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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会计法》(此称 1 993年 1 2月 2 9日通过的《会计法》)第 4条规定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而在新《会计法》(1 999年 1 0月 31日通过 )第 4条中则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后者除增加对会计工作负责 (以下再说明 )和在文字上作了些调整外 ,主要是删除了由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参予共同负责的内容 ,修改为只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为什么要作此修改 ?其客观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