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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给制度建设开出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张清单[1],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达到简政放权的改革目的。教育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行清单管理方式。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2]
一、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演进和内涵
权力清单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河北省邯郸县某县委领导利用职权收受高额贿赂,中央由此提出应采取权力清单方式惩治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应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于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公布工作。
负面清单是一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旨在简化或取消行政审批制,转而使用备案制度。我国在2013 年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济改革中引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开始试点。
權力清单的基本理念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政主体以清单形式公布各项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不得实行。负面清单的基本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行政主体可依法实行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
二、浙江农林大学编制权力清单、负面清单
浙江农林大学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机关部门、学院年度考核办法改革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职权的分类方法以及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教育厅的权力清单,结合浙江农林大学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编制权力清单如表1所示。
依据2015年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制订浙江农林大学负面清单,见表2。
三、 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在高校的适用性分析
高校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校内机关行政权力。目前,校内机关普遍采用部门职责来规定“应该做的”,造成出现职责事项条目众多、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在编制权力清单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步骤是对部门职责进行梳理精简,将具有法制依据的职责事项纳入权力清单中,对各机关部门“可以做的”进行明确规定,权力清单外的事项则不可为。
高校负面清单的实施有利于简政放权,激发学院活力。负面清单列明了“不可为”事项,实际上是为学院画定的“行为红线”,给学院以充分的学术自由,让“教授治学”落到实处。
然而作为高校内部制度对政府制度的引用,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在高校的推行必然会遇到阻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实现现有制度与清单制度的良好过渡和融合。
参考文献:
[1]周光礼,徐梦梦.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重构大学与政府的关系[J].中国高校科技,2014(11):9-11.
[2]于新东.浙江“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J].浙江经济,2014(7):21-22.
一、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演进和内涵
权力清单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河北省邯郸县某县委领导利用职权收受高额贿赂,中央由此提出应采取权力清单方式惩治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应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于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公布工作。
负面清单是一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旨在简化或取消行政审批制,转而使用备案制度。我国在2013 年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济改革中引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开始试点。
權力清单的基本理念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政主体以清单形式公布各项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不得实行。负面清单的基本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行政主体可依法实行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
二、浙江农林大学编制权力清单、负面清单
浙江农林大学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机关部门、学院年度考核办法改革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职权的分类方法以及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教育厅的权力清单,结合浙江农林大学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编制权力清单如表1所示。
依据2015年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制订浙江农林大学负面清单,见表2。
三、 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在高校的适用性分析
高校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校内机关行政权力。目前,校内机关普遍采用部门职责来规定“应该做的”,造成出现职责事项条目众多、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在编制权力清单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步骤是对部门职责进行梳理精简,将具有法制依据的职责事项纳入权力清单中,对各机关部门“可以做的”进行明确规定,权力清单外的事项则不可为。
高校负面清单的实施有利于简政放权,激发学院活力。负面清单列明了“不可为”事项,实际上是为学院画定的“行为红线”,给学院以充分的学术自由,让“教授治学”落到实处。
然而作为高校内部制度对政府制度的引用,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在高校的推行必然会遇到阻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实现现有制度与清单制度的良好过渡和融合。
参考文献:
[1]周光礼,徐梦梦.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重构大学与政府的关系[J].中国高校科技,2014(11):9-11.
[2]于新东.浙江“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J].浙江经济,2014(7):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