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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6日,备受全国网民关注的”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色网老总靠“色”发财 邓岷江是土生土长的成都人,今年35岁。高中毕业后,没能考上大学的邓岷江应聘到了成都一家电脑公司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电脑,加之头脑灵光,所以邓岷江很快对计算机及网络变得精通起来。在计算机领域摸爬滚打了几年之后,邓岷江觉得老是这样替人打工不是办法,他想尝尝自己当老板的滋味。
2001年9月,邓岷江在成都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当年年底,邓岷江按照自己的设想,购买了几台电脑开办了一家交友网站。邓岷江煞费苦心地为自己的网站取了一个非常诱人另类的名字——“凤鸣网”,同时还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为”凤鸣会所”。邓岷江开办”凤鸣网”的目的是为网友提供交友、婚介等信息。
邓岷江开办网站主要以收取会员会费来赢利。虽然也接纳免费会员,然而,”凤鸣网”的很多功能都只对付费会员开放。
邓岷江的“凤鸣网”因善于经营而吸引了不少付费会员,仅几个月的时间,“凤鸣网”便开始出现了赢利。
慢慢地,“凤鸣网”在邓岷江-的经营管理下名气越来越大了,网站的收入也为此增加了不少。可是邓岷江却是一个永不满足的人,他很希望自己能够“一夜暴富”,年纪轻轻便拥有百万千万资产。
为了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增加网站的点击率,吸收更多会员入会,同时也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2003年3月,邓岷江大胆地在自己的“凤鸣网”上增设了”激情自拍”专区。而正是这个”激情自拍”专区。咸了邓岷江此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内容的关键平台。
邓岷江的网名叫“慕野”,在网上的身份是凤鸣网的责任管理员。面对会员们上传的淫秽色情图片,邓岷江非但不拒绝,反而连他自己都上传了不少色情图片和色情小说到凤鸣网上,提供给网友们观看和阅读。
网站上的色情内容使登陆浏览凤鸣网的网友越来越多。邓岷江规定,“激情自拍”专区仅限收费会员才能进入。这样一来,增加了不少的经济收入。“凤鸣网”的生意越来越红火。
由于在网站上有淫秽色情的内容,邓岷江变得非常小心谨慎。随后,他把自己的“凤鸣网”搬进了成都市西郊一个非常隐蔽的小区。同时,邓岷江还规定,每天上班时间,办公室必须门窗紧闭,员工们不得向外透露内情,否则扣发工资和开除。另外,由于担心在网站上传播淫秽内容引起公安部门的查处,邓岷江灵机一动,又在网站上进行“此地无银三百两”,标注上了“不许出现黄色内容”等字样。
由于在网站上增设了“激情自拍”专区,极力推崇”一夜情”,慢慢地,“凤鸣网”便发展成为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成人交友网站。
邓岷江对注册会员要进行筛选,他要求网友先把自己的简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然后再通过邮局汇款和银行卡支付等方式收取会员费用。 “第一色网”被成功端掉 2003年5月,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无意中发现,了“凤鸣网”聚集了很多网民,人气很旺,有不少栏目中有不正常的内容。公安机关随即对凤鸣网站给予了特别关注。
网络犯罪向来取证较为困难,因为网站一般会随时刷新,如果当时不能取证,即使有淫秽内容存放在服务器里,也不能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证据。因此,警方一直在对凤鸣的犯罪行为进行暗暗取证,争取一举端掉。
2004年春节期间,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接到了成都几名学生家长的举报,声称凤鸣网长期传播淫秽内容,不少中小学生主动掏钱浏览,非常痴迷,严重损害了学生们的心理健康。
为了获取充分证据,经过一番周密部署,2月25日,成都警方出动大批瞥力前往凤鸣网站,将正在忙碌的“凤鸣网”负责人邓岷江及其12名员工当场抓获。警方随后在“凤鸣网”“激情自拍”专区中查获了尚未来得及刷新的15组淫秽图片和2部淫秽小说,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色情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还有其他VIP会员上传的图片,具点击率分别从34次到206543次不等。其中,浏览量最高的一张淫秽图片点击率竟高达20多万次。警方同时还现场查获了一批淫秽光碟和图书。
警方随后还在邓岷江的现金日记账上发现了来自全国各地网民的会费登记。随后,警方调查发现,截至邓岷江案发被查时,”凤鸣网”的会员已经超过20万人,其中付费会员3000多人,VIP会员1000多人。
随后,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邓岷江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7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利用互联网传昨天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式对邓岷江提起公诉。邓岷江因此成为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来被起诉的“第一人”。
7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
色网老总被判刑
2004年8月16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抓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 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检察机关指出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有一份书证,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对此,邓岷江无异议。
控辩双方就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以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2张图片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获利5000至10000元的确切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 9 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及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及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的传播人次及牟利金额是否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入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一审作出宣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岷江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邓岷江明确表示不上诉。他声泪俱下地说:“我今天专门刮掉胡须、穿上新衣服,是为了表示对司法工作者的尊重。希望广大网络经营者。网民以我为戒,一定要遵纪守法。”
警方随后还在邓岷江的现金日记账上发现了来自全国各地网民的会费登记。随后,警方调查发现,截至邓岷江案发被查时,”凤鸣网”的会员已经超过20万人,其中付费会员3000多人,VIP会员1000多人。
随后,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邓岷江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7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式对邓岷江提起公诉。邓岷江因此成为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来被起诉的“第一人”。
7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
色网老总被判刑
2004年8月16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抓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呜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检察机关指出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有一份书证,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对此,邓岷江无异议。
控辩双方就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以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 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2张图片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获利5000至10000元的确切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 9 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及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及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的传播人次及牟利金额是否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入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一审作出宣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岷江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邓岷江明确表示不上诉。他声泪俱下地说:“我今天专门刮掉胡须、穿上新衣服,是为了表示对司法工作者的尊重。希望广大网络经营者。网民以我为戒,一定要遵纪守法。”
2001年9月,邓岷江在成都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当年年底,邓岷江按照自己的设想,购买了几台电脑开办了一家交友网站。邓岷江煞费苦心地为自己的网站取了一个非常诱人另类的名字——“凤鸣网”,同时还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为”凤鸣会所”。邓岷江开办”凤鸣网”的目的是为网友提供交友、婚介等信息。
邓岷江开办网站主要以收取会员会费来赢利。虽然也接纳免费会员,然而,”凤鸣网”的很多功能都只对付费会员开放。
邓岷江的“凤鸣网”因善于经营而吸引了不少付费会员,仅几个月的时间,“凤鸣网”便开始出现了赢利。
慢慢地,“凤鸣网”在邓岷江-的经营管理下名气越来越大了,网站的收入也为此增加了不少。可是邓岷江却是一个永不满足的人,他很希望自己能够“一夜暴富”,年纪轻轻便拥有百万千万资产。
为了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增加网站的点击率,吸收更多会员入会,同时也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2003年3月,邓岷江大胆地在自己的“凤鸣网”上增设了”激情自拍”专区。而正是这个”激情自拍”专区。咸了邓岷江此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内容的关键平台。
邓岷江的网名叫“慕野”,在网上的身份是凤鸣网的责任管理员。面对会员们上传的淫秽色情图片,邓岷江非但不拒绝,反而连他自己都上传了不少色情图片和色情小说到凤鸣网上,提供给网友们观看和阅读。
网站上的色情内容使登陆浏览凤鸣网的网友越来越多。邓岷江规定,“激情自拍”专区仅限收费会员才能进入。这样一来,增加了不少的经济收入。“凤鸣网”的生意越来越红火。
由于在网站上有淫秽色情的内容,邓岷江变得非常小心谨慎。随后,他把自己的“凤鸣网”搬进了成都市西郊一个非常隐蔽的小区。同时,邓岷江还规定,每天上班时间,办公室必须门窗紧闭,员工们不得向外透露内情,否则扣发工资和开除。另外,由于担心在网站上传播淫秽内容引起公安部门的查处,邓岷江灵机一动,又在网站上进行“此地无银三百两”,标注上了“不许出现黄色内容”等字样。
由于在网站上增设了“激情自拍”专区,极力推崇”一夜情”,慢慢地,“凤鸣网”便发展成为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成人交友网站。
邓岷江对注册会员要进行筛选,他要求网友先把自己的简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然后再通过邮局汇款和银行卡支付等方式收取会员费用。 “第一色网”被成功端掉 2003年5月,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无意中发现,了“凤鸣网”聚集了很多网民,人气很旺,有不少栏目中有不正常的内容。公安机关随即对凤鸣网站给予了特别关注。
网络犯罪向来取证较为困难,因为网站一般会随时刷新,如果当时不能取证,即使有淫秽内容存放在服务器里,也不能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证据。因此,警方一直在对凤鸣的犯罪行为进行暗暗取证,争取一举端掉。
2004年春节期间,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接到了成都几名学生家长的举报,声称凤鸣网长期传播淫秽内容,不少中小学生主动掏钱浏览,非常痴迷,严重损害了学生们的心理健康。
为了获取充分证据,经过一番周密部署,2月25日,成都警方出动大批瞥力前往凤鸣网站,将正在忙碌的“凤鸣网”负责人邓岷江及其12名员工当场抓获。警方随后在“凤鸣网”“激情自拍”专区中查获了尚未来得及刷新的15组淫秽图片和2部淫秽小说,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色情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还有其他VIP会员上传的图片,具点击率分别从34次到206543次不等。其中,浏览量最高的一张淫秽图片点击率竟高达20多万次。警方同时还现场查获了一批淫秽光碟和图书。
警方随后还在邓岷江的现金日记账上发现了来自全国各地网民的会费登记。随后,警方调查发现,截至邓岷江案发被查时,”凤鸣网”的会员已经超过20万人,其中付费会员3000多人,VIP会员1000多人。
随后,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邓岷江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7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利用互联网传昨天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式对邓岷江提起公诉。邓岷江因此成为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来被起诉的“第一人”。
7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
色网老总被判刑
2004年8月16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抓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 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检察机关指出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有一份书证,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对此,邓岷江无异议。
控辩双方就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以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2张图片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获利5000至10000元的确切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 9 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及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及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的传播人次及牟利金额是否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入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一审作出宣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岷江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邓岷江明确表示不上诉。他声泪俱下地说:“我今天专门刮掉胡须、穿上新衣服,是为了表示对司法工作者的尊重。希望广大网络经营者。网民以我为戒,一定要遵纪守法。”
警方随后还在邓岷江的现金日记账上发现了来自全国各地网民的会费登记。随后,警方调查发现,截至邓岷江案发被查时,”凤鸣网”的会员已经超过20万人,其中付费会员3000多人,VIP会员1000多人。
随后,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邓岷江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7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式对邓岷江提起公诉。邓岷江因此成为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以来被起诉的“第一人”。
7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
色网老总被判刑
2004年8月16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抓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呜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检察机关指出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有一份书证,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对此,邓岷江无异议。
控辩双方就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以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 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2张图片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获利5000至10000元的确切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 9 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及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及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的传播人次及牟利金额是否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两张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入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一审作出宣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岷江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邓岷江明确表示不上诉。他声泪俱下地说:“我今天专门刮掉胡须、穿上新衣服,是为了表示对司法工作者的尊重。希望广大网络经营者。网民以我为戒,一定要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