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制中尤为重要,这是由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不对等的固有属性决定的。在这种不对等的主体关系中,要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实现既保障个体权益,又维护社会利益的‘双赢’,必须要对其中过于优势的行政主体一方进行适当合理的制约和限制。行政程序则担当了这一功能。本文从这一观点出发,就行政程序对行政法公平与效益价值日标实现的法律意义谈几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