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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数字图书馆发挥着传承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传播的职能,但P2P读者用户之间进行的信息资源共享中涵盖许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因此被夹在合法的网络作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读者用户矛盾的中间,既要维护作品权利人利益,也要传播作品给读者用户。本文探索采取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措施,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资源共享 P2P 著作权保护
作者简介:高鹏飞,河北工程大学,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90-02
数字图书馆不断创新P2P资源共享的平台,读者用户可在自己空闲的时间内,选择自己适宜的地方上网注册成为P2P读者用户,凭身份验证进入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系统,或者直接与其他的P2P读者用户交互连接复制下载数字化作品。海量的读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共享使用大量数字图书馆资源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作品著作权人利益受到大程度的损害,将引发大量的诉讼,并将数字图书馆推向诉讼买单的矛盾浪尖上。因此,当网络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尚需完善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关系,继续发挥数图书馆的功能作用,实现兼顾网络科技发展和法律正义的双重目标等问题,己经成了法律、图书馆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数字图书馆视角下P2P读者用户间资源共享行为
对作品的数字化在法律上不是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相并列的权利,而是属于复制权的进一步引申概念,因此,“数字图书馆对纸质文献数字化共享传播涉及的版权问题可以参照著作权中复制权的法律相关规定处理”。数字技术网络条件下能将成千上万作品数字化,数字化后的作品更方便快捷的存储至数字化图书馆系统中供读者利用。作品权利人享有对作品数字化,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并因此附加获得报酬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对馆藏存储的作品数字化,除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其他对作品数字化并传播共享的行为必须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数字化必须在法律伞状框架内进行,否则就有被指控为侵权而承担版权责任的风险。
“P2P是一种新的软件称谓,内容是网络技术。其英文简写Peer-to-Peer,被中译后称为点对点技术,或对等互联,可以理解为文件共享技术”,P2P用户的电脑既是客户端,也是服务器,更是一个多点下载的软件,用来交换数据或传播信息。P2P也是一种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共享传播的新型方式,使用P2P软件共享作品,不需要中介设备,只要把读者彼此都需要的信息放在P2P软件用户的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下,其他读者用户就可以通过P2P技术来获取,每个用户既是信息的获得者,也是信息的提供者。利用P2P独特的传输方式使每个节点用户都是共享者,数字图书馆用户能在这个平台上发布、检索和下载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能与其他用户通过即时消息传送、内容的管理和送递、P2P电子邮件系统等方式便捷的分享彼此的信息资源。
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教育投资从事公益事业的特殊利益主体,肩负着传播知识、平衡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职能,作品的数字化和P2P在线共享传播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难以计算数量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会通过P2P在网上的传输和交换,这样的共享行为将逐渐导致作品的著作权方、P2P读者用户和提供共享服务的数字图书馆间多方利益冲突并失衡。
二、P2P用户资源共享行为透视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行为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界定了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规定了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播等方面使用数字技术引起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防治软件盗版等内容。但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明确规定,通过P2P传播作品的,具体明细条文不够明晰。
现行法规不能约束复杂的网络共享侵权行为问题,需要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找出适应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的改良方法,加快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尤其针对大量P2P用户资源共享行为,数字图书馆必需依据法律与权利人和技术软件商协商解决好对原著作权的利益分配,并适当委托集中代理的主体处理共享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
(二)P2P用户共享未发表的作品挑战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许多高校数字图书馆网页上设有“学位论文数据库”栏目,收录的是学生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具有特殊性,是未发表作品的典型,数据库的收录和建立虽然合法,但数字图书馆P2P用户的复制共享能力不断的扩张,大量将这些未发表的作品经数字化后用P2P共享传输至网上,无形的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利用提供垫板,这种共享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除非在小范围内因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少量的“合理使用”,例如私人的电子邮件、少数人的网络论坛、单位内部网络传输使用。其他大多数情况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网络传输高速的特性决定了现在“合理使用”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中,单单依凭法条字眼的公之于众,实际界定起来相当困难,调查取证也不现实,行为人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以及当众朗诵、介绍等方式都可视为“公之于众”,那么作品被P2P软件在网络上大量传输共享,使作品在广泛范围内被公众用户使用共享,更应视为“发表”。
(三)P2P用户共享已发表的作品挑战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数字版权立法要求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绝大多数的数字化利用事先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但在与此同步的集体代理授权机制和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面对众多权利人出现了在时间和资金方面的不可行,图书馆分别亲自通过谈判一一取得权利的做法,没有授权价格参考依据,无疑将大大增加授权成本。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数字化后上传,只可将作品的题目及相关评论、简介供读者下载浏览,如果共享整本作品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必须依据法律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图书馆把数字化后的作品搭载网上向公众共享传播,属于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上述几项权利的保护期是永久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增设“网络的传播权”。网络作品的传播权利有排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性,其他人传播网络作品,就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还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资源传输,利用P2P先进软件共享技术,可以提升分散用户获取知识信息的效率,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如何能实现共享信息资源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传播利用两者权益价值的双赢,促进数字图书馆立法和技术措施的完善具有突出的地位。
三、法与技术措施并举互补保护数字图书馆P2P资源共享
(一)补偿金制度保护数字图书馆P2P资源共享的可行性
借鉴国外盛行的“补偿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平衡作品版权人、P2P软件制造商和数字图书馆用户三方利益,应用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共享中高效的解决方法,目的是重构并恢复在图书馆数字化利用中多方利益平衡机制。网络日趋开放使数字化作品易于复制、易于传播、易于共享的特点更加明显,数字技术发展显然改变了图书馆加工收录、传播利用作品的原貌,使本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夹在权利人与用户之间,成为双方矛盾矛头指向。为了缓和矛盾冲突,使数字图书馆变不利的指向为有利的中间人,引入的补偿金制度可以免除繁琐的授权程序,消除图书馆自行开展收录作品的权利调查和授权谈判中的种种不必要的高额支出,同时还减小了权利人监督管理其版权作品的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合理,在法定标准付酬内避免了垄断,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
网络司法实践事实证明,如果苛求数字图书馆逐一向上万个共享的作品著作权人申请使用许可、现实执行非常困难。况且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直接采取法律过重地处罚公共利益的作品使用者,并不能使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诉讼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如通过灵活的补偿金制度,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给予适当的补偿,使用户和著作权人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互补。把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思想引入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行为调解中,作品使用者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适当放弃主攻那些难以实现的使用授权,改退一步转向比较现实点的支付报酬权。许多国家应用补偿金制度于数字文件共享传播实践中,我国需要向其学习,构建国内的管理补偿金制度代理组织机构或仲裁机构,确保司法的职能作用和有效运行。
(二)利用数字水印等技术来保护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合理性
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资源大都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也是一条宽阔的途径。通过技术再创造一个阻止P2P技术大量共享资源的操作,可以设置访问限制屏障,通过口令或身份验证等程序,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或者加密于作品文件,加入有难度的技术性密码。
在现有技术发展条件下,采用数字水印技术措施可以更有效的对信息资源共享加以保护。该技术在数字化多媒体信息中通过信号处理的方法嵌入人肉眼非可视性的标记,标记包含有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人独有的特征,类似于指纹,通过独有特征对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在信息被利用过程中可自行不受干扰的保证信息使用的合法性,也可用于保护数字作品的完整性。数字作品一旦被篡改,会破坏水印,完整性程序可检测到信息是否被篡改,尤其适用于对图像、视频、声音等复杂的多媒体数字信息资源进行加密。合法使用经验证后,可擦除标记,不影响共享作品的质量。
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并举具有互补关系,完善法律手段加上运用先进有效的技术措施,能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著作权共享创造合法的空间。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资源共享 P2P 著作权保护
作者简介:高鹏飞,河北工程大学,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90-02
数字图书馆不断创新P2P资源共享的平台,读者用户可在自己空闲的时间内,选择自己适宜的地方上网注册成为P2P读者用户,凭身份验证进入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系统,或者直接与其他的P2P读者用户交互连接复制下载数字化作品。海量的读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共享使用大量数字图书馆资源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作品著作权人利益受到大程度的损害,将引发大量的诉讼,并将数字图书馆推向诉讼买单的矛盾浪尖上。因此,当网络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尚需完善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关系,继续发挥数图书馆的功能作用,实现兼顾网络科技发展和法律正义的双重目标等问题,己经成了法律、图书馆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数字图书馆视角下P2P读者用户间资源共享行为
对作品的数字化在法律上不是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相并列的权利,而是属于复制权的进一步引申概念,因此,“数字图书馆对纸质文献数字化共享传播涉及的版权问题可以参照著作权中复制权的法律相关规定处理”。数字技术网络条件下能将成千上万作品数字化,数字化后的作品更方便快捷的存储至数字化图书馆系统中供读者利用。作品权利人享有对作品数字化,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并因此附加获得报酬的权利。数字图书馆对馆藏存储的作品数字化,除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其他对作品数字化并传播共享的行为必须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数字化必须在法律伞状框架内进行,否则就有被指控为侵权而承担版权责任的风险。
“P2P是一种新的软件称谓,内容是网络技术。其英文简写Peer-to-Peer,被中译后称为点对点技术,或对等互联,可以理解为文件共享技术”,P2P用户的电脑既是客户端,也是服务器,更是一个多点下载的软件,用来交换数据或传播信息。P2P也是一种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共享传播的新型方式,使用P2P软件共享作品,不需要中介设备,只要把读者彼此都需要的信息放在P2P软件用户的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下,其他读者用户就可以通过P2P技术来获取,每个用户既是信息的获得者,也是信息的提供者。利用P2P独特的传输方式使每个节点用户都是共享者,数字图书馆用户能在这个平台上发布、检索和下载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能与其他用户通过即时消息传送、内容的管理和送递、P2P电子邮件系统等方式便捷的分享彼此的信息资源。
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教育投资从事公益事业的特殊利益主体,肩负着传播知识、平衡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职能,作品的数字化和P2P在线共享传播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难以计算数量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会通过P2P在网上的传输和交换,这样的共享行为将逐渐导致作品的著作权方、P2P读者用户和提供共享服务的数字图书馆间多方利益冲突并失衡。
二、P2P用户资源共享行为透视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行为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界定了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规定了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播等方面使用数字技术引起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防治软件盗版等内容。但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明确规定,通过P2P传播作品的,具体明细条文不够明晰。
现行法规不能约束复杂的网络共享侵权行为问题,需要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找出适应我国数字图书馆环境的改良方法,加快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尤其针对大量P2P用户资源共享行为,数字图书馆必需依据法律与权利人和技术软件商协商解决好对原著作权的利益分配,并适当委托集中代理的主体处理共享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
(二)P2P用户共享未发表的作品挑战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许多高校数字图书馆网页上设有“学位论文数据库”栏目,收录的是学生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具有特殊性,是未发表作品的典型,数据库的收录和建立虽然合法,但数字图书馆P2P用户的复制共享能力不断的扩张,大量将这些未发表的作品经数字化后用P2P共享传输至网上,无形的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利用提供垫板,这种共享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除非在小范围内因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少量的“合理使用”,例如私人的电子邮件、少数人的网络论坛、单位内部网络传输使用。其他大多数情况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网络传输高速的特性决定了现在“合理使用”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中,单单依凭法条字眼的公之于众,实际界定起来相当困难,调查取证也不现实,行为人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以及当众朗诵、介绍等方式都可视为“公之于众”,那么作品被P2P软件在网络上大量传输共享,使作品在广泛范围内被公众用户使用共享,更应视为“发表”。
(三)P2P用户共享已发表的作品挑战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数字版权立法要求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绝大多数的数字化利用事先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但在与此同步的集体代理授权机制和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面对众多权利人出现了在时间和资金方面的不可行,图书馆分别亲自通过谈判一一取得权利的做法,没有授权价格参考依据,无疑将大大增加授权成本。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数字化后上传,只可将作品的题目及相关评论、简介供读者下载浏览,如果共享整本作品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必须依据法律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图书馆把数字化后的作品搭载网上向公众共享传播,属于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上述几项权利的保护期是永久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增设“网络的传播权”。网络作品的传播权利有排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性,其他人传播网络作品,就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还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资源传输,利用P2P先进软件共享技术,可以提升分散用户获取知识信息的效率,促进信息交流与传播。如何能实现共享信息资源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传播利用两者权益价值的双赢,促进数字图书馆立法和技术措施的完善具有突出的地位。
三、法与技术措施并举互补保护数字图书馆P2P资源共享
(一)补偿金制度保护数字图书馆P2P资源共享的可行性
借鉴国外盛行的“补偿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平衡作品版权人、P2P软件制造商和数字图书馆用户三方利益,应用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共享中高效的解决方法,目的是重构并恢复在图书馆数字化利用中多方利益平衡机制。网络日趋开放使数字化作品易于复制、易于传播、易于共享的特点更加明显,数字技术发展显然改变了图书馆加工收录、传播利用作品的原貌,使本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夹在权利人与用户之间,成为双方矛盾矛头指向。为了缓和矛盾冲突,使数字图书馆变不利的指向为有利的中间人,引入的补偿金制度可以免除繁琐的授权程序,消除图书馆自行开展收录作品的权利调查和授权谈判中的种种不必要的高额支出,同时还减小了权利人监督管理其版权作品的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合理,在法定标准付酬内避免了垄断,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
网络司法实践事实证明,如果苛求数字图书馆逐一向上万个共享的作品著作权人申请使用许可、现实执行非常困难。况且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直接采取法律过重地处罚公共利益的作品使用者,并不能使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诉讼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如通过灵活的补偿金制度,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给予适当的补偿,使用户和著作权人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互补。把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思想引入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行为调解中,作品使用者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适当放弃主攻那些难以实现的使用授权,改退一步转向比较现实点的支付报酬权。许多国家应用补偿金制度于数字文件共享传播实践中,我国需要向其学习,构建国内的管理补偿金制度代理组织机构或仲裁机构,确保司法的职能作用和有效运行。
(二)利用数字水印等技术来保护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合理性
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资源大都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也是一条宽阔的途径。通过技术再创造一个阻止P2P技术大量共享资源的操作,可以设置访问限制屏障,通过口令或身份验证等程序,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或者加密于作品文件,加入有难度的技术性密码。
在现有技术发展条件下,采用数字水印技术措施可以更有效的对信息资源共享加以保护。该技术在数字化多媒体信息中通过信号处理的方法嵌入人肉眼非可视性的标记,标记包含有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人独有的特征,类似于指纹,通过独有特征对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在信息被利用过程中可自行不受干扰的保证信息使用的合法性,也可用于保护数字作品的完整性。数字作品一旦被篡改,会破坏水印,完整性程序可检测到信息是否被篡改,尤其适用于对图像、视频、声音等复杂的多媒体数字信息资源进行加密。合法使用经验证后,可擦除标记,不影响共享作品的质量。
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并举具有互补关系,完善法律手段加上运用先进有效的技术措施,能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著作权共享创造合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