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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的积极主动性特征决定对侦查权的行使必须进行有效制约,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监督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从而显得监督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防止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的侦查监督有必要从程序的角度加以完善,这包括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实行事前的审查批准、建立起有效的权利救济与人身保护制度、明确非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