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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影响范围广。群体性事件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威胁。本文从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以及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完善这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了解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总结了政府当前应对的问题,结合原因和挑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制度完善措施,以期对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完善提供启示和借鉴,提高政府应对效率和质量,降低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回应公民的利益诉求。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合法应对;摆平策略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本文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具有相同或相近信念或利益的公民,为了表达自己的主张、宣泄自己的情绪、扩大社会影响、维护自身的利益或实现自己的目的所采取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原因多样,异质性强。理清群体性事件原因,是有效解决事件的重要前提,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契机。通过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文献资料和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案例的调查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包括:
经济层面来看,自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我国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却只能掌握极少数的财富,多数财富掌握在少数富人手中。我国的问题主要在于,利益不均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分配不均问题并没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贫富差距过大,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从政治层面来看,问题在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政府不能有效应对公民诉求。政治原因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在于政策考虑不周,政策制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它忽视了其它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忽视了对受到相关政策影响的民众进行利益补偿或是安抚。第二点在于政府行为不当,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部分官员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进行正确地指挥,忽视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诉求得不到回应,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法治层面来看,我国的法治理性权威未完全建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当前的许多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法律层面难以找到相应的解决依据,公民权益受损时难以诉诸法律。但由于司法官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存在问题以及司法系统本身的不完全独立性,使得当公民在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诉诸法律时会遇到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第二,人民法治意识淡薄。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一方面体现在公民对法律手段的认识不够,在遇到问题时,对法律武器置若罔闻。法律的基本作用不能发挥,自然引起社会冲突。
从社会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转型意味着有改变,社会环境变化,引起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再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交流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受到了许多新的冲击,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与此同时,缺乏适应的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成员的社会心理发生变化,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心理誘因的诱导,个人处在群体中,更容易受到刺激失去理智,非理智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
(一)政府视角下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
相对于当前的政治经济建设而言,政府合法应对群体实践缺乏制度建设。首先表现在政府缺乏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这几部法律并没有对群体性事件作出详尽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其次,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也阻碍了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党和政府很难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前了解到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利益冲突,难以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是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的不断升级。公民更多地采用非制度化渠道来进行抗争,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二)抗争者视角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
现阶段,抗争者维权意识虽高但法治观念匮乏。当公民权益受损或对政策感到不满时,公民开始勇敢地向政府和社会争取提出议异。但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作为抗争者的公民由于法治观念的匮乏,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多情况下采取极端行为以期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另外,在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律土壤下,制度化的抗争渠道程序繁杂,缺乏效率,抗争成本高,抗争者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更多情况下会选择非制度化的策略。政府难以对这样的抗争行为进行预测和预防,成为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障碍之一。最后,群体心理学认为,群体具有强大的吸纳力,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时,个人在群体压力之下会感觉自己被淹没,个体自我价值感降低。个体公民参与群体性事件时,个体理性削弱,再加上法不责任这一心理诱因,公民个体会更加放纵自身的行为,很难去理性思考群体行为是否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从而增加了群体性事件演变为暴力冲突的风险性,增加政府合法应对的难度。
(三)群体性事件自身的复杂性带来的挑战
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非地域性和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具有非地域性和偶发性的特点。无论是在东部还是西部,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均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许多群体性事件是由一些偶发的事件带来的,比如街头争执,公民的意外死亡等,这样的事故频频发生,政府很难预测何时何地会爆发群体性事件,政府难以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从而将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阶段。
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主体多元且异质性强。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成员构成复杂,由各种职业、各种身份的公民组成,包括下岗职工、普通市民、失地农民、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甚至还有房屋被拆迁的百姓。涉及的主体多元,主体的异质性强,导致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千差万别,政府很难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补偿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维权内容泛化领域众多。维权意识的提高,导致维权领域扩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领域也变得十分宽泛,房屋拆迁补偿、环境污染问题、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等领域中均可能因利益分配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党和政府也很难制定出事无巨细的法律条文,致使群体性事件数量多、范围广、应对难。 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本身存在不合理性。群体性事件本身的爆发可能就是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或者本身就是为了宣泄参与主体的情绪,而不是合法维权,当这样的事件发生,政府为了平息事态,不得不暂时采用摆平策略,在明知会侵害其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不得不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以在短期内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完善
(一)加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制度建设
用法律来规范公权力运行。政府完善制度建设首先要做到的是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权力监督,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这需要完善当前关于政府内部监督、政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监督以及民主监督程序和内容的法律法规,将公权力置于阳光下,重塑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强公信力和凝聚力。其次还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的法律素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需要切实加强相关的法律培训。在拥有法律素养的前提下,具备维护法律、服务人民的能力,减少因执法队伍能力不足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在立法方面,当前我国并没有群体性事件的专项立法,对群体性事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合法应对准则。党和政府应该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尽快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专项立法,降低政府合法应对难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主体、暴力冲突的处罚规定以及其它专门问题进行规范性规定。
当然政府还要不斷完善规范信访制度,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我国政府部门采取“一票否决”的干部考核制度,许多基层政府为了绩效考核,掩盖事实真相,阻截上访人员,侵犯上访者的合法权益。信访制度本是公民的表达渠道,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向上级政府反应情况,但当前的信访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它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
(二)加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
大信息化时代,政府需要建立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这有利于为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依据。政府各个机构各个部门通过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党和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可以利用信息收集,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及时应对,能够快速抑制事态发展,更好地解决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矛盾,减轻负面影响。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会封锁信息,但这样的做法反而使群众对政府缺乏信任,成为群体性事件激化、发展的催化剂。政府必须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爆发群体性事件之后,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以消除谣言,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同时,政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要加强与大众传媒的合作,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进行信息公开,尽可能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向群众传达政府对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措施。但目前,我国的大众传媒本身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当事件发生后,大众传媒为了获得更高的收视率和曝光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事件进行渲染。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及法规对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作用,消除负面威胁。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合法应对;摆平策略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本文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具有相同或相近信念或利益的公民,为了表达自己的主张、宣泄自己的情绪、扩大社会影响、维护自身的利益或实现自己的目的所采取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原因多样,异质性强。理清群体性事件原因,是有效解决事件的重要前提,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契机。通过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文献资料和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案例的调查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包括:
经济层面来看,自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我国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却只能掌握极少数的财富,多数财富掌握在少数富人手中。我国的问题主要在于,利益不均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分配不均问题并没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贫富差距过大,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从政治层面来看,问题在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政府不能有效应对公民诉求。政治原因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在于政策考虑不周,政策制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它忽视了其它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忽视了对受到相关政策影响的民众进行利益补偿或是安抚。第二点在于政府行为不当,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部分官员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进行正确地指挥,忽视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诉求得不到回应,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法治层面来看,我国的法治理性权威未完全建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当前的许多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法律层面难以找到相应的解决依据,公民权益受损时难以诉诸法律。但由于司法官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存在问题以及司法系统本身的不完全独立性,使得当公民在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诉诸法律时会遇到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第二,人民法治意识淡薄。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一方面体现在公民对法律手段的认识不够,在遇到问题时,对法律武器置若罔闻。法律的基本作用不能发挥,自然引起社会冲突。
从社会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转型意味着有改变,社会环境变化,引起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再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交流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受到了许多新的冲击,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与此同时,缺乏适应的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成员的社会心理发生变化,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心理誘因的诱导,个人处在群体中,更容易受到刺激失去理智,非理智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
(一)政府视角下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
相对于当前的政治经济建设而言,政府合法应对群体实践缺乏制度建设。首先表现在政府缺乏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这几部法律并没有对群体性事件作出详尽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其次,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也阻碍了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党和政府很难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前了解到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利益冲突,难以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是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的不断升级。公民更多地采用非制度化渠道来进行抗争,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二)抗争者视角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挑战
现阶段,抗争者维权意识虽高但法治观念匮乏。当公民权益受损或对政策感到不满时,公民开始勇敢地向政府和社会争取提出议异。但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作为抗争者的公民由于法治观念的匮乏,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多情况下采取极端行为以期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另外,在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律土壤下,制度化的抗争渠道程序繁杂,缺乏效率,抗争成本高,抗争者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更多情况下会选择非制度化的策略。政府难以对这样的抗争行为进行预测和预防,成为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障碍之一。最后,群体心理学认为,群体具有强大的吸纳力,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时,个人在群体压力之下会感觉自己被淹没,个体自我价值感降低。个体公民参与群体性事件时,个体理性削弱,再加上法不责任这一心理诱因,公民个体会更加放纵自身的行为,很难去理性思考群体行为是否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从而增加了群体性事件演变为暴力冲突的风险性,增加政府合法应对的难度。
(三)群体性事件自身的复杂性带来的挑战
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非地域性和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具有非地域性和偶发性的特点。无论是在东部还是西部,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均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许多群体性事件是由一些偶发的事件带来的,比如街头争执,公民的意外死亡等,这样的事故频频发生,政府很难预测何时何地会爆发群体性事件,政府难以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从而将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阶段。
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主体多元且异质性强。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成员构成复杂,由各种职业、各种身份的公民组成,包括下岗职工、普通市民、失地农民、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甚至还有房屋被拆迁的百姓。涉及的主体多元,主体的异质性强,导致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千差万别,政府很难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补偿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维权内容泛化领域众多。维权意识的提高,导致维权领域扩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领域也变得十分宽泛,房屋拆迁补偿、环境污染问题、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等领域中均可能因利益分配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党和政府也很难制定出事无巨细的法律条文,致使群体性事件数量多、范围广、应对难。 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本身存在不合理性。群体性事件本身的爆发可能就是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或者本身就是为了宣泄参与主体的情绪,而不是合法维权,当这样的事件发生,政府为了平息事态,不得不暂时采用摆平策略,在明知会侵害其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不得不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以在短期内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完善
(一)加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制度建设
用法律来规范公权力运行。政府完善制度建设首先要做到的是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权力监督,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这需要完善当前关于政府内部监督、政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监督以及民主监督程序和内容的法律法规,将公权力置于阳光下,重塑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强公信力和凝聚力。其次还要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的法律素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需要切实加强相关的法律培训。在拥有法律素养的前提下,具备维护法律、服务人民的能力,减少因执法队伍能力不足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在立法方面,当前我国并没有群体性事件的专项立法,对群体性事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合法应对准则。党和政府应该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尽快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专项立法,降低政府合法应对难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主体、暴力冲突的处罚规定以及其它专门问题进行规范性规定。
当然政府还要不斷完善规范信访制度,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我国政府部门采取“一票否决”的干部考核制度,许多基层政府为了绩效考核,掩盖事实真相,阻截上访人员,侵犯上访者的合法权益。信访制度本是公民的表达渠道,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向上级政府反应情况,但当前的信访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它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
(二)加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
大信息化时代,政府需要建立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这有利于为政府合法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依据。政府各个机构各个部门通过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党和政府,进行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可以利用信息收集,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及时应对,能够快速抑制事态发展,更好地解决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矛盾,减轻负面影响。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会封锁信息,但这样的做法反而使群众对政府缺乏信任,成为群体性事件激化、发展的催化剂。政府必须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爆发群体性事件之后,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以消除谣言,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同时,政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要加强与大众传媒的合作,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进行信息公开,尽可能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向群众传达政府对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措施。但目前,我国的大众传媒本身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当事件发生后,大众传媒为了获得更高的收视率和曝光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事件进行渲染。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及法规对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作用,消除负面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