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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源自德国法,它是以德国法为基础而诞生的一项民法制度,其在平衡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与交易之动的安全方面可谓民法上的一个创举。在我国《物权法》已颁布的契机下,对善意取得的研究具有更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