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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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死刑制度由来已久,其制度性起源很难追溯。但死刑的废除观点的提出是近两三百年的事,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把死刑推上了理性的祭坛,振臂一呼,成为史上主张废除死刑第一人,引发了后来长达两百多年的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时至今日,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还是各执己见。虽然废除死刑的道路注定艰难,要改变人们心中长久以来的思想很不易,但是现阶段既然我们保留了死刑,就要使死刑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死刑,我国各界也做了很多努力,不断完善死刑制度。
  关键词:死刑制度;死刑废除;死刑保留;人权保障;现实选择
  一、死刑的概念和起源
  (一)死刑的概念。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国家利用强制性法律来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刑罚。之所以称之为人类历史上最严厉的刑罚,是因为它对生命的剥夺是不可恢复的。在封建社会,死刑是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死刑执行范围广泛,程度上也很残酷。近代以来,死刑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死刑的起源。死刑起源的主要内容包含两点: 一是死刑的产生时间,二是死刑的产生缘由。
  首先,在法律史学者们讨论死刑产生的时候,有三种看法: (1)刑罚在尧舜时期产生,故死刑也产生在此时。(2)法律和刑夏朝产生。夏朝形成国家以后,为了体现阶级意志,维护阶级统治,必然会出现刑罚。(3)刑罚起源时间折衷说。根据这一理论,刑罚源于尧舜时代,在夏朝完成。
  基于此,有关死刑的产生,有客观的人类学证据可以证明。据西方人类学的研究中,所有的原始部落中都有复仇这一现象。复仇是人类的本能。许多国家早期的法律都可以佐证,如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 “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 应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刑罚。”可见死刑来源于复仇现象。
  二、国内外死刑与人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现状
  (一)死刑与人权在我国理论与实践中的现状。我国刑法中依旧保留着死刑的刑罚,但在保障人权方面并不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学者也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想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比如,我国曾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废除了大约13项死刑制度,这一举动表明我国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人权虽然已经被写入宪法,但是在实施方面还需要完善。需要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的具体时间相结合,逐步的摸出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方式。
  (二)死刑与人权保障在其他国家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在人们的思想中逐步萌生,很多国家把死刑废除了。但在有些发达国家,依然保存这项制度。美国曾废除过一次,但又在1972年恢复,美国所使用的死刑制度并不是在其全国通用,各个州都不同。50个州中,其中有23个州废除了死刑。
  日本的刑法中也一样保留着死刑,其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004年的修改又对有期徒刑的期限做了提高,且加重了有些罪行的刑罚,但是对于违反经济类的犯罪并没有规定死刑,惩罚相对而言较轻。
  德国刑法中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是对谋杀罪,也仅是处于监禁的刑罚,且分为有期监禁和无期监禁,无期监禁是针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有期监禁期限上至十五年,下至一个月,由此可见德国的刑罚较其他国家都轻。
  (三)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1. 死刑刑罚是否违背人权保障。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而剥夺生命就等于侵犯人权,因此死刑与人权会有冲突。但是如果废除死刑,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补偿,这对于被害人而言不公平,所以也就等同于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权。
  我国现行刑罚主要是以道德教育为主,刑罚惩罚为辅的。只有少数人可以理性看待死刑,仍有大部分人认为杀人就应偿命。这种思想的存在必然会或多或少影响着很多国家废除死刑的进度。而在我国现阶段,仅有一少部分人统一废除死刑。不能不说不被这种思想影响。
  2. 死刑存废与保障人权的冲突的解决。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永远都不能共存,也无法达到协调,关于二者的矛盾,唯一办法就是废一存一。为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民众意识不可忽略,要从根本上使社会公民能欣然接受。同时,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场考虑,他们的犯罪行为也许并非是自身意愿,并且据了解,大部分犯罪人事后都会后悔,如果法律能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他们大多都会痛改前非。死刑具有最强威慑力,但是同时它也是一种低下手段,因为它满足了人类的一种原始兽欲。我国作为文明大国,要理性的看待事实,对于罪犯主要还是应该进行教育引导,辅之以刑罚。
  三、死刑在我国刑法实践中的选择
  (一)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构不同就决定了人们对于犯罪态度的差异,比如,对于一起同样的盗窃案件,在不同经济发展结构的地区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人们收入不高,对金钱的追求欲望比较强,损失了一定数额时,社会危害就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这道理显而易见。由此得来,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犯罪对民众的影响力越大,人们对人权的重视程度越淡薄,对执行死刑的呼声就会越高。
  (二)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条件。众所周知,民主政治是倡导法治的,这就破坏了滥用死刑的专制政治基础,指出了死刑废除的总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与法治稳步发展,但是依旧不完善,仍然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国情,改革政治体制,不断摸索适合本国的民主政治,为废除死刑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人文背景是一个国家长期积累的对已经发生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态度,表现为一种价值观。目前我国人民大众对于死刑的态度,还不能接受废除。中国历史悠久,长久以来的法律文化早已深入人心,“杀人偿命”的刑罚观念影响深远。死刑历史也很悠久,被实行了几千年,在人们的思想中早已根深蒂固,难以撼动,对民众来说,这种法律文化影响颇深,已经烙印在了民众的脑中,这种人文背景是很难撼动的,需要长久的工作。
  结论
  死刑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项惩罚制度可以代替死刑。出于对人权的保护,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文化背景不同,死刑的废止也不可能统一。中国的死刑制度应以中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不能盲目跟风。现阶段,中国应该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死刑的适用,使死刑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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