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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流域管理机构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环境复杂、执法边界模糊、执法能力薄弱、震慑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充分利用河长制做好水行政执法的思路,并对加强水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河长制 流域机构 水管单位 水行政执法
一、流域机构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新《水法》颁布实施后,流域各级水管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水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水行政执法网络不断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严肃查处了一批影响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和纠纷案件,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是,在实际中尚存在一些对执法行为影响较大的问题,需要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1、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职能单一,执法手段不完善,存在着执法依据不充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执行难,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执法,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监控权、执行权都十分有限,使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2、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律文书不规范、法条引用不准确、关键证据未收集,执法裁量权使用不当或处罚的随意性以及执法程序错误等“硬伤”。
3、水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水法的宣传只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期间集中宣传,形式上也比较单一,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哪些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的,部份群众有着“法不治众”观念,集体违法案件是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缺乏流域性法规。新《水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或具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还不健全,不利于《水法》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影响了流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流域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家行政序列上,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缺乏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管理权和处理流域有关水事问题的自主权。
2、缺乏法律人才。流域机构基层执法队伍建立时间短,执法人员人数少,成员多为水利工程专业骨干兼职,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容易出现问题。
3、缺乏宣传创新。水法宣传所采用方式的仍是宣传车、标语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内容也只是千篇一律的口号式,因而群众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项法规的真正内容,更不知其精髓。
三、利用河长制加强流域机构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的举措
1、有效发挥河长制的作用
多年来,流域机构河道管理机水政执法因为缺少强制的手段,常常对抵抗执法案件相对人没有办法,案件不了了之。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今天,每条河都有了地方党政领导做河道河长,每条河都有地方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方案,从此有很多过去办不了的事都有了依靠。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程中,流域机构要在两个阶段发挥好协调作用。在河长制建立的初始阶段,流域机构要在调研吸收河长制先试先行省份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流域特点,按照突出流域总体要求的指导思想,提前谋划提前探索,做到准备充分和导向明确的参与和协调;在河长制实施阶段,要以规划约束和监督监测为依据,加强与各级河长制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行业的协调。流域机构各水管单位要积极行动,积极沟通,力争加入到各级河长制机构中去,争取到话语权。同时做好调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把存在问题,解决方案,解决步骤弄清楚,做好可能性分析,供领导决策参考,把平时不能解决的执法难题,向各级河长汇报,争取得到各级河长支持。
2、建立层级间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準确把握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要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当前的水行政执法责任制仅在水行政执法队伍内部、仅仅对执法人员实行,范围过窄,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应从上、下级之间加强和建立。一是建立水行政执法的“河长制”,水行政执法工作由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首长负总责;二是建立层级水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制度。上级部门以年度结案率、发案上升率、投诉率、败诉率等指标来考核下级水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促使各级水管单位重视和加强水利执法。
3.制定水法规配套文件
及早制定水法规配套文件,对水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制订具体办法、方案、标准的,要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当前亟待完善以下几方面: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采砂许可制度制度等。只有制定完善有关配套办法、规定或标准、规划,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水法规的可操作性。
3.创新执法机制
实行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良性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协调各部门力量,有效解决涉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的不足,形成河道管理保护的合力。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在地方党政领导的统筹、协调、调度下,研究解决当前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重大问题,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行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化与公安、司法、海事、環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水利综合执法,通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对河道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危害水生态、影响水安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设置行洪障碍等行为,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5、强化执法监管
目前,虽然河长制的实施在体制机制上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但“河长”们往往身兼数职,不可能长期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专门应对所分包管辖的河流、湖泊的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也存在监管难、执法难的状况。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河长”的领导支持下,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为执法监管提供支撑,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在做好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的过程监管及后续监管工作,力求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沿河干部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依靠河长制,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切实发挥主体管理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强化执法监管,破解当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题,管好所辖河道,维护流域正常的水事秩序,实现流域内河道的健康生命和可持续发展,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作者介绍:
任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河南滑县人,单位: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学历大学本科。
关键词:河长制 流域机构 水管单位 水行政执法
一、流域机构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新《水法》颁布实施后,流域各级水管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水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水行政执法网络不断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严肃查处了一批影响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和纠纷案件,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是,在实际中尚存在一些对执法行为影响较大的问题,需要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1、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职能单一,执法手段不完善,存在着执法依据不充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执行难,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执法,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监控权、执行权都十分有限,使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2、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律文书不规范、法条引用不准确、关键证据未收集,执法裁量权使用不当或处罚的随意性以及执法程序错误等“硬伤”。
3、水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水法的宣传只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期间集中宣传,形式上也比较单一,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哪些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的,部份群众有着“法不治众”观念,集体违法案件是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缺乏流域性法规。新《水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或具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还不健全,不利于《水法》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影响了流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流域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家行政序列上,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缺乏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管理权和处理流域有关水事问题的自主权。
2、缺乏法律人才。流域机构基层执法队伍建立时间短,执法人员人数少,成员多为水利工程专业骨干兼职,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容易出现问题。
3、缺乏宣传创新。水法宣传所采用方式的仍是宣传车、标语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内容也只是千篇一律的口号式,因而群众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项法规的真正内容,更不知其精髓。
三、利用河长制加强流域机构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的举措
1、有效发挥河长制的作用
多年来,流域机构河道管理机水政执法因为缺少强制的手段,常常对抵抗执法案件相对人没有办法,案件不了了之。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今天,每条河都有了地方党政领导做河道河长,每条河都有地方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方案,从此有很多过去办不了的事都有了依靠。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程中,流域机构要在两个阶段发挥好协调作用。在河长制建立的初始阶段,流域机构要在调研吸收河长制先试先行省份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流域特点,按照突出流域总体要求的指导思想,提前谋划提前探索,做到准备充分和导向明确的参与和协调;在河长制实施阶段,要以规划约束和监督监测为依据,加强与各级河长制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行业的协调。流域机构各水管单位要积极行动,积极沟通,力争加入到各级河长制机构中去,争取到话语权。同时做好调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把存在问题,解决方案,解决步骤弄清楚,做好可能性分析,供领导决策参考,把平时不能解决的执法难题,向各级河长汇报,争取得到各级河长支持。
2、建立层级间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準确把握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要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当前的水行政执法责任制仅在水行政执法队伍内部、仅仅对执法人员实行,范围过窄,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应从上、下级之间加强和建立。一是建立水行政执法的“河长制”,水行政执法工作由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首长负总责;二是建立层级水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制度。上级部门以年度结案率、发案上升率、投诉率、败诉率等指标来考核下级水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促使各级水管单位重视和加强水利执法。
3.制定水法规配套文件
及早制定水法规配套文件,对水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制订具体办法、方案、标准的,要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当前亟待完善以下几方面: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采砂许可制度制度等。只有制定完善有关配套办法、规定或标准、规划,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水法规的可操作性。
3.创新执法机制
实行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良性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协调各部门力量,有效解决涉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的不足,形成河道管理保护的合力。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在地方党政领导的统筹、协调、调度下,研究解决当前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重大问题,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行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化与公安、司法、海事、環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水利综合执法,通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对河道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危害水生态、影响水安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设置行洪障碍等行为,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5、强化执法监管
目前,虽然河长制的实施在体制机制上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但“河长”们往往身兼数职,不可能长期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专门应对所分包管辖的河流、湖泊的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也存在监管难、执法难的状况。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河长”的领导支持下,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为执法监管提供支撑,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在做好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的过程监管及后续监管工作,力求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沿河干部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依靠河长制,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切实发挥主体管理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强化执法监管,破解当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题,管好所辖河道,维护流域正常的水事秩序,实现流域内河道的健康生命和可持续发展,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作者介绍:
任立新,男,1966年11月出生,河南滑县人,单位: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学历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