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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5年湖南省省政府暂停长沙市采用“年票制”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的做法。本文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政府可以采用先进的ETC技术解决征收路桥通行费中面临的各种困局。并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三个角度论证了其可行性。
关键词 ETC 通行费 公共产品
作者简介:蒋良勇,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66-02
一、采用“年票制”征收路桥通行费存在的困局
原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饱受异议,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收费对象存在瑕疵;二是“年票制”收费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收费对象存在瑕疵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年颁布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长沙市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上位法不断的调整完善,《办法》中存在的瑕疵逐步显现。
《办法》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字里行间中,并没有看到城市道路可以收费的字样。
由此可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通过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的车主,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而不能外延至城市道路。”
(二)“年票制”收费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办法》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區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此缴纳车辆通行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同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中的要求在长沙市所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求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提法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简介
(一)什么是ETC
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简称ETC)是打造城市智能交通的主要技术平台,西方发达国家已将它广泛利用于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等的电子自动收费系统。它是把在收费站车道上的路边单元和汽车上的电子标签之间进行交换信息, 对行驶中的车辆做到自动识别,因而实现电子自动收费。
(二)ETC技术的实用情况
在国外,,ETC技术被用于交通领域已有三十余年。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北欧挪威最早把 ETC技术从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对 ETC技术的研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在实用层面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2010年以来,很多国家已经对ETC用于交通领域制定了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实施规范。其中,运用最成功的要数新加坡。它利用ETC技术平台开发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使全国交通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ETC技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进入我国,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逐步在高速交通领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999年初,广东省在佛山等地开始利用ETC设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收费,到2010年底,该省的 ETC 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60万户。2012年7月,浙、沪、苏、皖、赣四省一市实现 ETC 联网运行。2013 年4 月启动,京津冀鲁晋区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计划,于2013年底前实现联网。
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使用ETC技术的城市有厦门、武汉等,其中厦门市自1998年开通 ETC服务以来到2011年底,ETC用户已经超过60万户。2011年7月武汉市免费发放90万张ETC电子标签, 截止到2013年,达到了112万张。ETC 作为武汉市“智慧城市示范项目”已获得认可和推广。
不难看出,ETC技术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在智能交通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智能交通管理平台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拥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特别是利用 ETC 技术平台打造智能交通平台,将其运用到公共停车场管理、小区车位管理、及城市桥梁和隧道的日常化监测等方面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很好的破解了“年票制”所存在的困局。
三、采用ETC征收桥隧通行费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1.1996年10月1日实行的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五条“……,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及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2000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明确提出:“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因此利用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ETC)征收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通行费,具有“用者付费”、有效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推动节能减排、公平合理等明显特点和优势,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二)政策层面上的可行性
2015年湖南省政府只是采用通知的形式暂停长沙市政府征收路桥通行费,并未正式取消也未进行其它否定性评价。
同时,长沙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长沙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湘江北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湘政办函[1990]46号)、《关于同意在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湘政办函[1999]21号)、《关于同意在长沙湘江南大桥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湘政办函[2000]174号)以及《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均未被宣布失效或废止。
(三)技术层面的可行性
1. ETC技术在高速公路上的应用。我国高速公路是最先引进ETC技术的领域之一。ETC作为智能交通重要的组成部分,自推广以来,在缓解和疏导交通压力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并已得到广泛认同。
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对ETC的建设也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建立ETC专用车道数预计达到6000条以上,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在全国高速公路使用率要从现有的15%跃升至60%,用户量要求突破500万以上,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推广力度。
2014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建成完善的ETC基础设施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ETC客服体系、建立完善的全国ETC联网运行标准及检测体系、规范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逐步构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收费公路联网大数据服务系统,为全国的交通运行管理和监管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2.ETC自由流系统技术趋于成熟。自2007年以来,我国逐步出台了多项规范ETC标准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在利用ETC技术平台打造智能化交通已由试探转向全面实际应用。可是,我国对ETC技术的利用仍处在较低层次的电子收费初级阶段。而自由流多车道技术的运用才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高级阶段 。
ETC技术的核心控件是自由流路侧设备(RSU),它决定着整个自由流技术能否顺利运行。而RSU则是由多个微波天线和一个主控制器组成,路边单元设备采用阵列天线设计和全双工通信模式。阵列天线可按照实际道路情况进行合理配备,要想实现天线发送微波信号与接收微波信号的同步进行就必须采用全双工通信模式,它能提高天线的工作效率,能做到信息无缝对接,提高交易成功率。
车牌抓拍及识别系统作为路侧设备的辅助稽查手段,采用摄像头抓拍通过的车辆,然后利用车牌自动识别软件、辅以人工识别方式来识别车辆的技术,是ETC自由流系统的辅助检测手段。目前,公安部门已广泛利用车牌抓拍识别技术用于城市交通违章管理,技术比较成熟。根据实际测试,在白天机动车按道行驶的状态下,其自动识别率达90%,夜间机动车按道行驶的状态下自动识别率达80%,如果加上人工识别,其综合识别率可以达到90%以上,因此,车牌抓拍及识别系统可以满足城市不停车收费辅助检测的要求。
面对大量分布ETC自由流系统车道节点与中心系统相互集成,则可以通过比较成熟的系统结构技术、系统管理维护技术、系统应用技术、以太网技术、光传输技术等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和完成,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四、结论
采用ETC征收桥隧通行费在法律、政策和技术层面均具有可行性。同时,城市桥隧建设是政府通过融资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之一就是消费具有竞争性,它的存量是有限的,一旦消费程度超过其承受范围,便会诱发消费者之间的竞争降低了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如果把桥隧通行这种紧缺的公共产品交由市场来调节,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行“谁使用,谁付费”,会更符合社会的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叶凡.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安全评价方法研究.东南大学.2005.
[2]任辉.TC的校园智能车辆管理系统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2009年8月IBM发布的《智慧的城市在中国》.
[4]長沙市智慧城市ETC建设.
[5]李黎.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公园的供给和收费.当代财经.2003.
关键词 ETC 通行费 公共产品
作者简介:蒋良勇,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66-02
一、采用“年票制”征收路桥通行费存在的困局
原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饱受异议,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收费对象存在瑕疵;二是“年票制”收费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收费对象存在瑕疵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年颁布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长沙市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上位法不断的调整完善,《办法》中存在的瑕疵逐步显现。
《办法》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字里行间中,并没有看到城市道路可以收费的字样。
由此可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通过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的车主,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而不能外延至城市道路。”
(二)“年票制”收费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办法》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區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此缴纳车辆通行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同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中的要求在长沙市所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求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提法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简介
(一)什么是ETC
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简称ETC)是打造城市智能交通的主要技术平台,西方发达国家已将它广泛利用于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等的电子自动收费系统。它是把在收费站车道上的路边单元和汽车上的电子标签之间进行交换信息, 对行驶中的车辆做到自动识别,因而实现电子自动收费。
(二)ETC技术的实用情况
在国外,,ETC技术被用于交通领域已有三十余年。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北欧挪威最早把 ETC技术从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对 ETC技术的研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在实用层面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2010年以来,很多国家已经对ETC用于交通领域制定了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实施规范。其中,运用最成功的要数新加坡。它利用ETC技术平台开发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使全国交通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ETC技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进入我国,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逐步在高速交通领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999年初,广东省在佛山等地开始利用ETC设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收费,到2010年底,该省的 ETC 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60万户。2012年7月,浙、沪、苏、皖、赣四省一市实现 ETC 联网运行。2013 年4 月启动,京津冀鲁晋区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计划,于2013年底前实现联网。
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使用ETC技术的城市有厦门、武汉等,其中厦门市自1998年开通 ETC服务以来到2011年底,ETC用户已经超过60万户。2011年7月武汉市免费发放90万张ETC电子标签, 截止到2013年,达到了112万张。ETC 作为武汉市“智慧城市示范项目”已获得认可和推广。
不难看出,ETC技术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在智能交通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智能交通管理平台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拥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特别是利用 ETC 技术平台打造智能交通平台,将其运用到公共停车场管理、小区车位管理、及城市桥梁和隧道的日常化监测等方面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很好的破解了“年票制”所存在的困局。
三、采用ETC征收桥隧通行费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1.1996年10月1日实行的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五条“……,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及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2000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明确提出:“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因此利用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ETC)征收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通行费,具有“用者付费”、有效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推动节能减排、公平合理等明显特点和优势,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二)政策层面上的可行性
2015年湖南省政府只是采用通知的形式暂停长沙市政府征收路桥通行费,并未正式取消也未进行其它否定性评价。
同时,长沙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长沙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湘江北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湘政办函[1990]46号)、《关于同意在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湘政办函[1999]21号)、《关于同意在长沙湘江南大桥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湘政办函[2000]174号)以及《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均未被宣布失效或废止。
(三)技术层面的可行性
1. ETC技术在高速公路上的应用。我国高速公路是最先引进ETC技术的领域之一。ETC作为智能交通重要的组成部分,自推广以来,在缓解和疏导交通压力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并已得到广泛认同。
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对ETC的建设也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建立ETC专用车道数预计达到6000条以上,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在全国高速公路使用率要从现有的15%跃升至60%,用户量要求突破500万以上,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推广力度。
2014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建成完善的ETC基础设施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ETC客服体系、建立完善的全国ETC联网运行标准及检测体系、规范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逐步构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收费公路联网大数据服务系统,为全国的交通运行管理和监管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2.ETC自由流系统技术趋于成熟。自2007年以来,我国逐步出台了多项规范ETC标准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在利用ETC技术平台打造智能化交通已由试探转向全面实际应用。可是,我国对ETC技术的利用仍处在较低层次的电子收费初级阶段。而自由流多车道技术的运用才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高级阶段 。
ETC技术的核心控件是自由流路侧设备(RSU),它决定着整个自由流技术能否顺利运行。而RSU则是由多个微波天线和一个主控制器组成,路边单元设备采用阵列天线设计和全双工通信模式。阵列天线可按照实际道路情况进行合理配备,要想实现天线发送微波信号与接收微波信号的同步进行就必须采用全双工通信模式,它能提高天线的工作效率,能做到信息无缝对接,提高交易成功率。
车牌抓拍及识别系统作为路侧设备的辅助稽查手段,采用摄像头抓拍通过的车辆,然后利用车牌自动识别软件、辅以人工识别方式来识别车辆的技术,是ETC自由流系统的辅助检测手段。目前,公安部门已广泛利用车牌抓拍识别技术用于城市交通违章管理,技术比较成熟。根据实际测试,在白天机动车按道行驶的状态下,其自动识别率达90%,夜间机动车按道行驶的状态下自动识别率达80%,如果加上人工识别,其综合识别率可以达到90%以上,因此,车牌抓拍及识别系统可以满足城市不停车收费辅助检测的要求。
面对大量分布ETC自由流系统车道节点与中心系统相互集成,则可以通过比较成熟的系统结构技术、系统管理维护技术、系统应用技术、以太网技术、光传输技术等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和完成,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四、结论
采用ETC征收桥隧通行费在法律、政策和技术层面均具有可行性。同时,城市桥隧建设是政府通过融资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之一就是消费具有竞争性,它的存量是有限的,一旦消费程度超过其承受范围,便会诱发消费者之间的竞争降低了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如果把桥隧通行这种紧缺的公共产品交由市场来调节,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行“谁使用,谁付费”,会更符合社会的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叶凡.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安全评价方法研究.东南大学.2005.
[2]任辉.TC的校园智能车辆管理系统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2009年8月IBM发布的《智慧的城市在中国》.
[4]長沙市智慧城市ETC建设.
[5]李黎.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公园的供给和收费.当代财经.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