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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民事诉讼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化、专业化的现实。我国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1条被认为是首次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2012年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修改中第79条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文章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与英美民诉中"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借鉴英美法系这一制度的优良之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