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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原《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第372条规定:“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面,应比井底车场的轨面标高高出0.5米.”对此规定,一般理解为:井底车场副井进车侧的轨面标高为±0米,主水泵房的底板标高就应为十0.500米.过去设计首先要遵循此规定.近年来,在设计大型矿井中出现了新情况.因井底车场线路较长,而水仓入口点是设在车场标高最低处,其轨面标高往往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