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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分级非遗保护制度,增强了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扩大了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一批非遗传承人获得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其荣誉感、使命感也得到增强。但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在非遗项目的申报、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一些非遗活动的开展和传承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
首先,非遗文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但在操作层面,除申报名录、入名录者有所补贴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措施落实,非遗文化的传承危机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第二,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如今,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仅仅是由专家组根据上报的各类评审材料进行,这样就容易造成材料做得好而实际作品较差的得到认定,导致本该受到保护的进入不了传承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非遗传承乏人,大师无徒可教。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耐心学习和实践,然而一些非遗项目由于待遇不好,不能满足基本的养家糊口需求,使得年轻人或学徒半途而废,或干脆避而远之,老艺人找不到传承弟子,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第四,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造成非遗项目申报困难。有些非遗传承人的实际传承地与申报地不在同一区域,例如:在南京市非遗展示馆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不能在展示馆进行申报,必须到传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进行申报,这样就造成申报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知道具体情况的传承单位又不具备申报资格,造成该申报的申报不上,有些不太符合申报要求的却可以顺利申报,甚至通过评审,严重影响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建立健全保护扶持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保护扶持政策体系,建立长效保护与扶持机制,确保非遗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非遗传承得到实现。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从市场人手,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参与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门类非遗的扶持;鼓励社会成立专门的公司,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经营传统美术手工艺品,让传承人专心于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俗活动。
第三,实施分类扶持。在非遗保护名录中,一些项目市场兴旺,加入名录后名气更响;一些项目市场萎缩举步维艰。因此在政策、资金扶持上,要雪中送炭,多向后者倾斜;适当提高市级非遗项目财政补贴标准,要求区级非遗项目要有财政补贴;对濒危项目要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学徒者有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
第四,重视非遗人才培养和储备,增强非遗发展后劲。制定试行传承人高校研修培养计划,实现传统师带徒、家族传承与现代职业化教育相结合,拓展传承途径和方式。研究制定专门的非遗人才培养规划,解决好大师级的保护与传承、传统技艺后备人员的遴选与培养等问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传承保护中来。
第五,改进和完善传承人申报及评审制度。公布传承人申报的各项条件,给予传承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申报地的权力,可以是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在具体传承地进行自主申报。传承人评审要更加合理、公平、公正,不仅要看申报文字材料,还应该有现场制作展示、竞争等环节,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
首先,非遗文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但在操作层面,除申报名录、入名录者有所补贴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措施落实,非遗文化的传承危机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第二,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如今,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仅仅是由专家组根据上报的各类评审材料进行,这样就容易造成材料做得好而实际作品较差的得到认定,导致本该受到保护的进入不了传承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非遗传承乏人,大师无徒可教。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耐心学习和实践,然而一些非遗项目由于待遇不好,不能满足基本的养家糊口需求,使得年轻人或学徒半途而废,或干脆避而远之,老艺人找不到传承弟子,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第四,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造成非遗项目申报困难。有些非遗传承人的实际传承地与申报地不在同一区域,例如:在南京市非遗展示馆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不能在展示馆进行申报,必须到传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进行申报,这样就造成申报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知道具体情况的传承单位又不具备申报资格,造成该申报的申报不上,有些不太符合申报要求的却可以顺利申报,甚至通过评审,严重影响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建立健全保护扶持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保护扶持政策体系,建立长效保护与扶持机制,确保非遗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非遗传承得到实现。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从市场人手,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参与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门类非遗的扶持;鼓励社会成立专门的公司,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经营传统美术手工艺品,让传承人专心于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俗活动。
第三,实施分类扶持。在非遗保护名录中,一些项目市场兴旺,加入名录后名气更响;一些项目市场萎缩举步维艰。因此在政策、资金扶持上,要雪中送炭,多向后者倾斜;适当提高市级非遗项目财政补贴标准,要求区级非遗项目要有财政补贴;对濒危项目要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学徒者有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
第四,重视非遗人才培养和储备,增强非遗发展后劲。制定试行传承人高校研修培养计划,实现传统师带徒、家族传承与现代职业化教育相结合,拓展传承途径和方式。研究制定专门的非遗人才培养规划,解决好大师级的保护与传承、传统技艺后备人员的遴选与培养等问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传承保护中来。
第五,改进和完善传承人申报及评审制度。公布传承人申报的各项条件,给予传承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申报地的权力,可以是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在具体传承地进行自主申报。传承人评审要更加合理、公平、公正,不仅要看申报文字材料,还应该有现场制作展示、竞争等环节,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化、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