进行鉴定,同时申请对王国忠签字的《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2007年8月3日,阜阳中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同年10月29日,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鉴定书,结论为:锦宏公司出具的借条上的印章,系汇鑫公司的印章,但无法判断借条中盖印时间及打印字迹形成的时间。汇鑫公司出具的加盖锦宏公司印章的《说明》上的印章与锦宏公司印章不一致,加盖时间、打印时间无法鉴定;王国忠签字的《说明》上的签字系本人所签,但签字时间及打印字迹时间无法鉴定。
鉴定结论送达后,因鉴定既没有明确先盖章还是先打字,也没有明确盖章时间,汇鑫申请重新鉴定,从阜阳中院下达的《判决书》上看,“因未提出新的理由及证据”,不予采纳。
2007年11月15日,阜阳中院第二次开庭,阜阳汇鑫公司再次要求对“借条”重新鉴定,未被采纳。
在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被告汇鑫公司提交了四份新证据:锦宏公司给王新娣的告知函,即证明锦宏公司2003年曾经使用过不同的印章对外出具文书。
另有两份证据均是银行的汇款凭证,均证明在“资金流转图”中,程学勇在2003年3月的投资款被王国忠挪用于锦宏公司验资的事实。
第四份证据是一份阜阳公安局颍州分局干警对王国忠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锦宏公司向汇鑫公司汇出的750万,不是汇鑫公司的借款,而是程学勇与王新娣的投资款回笼资金。
锦宏公司对汇鑫公司所示举证提出了质证意见:汇鑫出具的盖有锦宏公司的公章的《说明》系造假;王国忠个人出具的《说明》没有资格对别的公司款去向作出说明,并认为股东投资确认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汇鑫公司认为“750万元借条”系对方伪造。理由是:违背文印常理,借条的形式是打印件,但未使用打印纸打印,却使用带有汇鑫公司名称的小规格便笺纸套印;一笔巨额借款,借条上除了借款一方的公章外,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更没有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违背常理。
这起经济纠纷案在双方对峙中,最终于一年半后的2008年11月14日审理终结,法院判决:被告汇鑫公司在15日内偿还锦宏公司的750万元借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个印章的“红与黑”
案子涉及的一个关键点,是诸多证据中的印章所引发的一系列细节性问题。上文已交代,经鉴定后的汇鑫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的锦宏公司印章,与该公司的比对印章不一致。
在此问题上,汇鑫公司作出了释疑:“鉴定结果是,印章与比对印章不一致,而不是造假!锦宏公司可能有好几个章,你是拿哪个章对比的呢?而且我们拿到了锦宏公司的营业执照,在2003年和2004年的验资期间,他们也用了两个不同的印章”。
更重要的一点是,汇鑫对“借条”中的真伪问题存在着极大的质疑。
2008年9月18日,阜阳中级法院对借条上的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9月19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二枚印文均形成于同部位打印字迹之前”。换言之,属于“黑压红,先盖章,后打字”,汇鑫方面补充说。
该鉴定结论还有一条为“因受委托方未提供印文比对样本,遂未对借条上的二枚印章的形成时间实施检验”。
针对鉴定结果的“黑压红”问题,汇鑫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涉及到公司原股东的背景历史。王国忠任汇鑫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公司管理混乱,可能有一些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之便,盗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
“等到公司高管离开时,我不知道他们拿走了多少这样的信笺,但是肯定有,这个不能否认。”程学勇向记者回忆道。
这些信笺,究竟有多少流散在外?程学勇说“无法预计”,他担心的是,此后会有连续的类似拿着借条进而诉讼的官司等着汇鑫。那样,“对公司就是灭顶之灾,无论你做得再好,即使有千亿资产,也会被搞垮”。
无独有偶。据汇鑫方面透露,程学勇收购股权以来,屡遭以类似手法诈骗且涉案金额达800多万元,并且对方屡次得手。
针对“黑压红”事宜,锦宏公司法人代表王宁宁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汇鑫举报的“欠条造假”是基本事实的话,法院自然会受理。他并向记者打了几个比方,“像你们单位签合同的时候,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的。再比如开车的罚款单,那不都是先盖好公章吗”。
艰难诉讼
针对750万元借条的“从天而降”,汇鑫公司一直坚持的观点是,这不是拖欠债务的民事案件,而是涉嫌诈骗的刑事大案。
2007年11月25日,阜阳汇鑫公司分别向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控告王宁宁诈骗其750万元的经过,同年12月3日,阜阳市公安局批转颍州分局初查。
经初查证实,王国忠挪用股东程学勇、王新娣的投资款900万元,其中600万元转给了东阳锦宏公司,是锦宏公司起诉汇鑫公司75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另300万元现金用途不明。
公安机关并于同年12月28日,将调查情况及有关证据函告阜阳中院,建议阜阳中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阜阳中院未置可否。
在此期间,阜阳汇鑫公司曾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呼吁。2008年4月3日,省、市两级11名人大代表向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2008年4月21日,时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的孟庆银作出批示:“此案所反映的问题事关重大,请市公安局蔡局长派员到市中院调卷审查,鉴定真伪,并视案情真伪,依法处置”。
2008年12月9日,阜阳市政法委书记王伟向记者表示,他本人也是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合会的呼吁下,才深入关注、调查此事的。
“‘汇鑫蒙冤了’,我第一次听到的就这句话。这是一个政协的老干部和我说的,要我关注这个事。”王伟说:“汇鑫给我一份绿皮资料,我看完这个材料后当时判断,汇鑫有理。他说得有理有据,再加上政协老干部和我一说,之后我就找到公安局、法院了解情况。但是,之后我发现资料里有缺陷。”
王伟认为,该案之所以这么久没有解决,原因是“案子里面很复杂”:“双方都在找人,找新闻媒体的,找上级单位的,反映给省政法委的,反映给省人大的,包括想不到的人都来了。”
然而,事态的整个进展中,汇鑫却声称在“蒙受重冤”,并指控当地的司法执法系统干扰了本案的公正性。
针对程学勇指责“法院执法公正性的失衡”,阜阳市政法委书记王伟给予驳斥:“事实上,法院是在替汇鑫说话,事情最后演变为是锦宏公司和阜阳法院在打官司,锦宏告法院是个幌子。”
然而,锦宏公司对办案中的執法系统也称“问题很大”,“我们对此意见很大,但是会保留一些意见,以后要到北京去反映”,锦宏公司法人代表王宁宁对记者说。
阜阳的神经大动脉,在早前爆发过“大头娃娃”“手口足病”“白宫事件”等负面新闻之后,变的异常敏感脆弱。
一张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造成的750万元的借条产生后,安徽阜阳汇鑫与浙江东阳锦宏两家企业正式交锋,对簿公堂。一个关于“借条真伪”的问题,演变成了一场对决。汇鑫公司死死咬住锦宏公司在“行使诈骗”。然而,这一说法却被锦宏公司指控为“汇鑫造假”。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因双方企业都称“自身透明”“蒙受冤屈”,而变得扑朔迷离。
究竟谁在说谎?谁在诈骗?在安徽阜阳,这些问题至今没有答案。
“借条”引出的官司
12月10日上午,通过网络语音聊天,身在国外的汇鑫董事长程学勇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倒苦水:不回国,是因为对执法不公极度失望。
这一回避行为,在这个已从商多年、获过“大慈善家”称誉的企业家、市政协委员看来,有充分的理由。
程学勇是阜阳市政协委员、汇鑫集团的掌门人,在2004年年初正式上任。在此之前,尽管程是集团的大股东,但担当着企业掌门人角色的,却是王国忠。
如今,诉讼汇鑫集团拖欠750万元的,是王国忠之子王宁宁,浙江东阳锦宏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究竟是“讨债维权”,还是“刑事诈骗”,2005年年初王国忠的因病去世,增加了这一举动的复杂性和神秘性。
以王宁宁为法人代表的锦宏公司,上告汇鑫集团,始于2007年3月29日。锦宏公司请求阜阳中级法院判令汇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回报金130万元及行息82.8万元。
据锦宏方所述,2003年4月1日,汇鑫因建设项目资金紧张,向锦宏公司借款7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每年90万元的回报。两天后的4月3日,锦宏公司将钱汇入对方账户,并获有对方出具的借条。
锦宏方称: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汇鑫只偿还了50万元的借款回报,本金、回报款及利息未付。
这一说法遭致汇鑫方的反驳。“汇鑫从未向锦宏借款,更没有约定‘每年90万回报金’一说,至于已还了50万回报款,纯属无稽之谈”,程学勇表示,“如果说我们还了50万,你告诉我,是何时何地以何方式還你的50万”。
汇鑫指认“锦宏诈骗”的佐证,是一张资金流转图。当时,王国忠还担任着汇鑫的董事长。
这张汇鑫公司绘制的资金流转图为:2003年1月间,王国忠先后将汇鑫公司股东程学勇、王新娣对汇鑫公司的投资款900万元,分别汇入王国忠在浙江东阳的国汇公司验资账户。因王国忠之子王宁宁的东阳锦宏公司刚刚成立,王国忠又从东阳国汇公司转给锦宏公司770万元。此后,东阳锦宏公司于当年4月3日从770万元中又将750万元转回到阜阳汇鑫公司。
汇鑫认为,750万是王国忠挪用股东投资款900万的回笼资金的一部分。
针对王国忠挪用股东投资款之事,时任汇鑫公司的财务总监高临荣在2003年4月份曾专程到浙江东阳找过王国忠询问此事,“王国忠说这是我们股东之间的事,关你什么事啊?”高临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回忆。高临荣并表示,也正是因为发现“挪用资金”之事,自己选择辞职,他共在汇鑫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从当年3月份至5月份仅三个月时间。
此后,曾有原始股东带着安徽阜阳公安局颍州经侦大队去王国忠在上海的家里调查“挪用资金”之事,在2003年6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上,王国忠承认有这笔资金流转事宜,并交待其中750万确实由以王宁宁为法人代表的锦宏公司,把钱打入汇鑫公司账户。
针对汇鑫公司制定的资金流转图,锦宏公司法人代表王宁宁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书上对这个资金流转事宜说得很清楚。不要听汇鑫的一面之词,你要看看法院怎么判决,你要了解实际情况。”
届此,安徽汇鑫与浙江锦宏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2007年5月21日,阜阳中院第一次开庭。浙江东阳锦宏公司出具两组证据:一张750万元的借条;一份汇票申请书。
阜阳汇鑫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加盖东阳锦宏公司印章的《说明》;王国忠签字的《说明》;以及一份股东投资确认书。证据均指为东阳锦宏公司转汇往阜阳汇鑫公司的750万元,是程学勇、王新娣向阜阳汇鑫公司的投资款。
此间,当事人双方均提出鉴定申请。锦宏公司提出对对方出具的有锦宏公司公章的《说明》上的印章真伪及加盖时间、打印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汇鑫公司则提出对对方出具的借条上有汇鑫公司所加盖的印章及借条打印时间进行鉴定,同时申请对王国忠签字的《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2007年8月3日,阜阳中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同年10月29日,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鉴定书,结论为:锦宏公司出具的借条上的印章,系汇鑫公司的印章,但无法判断借条中盖印时间及打印字迹形成的时间。汇鑫公司出具的加盖锦宏公司印章的《说明》上的印章与锦宏公司印章不一致,加盖时间、打印时间无法鉴定;王国忠签字的《说明》上的签字系本人所签,但签字时间及打印字迹时间无法鉴定。
鉴定结论送达后,因鉴定既没有明确先盖章还是先打字,也没有明确盖章时间,汇鑫申请重新鉴定,从阜阳中院下达的《判决书》上看,“因未提出新的理由及证据”,不予采纳。
2007年11月15日,阜阳中院第二次开庭,阜阳汇鑫公司再次要求对“借条”重新鉴定,未被采纳。
在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被告汇鑫公司提交了四份新证据:锦宏公司给王新娣的告知函,即证明锦宏公司2003年曾经使用过不同的印章对外出具文书。
另有两份证据均是银行的汇款凭证,均证明在“资金流转图”中,程学勇在2003年3月的投资款被王国忠挪用于锦宏公司验资的事实。
第四份证据是一份阜阳公安局颍州分局干警对王国忠的询问笔录,以证明锦宏公司向汇鑫公司汇出的750万,不是汇鑫公司的借款,而是程学勇与王新娣的投资款回笼资金。
锦宏公司对汇鑫公司所示举证提出了质证意见:汇鑫出具的盖有锦宏公司的公章的《说明》系造假;王国忠个人出具的《说明》没有资格对别的公司款去向作出说明,并认为股东投资确认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汇鑫公司认为“750万元借条”系对方伪造。理由是:违背文印常理,借条的形式是打印件,但未使用打印纸打印,却使用带有汇鑫公司名称的小规格便笺纸套印;一笔巨额借款,借条上除了借款一方的公章外,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更没有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违背常理。
这起经济纠纷案在双方对峙中,最终于一年半后的2008年11月14日审理终结,法院判决:被告汇鑫公司在15日内偿还锦宏公司的750万元借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个印章的“红与黑”
案子涉及的一个关键点,是诸多证据中的印章所引发的一系列细节性问题。上文已交代,经鉴定后的汇鑫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的锦宏公司印章,与该公司的比对印章不一致。
在此问题上,汇鑫公司作出了释疑:“鉴定结果是,印章与比对印章不一致,而不是造假!锦宏公司可能有好几个章,你是拿哪个章对比的呢?而且我们拿到了锦宏公司的营业执照,在2003年和2004年的验资期间,他们也用了两个不同的印章”。
更重要的一点是,汇鑫对“借条”中的真伪问题存在着极大的质疑。
2008年9月18日,阜阳中级法院对借条上的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9月19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二枚印文均形成于同部位打印字迹之前”。换言之,属于“黑压红,先盖章,后打字”,汇鑫方面补充说。
该鉴定结论还有一条为“因受委托方未提供印文比对样本,遂未对借条上的二枚印章的形成时间实施检验”。
针对鉴定结果的“黑压红”问题,汇鑫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涉及到公司原股东的背景历史。王国忠任汇鑫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公司管理混乱,可能有一些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之便,盗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信笺。
“等到公司高管离开时,我不知道他们拿走了多少这样的信笺,但是肯定有,这个不能否认。”程学勇向记者回忆道。
这些信笺,究竟有多少流散在外?程学勇说“无法预计”,他担心的是,此后会有连续的类似拿着借条进而诉讼的官司等着汇鑫。那样,“对公司就是灭顶之灾,无论你做得再好,即使有千亿资产,也会被搞垮”。
无独有偶。据汇鑫方面透露,程学勇收购股权以来,屡遭以类似手法诈骗且涉案金额达800多万元,并且对方屡次得手。
针对“黑压红”事宜,锦宏公司法人代表王宁宁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汇鑫举报的“欠条造假”是基本事实的话,法院自然会受理。他并向记者打了几个比方,“像你们单位签合同的时候,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的。再比如开车的罚款单,那不都是先盖好公章吗”。
艰难诉讼
针对750万元借条的“从天而降”,汇鑫公司一直坚持的观点是,这不是拖欠债务的民事案件,而是涉嫌诈骗的刑事大案。
2007年11月25日,阜阳汇鑫公司分别向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控告王宁宁诈骗其750万元的经过,同年12月3日,阜阳市公安局批转颍州分局初查。
经初查证实,王国忠挪用股东程学勇、王新娣的投资款900万元,其中600万元转给了东阳锦宏公司,是锦宏公司起诉汇鑫公司75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另300万元现金用途不明。
公安机关并于同年12月28日,将调查情况及有关证据函告阜阳中院,建议阜阳中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阜阳中院未置可否。
在此期间,阜阳汇鑫公司曾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呼吁。2008年4月3日,省、市两级11名人大代表向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2008年4月21日,时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的孟庆银作出批示:“此案所反映的问题事关重大,请市公安局蔡局长派员到市中院调卷审查,鉴定真伪,并视案情真伪,依法处置”。
2008年12月9日,阜阳市政法委书记王伟向记者表示,他本人也是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合会的呼吁下,才深入关注、调查此事的。
“‘汇鑫蒙冤了’,我第一次听到的就这句话。这是一个政协的老干部和我说的,要我关注这个事。”王伟说:“汇鑫给我一份绿皮资料,我看完这个材料后当时判断,汇鑫有理。他说得有理有据,再加上政协老干部和我一说,之后我就找到公安局、法院了解情况。但是,之后我发现资料里有缺陷。”
王伟认为,该案之所以这么久没有解决,原因是“案子里面很复杂”:“双方都在找人,找新闻媒体的,找上级单位的,反映给省政法委的,反映给省人大的,包括想不到的人都来了。”
然而,事态的整个进展中,汇鑫却声称在“蒙受重冤”,并指控当地的司法执法系统干扰了本案的公正性。
针对程学勇指责“法院执法公正性的失衡”,阜阳市政法委书记王伟给予驳斥:“事实上,法院是在替汇鑫说话,事情最后演变为是锦宏公司和阜阳法院在打官司,锦宏告法院是个幌子。”
然而,锦宏公司对办案中的執法系统也称“问题很大”,“我们对此意见很大,但是会保留一些意见,以后要到北京去反映”,锦宏公司法人代表王宁宁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