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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
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
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设立一个由强到弱,阶梯层级分明,精确的犯罪与刑罚标准,这个标准显示着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道德败坏程度和犯罪恶性大小,这是一个次序问题,只要整理好这个次序,便可以将不同的犯罪归结于不同的刑罚处罚层次中,便不会打乱顺序,使低级的犯罪对应低级的刑罚,高级的犯罪对应高级的刑罚,这就足够了。二,刑罚不但要从形式上与犯罪相适应,还要从实施的方式上与犯罪相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最能体现刑罰人道主义原则的就是贝卡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他提出用奴役来代替死刑制度,贝卡认为,对一个人心灵影响最大的,不是短暂的死刑,而是长期的奴役制度,那样能够直接抨击罪犯的心灵,达到一个长久、持续的作用。死刑的方式及其残酷,会逐渐毒化人们的心灵。公共管理者反对民众去做一个杀人犯,但是自己却以死刑制度的存在为由去做一个杀人者,贝卡认为这是积极荒谬的!并且死刑带来的后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果错误的处死了一个罪犯,那么这种错误将会是无法补救的。贝卡还认为,刑罚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是以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度为标准,超过必要的刑限度就是暴政,刑罚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其确定性,而不是其残暴性。这些宝贵的刑法原则,直到至今都指导和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是刑法发展史上一笔宝贵财富。
四、结合本书谈谈死刑之废存
贝卡利亚关于要废除死刑的观点:首先,贝卡利用“社会契约论”来论证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制度,“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将自己的自由、财富、权利部分奉献给国家,使国家集共同的力量来维护个人利益,人们在把自己权利交出来的时候,并没有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国家没有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力。其次,死刑的逻辑是荒谬的。贝卡认为,国家惩罚杀害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又用死刑来惩罚杀人的人,这是自相矛盾和及其荒谬的。但是笔者认为,贝卡这这个观点上混淆了罪犯杀人和国家惩罚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前者是为了杀人而杀人,后者是为了预防杀人而杀人。一个是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杀人,一个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杀人,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贝卡只是看到了杀人的表面,而忽视了这两者具有内在本质的区别。他的几个观点,让我觉得其实废除死刑并不是对罪犯的宽恕。第一,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但是他也说在两种情况下,处死一个公民是有必要的。首先是这个人是要活着就会危害国家安全。第二是在一个国家混乱取代了法律(这里其实我觉得有点懵)。第二,我们当时讲的不能废除死刑,是因为我们认为如果废除了死刑,那么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来说,我们现有的刑罚中死刑下来就是无期,而这个其实并不能满足我们对这个罪犯的惩罚。但是贝卡利亚提出了一个刑罚叫终身苦役刑。这个刑罚在我看来相比死刑来说是有过之无不及。死刑的痛苦是一瞬间,而终身苦役刑的痛苦则是一生。对于某些视死而归的人来说,死刑其实根本就不能算是一种刑罚。
五、结语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同时,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关于刑法学的书,所涉及的面早就超出了法学科上升到社会学等学科,贝卡的知识之丰富,逻辑之缜密,通过本书体现得淋漓尽致,如今,我们当代法学生站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重新审视这本书时,仍然体会到书中闪烁着自由民主法治的光辉,这些精神,成为这本书最耀眼的闪光点。阅读完之后,相对书中提出的许多先进刑法理论,我看的更多的是贝卡身上那种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向往自由和民主的精神。读到最后,笔者不仅感叹道,贝卡于18世纪提出的很多观点,如今仍闪烁着如此的光辉,这是一件多么值得“震惊”的事情,贝卡的很多观点于当今仍然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无比宝贵的经验。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
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
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设立一个由强到弱,阶梯层级分明,精确的犯罪与刑罚标准,这个标准显示着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道德败坏程度和犯罪恶性大小,这是一个次序问题,只要整理好这个次序,便可以将不同的犯罪归结于不同的刑罚处罚层次中,便不会打乱顺序,使低级的犯罪对应低级的刑罚,高级的犯罪对应高级的刑罚,这就足够了。二,刑罚不但要从形式上与犯罪相适应,还要从实施的方式上与犯罪相适应。
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最能体现刑罰人道主义原则的就是贝卡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他提出用奴役来代替死刑制度,贝卡认为,对一个人心灵影响最大的,不是短暂的死刑,而是长期的奴役制度,那样能够直接抨击罪犯的心灵,达到一个长久、持续的作用。死刑的方式及其残酷,会逐渐毒化人们的心灵。公共管理者反对民众去做一个杀人犯,但是自己却以死刑制度的存在为由去做一个杀人者,贝卡认为这是积极荒谬的!并且死刑带来的后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果错误的处死了一个罪犯,那么这种错误将会是无法补救的。贝卡还认为,刑罚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是以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度为标准,超过必要的刑限度就是暴政,刑罚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其确定性,而不是其残暴性。这些宝贵的刑法原则,直到至今都指导和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是刑法发展史上一笔宝贵财富。
四、结合本书谈谈死刑之废存
贝卡利亚关于要废除死刑的观点:首先,贝卡利用“社会契约论”来论证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制度,“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将自己的自由、财富、权利部分奉献给国家,使国家集共同的力量来维护个人利益,人们在把自己权利交出来的时候,并没有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国家没有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力。其次,死刑的逻辑是荒谬的。贝卡认为,国家惩罚杀害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又用死刑来惩罚杀人的人,这是自相矛盾和及其荒谬的。但是笔者认为,贝卡这这个观点上混淆了罪犯杀人和国家惩罚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前者是为了杀人而杀人,后者是为了预防杀人而杀人。一个是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杀人,一个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杀人,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贝卡只是看到了杀人的表面,而忽视了这两者具有内在本质的区别。他的几个观点,让我觉得其实废除死刑并不是对罪犯的宽恕。第一,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但是他也说在两种情况下,处死一个公民是有必要的。首先是这个人是要活着就会危害国家安全。第二是在一个国家混乱取代了法律(这里其实我觉得有点懵)。第二,我们当时讲的不能废除死刑,是因为我们认为如果废除了死刑,那么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来说,我们现有的刑罚中死刑下来就是无期,而这个其实并不能满足我们对这个罪犯的惩罚。但是贝卡利亚提出了一个刑罚叫终身苦役刑。这个刑罚在我看来相比死刑来说是有过之无不及。死刑的痛苦是一瞬间,而终身苦役刑的痛苦则是一生。对于某些视死而归的人来说,死刑其实根本就不能算是一种刑罚。
五、结语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同时,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关于刑法学的书,所涉及的面早就超出了法学科上升到社会学等学科,贝卡的知识之丰富,逻辑之缜密,通过本书体现得淋漓尽致,如今,我们当代法学生站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重新审视这本书时,仍然体会到书中闪烁着自由民主法治的光辉,这些精神,成为这本书最耀眼的闪光点。阅读完之后,相对书中提出的许多先进刑法理论,我看的更多的是贝卡身上那种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向往自由和民主的精神。读到最后,笔者不仅感叹道,贝卡于18世纪提出的很多观点,如今仍闪烁着如此的光辉,这是一件多么值得“震惊”的事情,贝卡的很多观点于当今仍然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无比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