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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技体育是以激烈的比赛的形式进行,在比赛中既可以体现出竞技运动员自身过硬的综合素质也可以在国际的竞技比赛中彰显出国家的力量,代表着国家的荣誉,同时也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是由于竞技的关系,所以其不同于普通的体育运动,具有高强度,高危险的特点,关于竞技体育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所以其是否正当化受到了普遍的关注[1]。
关键词: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根据及边界
一、问题的提出
竞技体育对人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最初可以强身健体,增加自身的身体素质,在比赛中发挥出自身的潜力,不断的挑战自己,赢得成就,找到自己的价值。竞技体育反映出奥林匹克的精神拼搏、进取等等。与此同时其有利于增加国家或者集体的凝聚力,具有情绪的感染力,带动国民去丰富业余的生活,促进其生活的积极性和生命力,所以竞技体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在荣誉或者价值追求的促动下,为了更高的成绩,竞技运动员很容易在竞技体育中不断的挑战极限,完成超负荷的运动,产生难以避免的伤害,例如中国女排中原队长惠若琪,在多次的比赛中负伤累累,由于身高原因以及高强度的运动付出,使得惠若琪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并且依靠心脏支架手术的得以支撑,在坚持冒险完成了人生最后一场的退役战后,这个二十多岁的姑娘只能选择退役,所以荣誉的另一面是不为人知的心酸。且竞技比赛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太多,竞争激烈的赛场中受伤害、被伤害的事件数见不鲜,例如在世界足坛中有着“黑旋风”之称的吉布里尔·西塞在世界杯比赛中被对手踢断了右腿,腿部发生了严重的变形,错过了德国的世界杯。面对种种的受伤案例,伤害者或者体坛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竞技比赛中所需要面对的重点问题。
二、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以及具備的条件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是指在比赛的规则范围内,由于正常的比赛行为所造成的难以避免的伤害行为,即比赛本身即具有危险性,竞技运动员对此也有充分的认识,所造成的后果属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下文将具体的讲解比赛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化,正当化的判断标准,以及正当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正当化竞技伤害行为所具备的条件
首先正当化竞技伤害需具有竞技体育中对抗性和正当性的特点,例如篮球比赛需要一来一回的进攻和防守,会出现不可避免的一些碰撞;其次正当化的竞技伤害行为必须在规则的范围内,故意的伤害在规则范围外,不属于正当化;第三,导致竞技运动员受伤害的原因必须是因为竞技运动的行为,出于比赛的目的,由于赛事的紧张激烈,比赛因素的不可控,运动员所需承受的比赛风险,以及运动员自身能力的不足所带来的一些伤害。
(二)竞技体育正当化的根据
首先竞技体育作为公开公平的比赛,由于竞技的特殊性,所以其中存在的危险已被达成公众的共识,不同于其他的构成要件,竞技活动存在着危险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规则的范围内,比赛有“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其次,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即该过失的主要承担方来自于被伤害的竞技运动员,不存在与伤害者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要件,符合正当化的竞技伤害行为。另一方面竞技运动是被害人(权力人)在已知竞技存在风险并自主所做的选择,具有签署的承诺理论,而且国家由于竞技行业特殊的原因对不可避免伤害的进行了许可,以及竞技行业自身根据其特点所做出的正当化的标准,所以竞技运动中必然发生的伤害行为与普通的违法行为相阻却[2]。
三、违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一)行业处罚的不利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违规的经济体育行为应当予以惩罚和警戒。出现刻意的伤害行为及造成运动员的死伤问题本质是刑事的问题。行业之内的罚款、禁赛的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不可因为体坛的特殊性而有所包庇,滋生更严重的比赛暴力。在竞技体育中应合理的处理体育行规和刑法之间的联系,保护每个竞技运动员的生命健康的法益,维护体育竞技的规范性。
(二)违反比赛规则致人死伤
针对违反比赛规则的伤害行为,应视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主观因素综合看待,给予不同力度的刑事处罚,首先针对无意犯规而造成的伤害行为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应将其法益侵害归责于客观的意外。其次有意犯规,具有主观的意识,是一种可控制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该负主要的刑法责任。此外故意利用比赛规则致人死伤的行为,介定于有意犯规和无意犯规之间,但性质更为的恶劣,涉及体坛中正规化保护法益与刑法权益保护的矛盾,无法正确的判定对体坛的规范具有严重的威胁,应在伤害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进行仔细的监督,筛查,排除明地合法实则犯罪的行为,并对此行为的发生按照故意伤害罪给予严重的刑事处罚[3]。
四、结语
竞技体育是一把双刃剑,其危险与成就相辅相成,对于体育竞技中的伤害行为,应把握好正当化与刑事犯罪的维度,既能保证体坛竞技中的积极性不被衰减,又能正确维护竞技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内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倚天.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D].华侨大学,2019.
[2]王开元.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3]钱叶六.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边界[J].法学家,2017 (03):99-112+178.
关键词: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根据及边界
一、问题的提出
竞技体育对人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最初可以强身健体,增加自身的身体素质,在比赛中发挥出自身的潜力,不断的挑战自己,赢得成就,找到自己的价值。竞技体育反映出奥林匹克的精神拼搏、进取等等。与此同时其有利于增加国家或者集体的凝聚力,具有情绪的感染力,带动国民去丰富业余的生活,促进其生活的积极性和生命力,所以竞技体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在荣誉或者价值追求的促动下,为了更高的成绩,竞技运动员很容易在竞技体育中不断的挑战极限,完成超负荷的运动,产生难以避免的伤害,例如中国女排中原队长惠若琪,在多次的比赛中负伤累累,由于身高原因以及高强度的运动付出,使得惠若琪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并且依靠心脏支架手术的得以支撑,在坚持冒险完成了人生最后一场的退役战后,这个二十多岁的姑娘只能选择退役,所以荣誉的另一面是不为人知的心酸。且竞技比赛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太多,竞争激烈的赛场中受伤害、被伤害的事件数见不鲜,例如在世界足坛中有着“黑旋风”之称的吉布里尔·西塞在世界杯比赛中被对手踢断了右腿,腿部发生了严重的变形,错过了德国的世界杯。面对种种的受伤案例,伤害者或者体坛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竞技比赛中所需要面对的重点问题。
二、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以及具備的条件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是指在比赛的规则范围内,由于正常的比赛行为所造成的难以避免的伤害行为,即比赛本身即具有危险性,竞技运动员对此也有充分的认识,所造成的后果属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下文将具体的讲解比赛伤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化,正当化的判断标准,以及正当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正当化竞技伤害行为所具备的条件
首先正当化竞技伤害需具有竞技体育中对抗性和正当性的特点,例如篮球比赛需要一来一回的进攻和防守,会出现不可避免的一些碰撞;其次正当化的竞技伤害行为必须在规则的范围内,故意的伤害在规则范围外,不属于正当化;第三,导致竞技运动员受伤害的原因必须是因为竞技运动的行为,出于比赛的目的,由于赛事的紧张激烈,比赛因素的不可控,运动员所需承受的比赛风险,以及运动员自身能力的不足所带来的一些伤害。
(二)竞技体育正当化的根据
首先竞技体育作为公开公平的比赛,由于竞技的特殊性,所以其中存在的危险已被达成公众的共识,不同于其他的构成要件,竞技活动存在着危险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规则的范围内,比赛有“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其次,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即该过失的主要承担方来自于被伤害的竞技运动员,不存在与伤害者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要件,符合正当化的竞技伤害行为。另一方面竞技运动是被害人(权力人)在已知竞技存在风险并自主所做的选择,具有签署的承诺理论,而且国家由于竞技行业特殊的原因对不可避免伤害的进行了许可,以及竞技行业自身根据其特点所做出的正当化的标准,所以竞技运动中必然发生的伤害行为与普通的违法行为相阻却[2]。
三、违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一)行业处罚的不利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对于违规的经济体育行为应当予以惩罚和警戒。出现刻意的伤害行为及造成运动员的死伤问题本质是刑事的问题。行业之内的罚款、禁赛的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不可因为体坛的特殊性而有所包庇,滋生更严重的比赛暴力。在竞技体育中应合理的处理体育行规和刑法之间的联系,保护每个竞技运动员的生命健康的法益,维护体育竞技的规范性。
(二)违反比赛规则致人死伤
针对违反比赛规则的伤害行为,应视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主观因素综合看待,给予不同力度的刑事处罚,首先针对无意犯规而造成的伤害行为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应将其法益侵害归责于客观的意外。其次有意犯规,具有主观的意识,是一种可控制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该负主要的刑法责任。此外故意利用比赛规则致人死伤的行为,介定于有意犯规和无意犯规之间,但性质更为的恶劣,涉及体坛中正规化保护法益与刑法权益保护的矛盾,无法正确的判定对体坛的规范具有严重的威胁,应在伤害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进行仔细的监督,筛查,排除明地合法实则犯罪的行为,并对此行为的发生按照故意伤害罪给予严重的刑事处罚[3]。
四、结语
竞技体育是一把双刃剑,其危险与成就相辅相成,对于体育竞技中的伤害行为,应把握好正当化与刑事犯罪的维度,既能保证体坛竞技中的积极性不被衰减,又能正确维护竞技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内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倚天.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D].华侨大学,2019.
[2]王开元.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3]钱叶六.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边界[J].法学家,2017 (03):99-112+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