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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剑和范雪梅是一对经过联谊会认识的恋人,因为相处的时间短,双方并不十分了解。为了对婚姻慎重,他们约定先试婚,等双方足够了解了再结婚。就这样,他们用双方不多的积蓄,买了些简单的家具、电器,一起过上试婚的生活。不久,张剑带着范雪梅住进了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楼房。试婚两年后,范雪梅觉得自己和张剑性格不合,不适合做夫妻,提出分手。张剑看无法挽回也同意分手。但是,分手时范雪梅却提出要分割张剑父母留下的这套楼房。理由是:这楼房是她和张剑的婚姻延续期间,张剑父母留下的。张剑坚决反对,他说:试婚不是结婚,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事情闹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张剑的主张。
[评析]我国目前承认的婚姻关系,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了的婚姻关系。婚姻法适用的范围,也只适用于经过婚姻机关登记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张剑和范雪梅之间的试婚,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自然不能适用婚姻法来分割财产。张剑和范雪梅之间的关系实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相似,由共同居住生活的异性男女而形成的关系,对于未婚同居法律不予鼓励也没明文禁止。同居双方因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其财产的分割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只能按共同共有处理。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范雪梅只能分得她和张剑一起购置的财产,对张剑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无权分割。女方的主张不得支持,在法理之中。
点评法官:王景龙 王利 胜秋
责编/昕莉
[评析]我国目前承认的婚姻关系,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了的婚姻关系。婚姻法适用的范围,也只适用于经过婚姻机关登记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张剑和范雪梅之间的试婚,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自然不能适用婚姻法来分割财产。张剑和范雪梅之间的关系实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相似,由共同居住生活的异性男女而形成的关系,对于未婚同居法律不予鼓励也没明文禁止。同居双方因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其财产的分割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只能按共同共有处理。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范雪梅只能分得她和张剑一起购置的财产,对张剑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无权分割。女方的主张不得支持,在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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