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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四川省对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进入规范管理新阶段。 “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在预售时应向购买人出示该证。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