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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青少年法制建设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既要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又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预防青少年犯罪,还要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立体式的普法教育,确立法律尊严,的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青少年法制建设近年来卓有成效,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编者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制度
在日本法律中,“虞犯少年”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所处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法的危险性,年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大致指20岁以下的少年。日本《少年法》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1)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2)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4)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
2003年初,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青少年育成推进本部”,发布了《青少年育成施策大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未满14周岁的虞犯少年必须进行早期矫正教育,及早发现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少年,并展开少年司法保护程序。
当虞犯少年被送到家庭裁判所(家庭法院)之后,家庭裁判所官员进行的调查和审判活动被称作“少年保护事件”过程。它的程序特征是:以保护为目的,不只是确认不良行为的事实,主要是矫正少年的性格和调整环境。实际上,“保护事件”在审判之前,家庭裁判所即已经做了调查,如关于虞犯少年本人、监护人、其他关系人的情况、经历、素质和所处环境等,而且还可能运用了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按照审判程序,虞犯少年有时会获得“审判不开始”或“不适合交付审判”的不处分结果,这时,少年“保护事件”在程序上即宣告结束,家庭裁判所官员会对少年或其监护人交待应如何矫正该少年的性格和调整其生活环境等。
(李红兵)
澳大利亚青少年法律援助
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福利国家,经济困难的澳大利亚公民可向法律援助委员会申请,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委员会为青少年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青少年对法律援助委员会比较信任,遇到法律问题时会主动咨询。法律援助委员会可以就青少年反映的情况向警察署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处理,并将询问到的有关情况告知青少年。
在青少年被警察署采取措施以后,法律援助委员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青少年介绍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青少年承认犯罪行为,且情节轻微,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律师会为其争取通过“青少年改过会”来解决问题的机会;如果青少年不承认犯罪行为,律师会向其说明在法庭解决问题应注意的事项,并为其辩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会详细调查青少年的生活环境、成长背景,了解青少年所面临的困难。在青少年执行社区服务令或者服刑期间,法律援助委员会也会根据青少年的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马龙驹)
法国少年犯极少入狱
青少年犯罪是法国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过高的失业率、过高的离婚率、家庭结构不稳定、单亲家庭增多、大众传媒对暴力与色情的大肆渲染、缺乏良好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法国政府很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除青年与教育部、社会事务部主管与协调这方面工作外,还特别重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法国青年和国民教育协会国内国际关系委员会就是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组织。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向政府和议会施加影响,促进政府与议会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给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有问题的青少年,委员会会派人进入家庭,指导和协助家长开展教育。
法国在1945年即立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宽容,主要通过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所以,法国未成年人极少进监狱,除非多次违法犯罪,屡教不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如涂鸦)的未成年人罚以强制性的公众服务劳动,如打扫公共场所卫生、清除涂鸦等,二是对有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强制令其接受特殊学校教育,由特殊教育工作者对其进行生理检查与心理辅导,并辅以轻微的劳动教育。
(刘奇)
美国孩子这样学宪法
前几天,刚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晚上拿着家庭作业来问我“excessive bail”是什么意思?我拿过作业本一看,是学校“社会研究”课老师布置的,内容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的内容。其中第八条规定“excessive bail”和“excessive fine”都是不允许的。这两个词组分别是“过分的保释金”和“过分的罚款”的意思。
儿子又拿出一个拼字游戏让我帮忙。我拿过来看了一会儿才看明白,也是《人权法案》的内容。我把儿子的家庭作业翻看了一遍,发现有关《人权法案》还有一页对错判断题,每个题目的旁边都要求学生写上法案根据。
我纳闷,小学生能理解高深的《人权法案》吗?看了印发给学生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我恍然大悟。这个专门为儿童准备的版本绕过了历史背景和法律术语的麻烦,为儿童提供了白话文一般的解释。例如,儿童读到的法案的第一条是这样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宗教信仰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件事。”这就是美国儿童的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那些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复杂概念,而是先把那些相对简单的有关人权的内容告诉他们。
有意思的是,有关人权的宪法修正案产生在宪法制定之后,但在普法教育中却放在宪法的前面。这样的普法教育的重点不在于早早地警告将来的公民不该做什么,而是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难怪当初来美国不久,就听到中国人说,美国人对他们的权利门儿清,而且斤斤计较得很。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既要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又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预防青少年犯罪,还要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立体式的普法教育,确立法律尊严,的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青少年法制建设近年来卓有成效,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编者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制度
在日本法律中,“虞犯少年”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所处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法的危险性,年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大致指20岁以下的少年。日本《少年法》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1)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2)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4)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
2003年初,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青少年育成推进本部”,发布了《青少年育成施策大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未满14周岁的虞犯少年必须进行早期矫正教育,及早发现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少年,并展开少年司法保护程序。
当虞犯少年被送到家庭裁判所(家庭法院)之后,家庭裁判所官员进行的调查和审判活动被称作“少年保护事件”过程。它的程序特征是:以保护为目的,不只是确认不良行为的事实,主要是矫正少年的性格和调整环境。实际上,“保护事件”在审判之前,家庭裁判所即已经做了调查,如关于虞犯少年本人、监护人、其他关系人的情况、经历、素质和所处环境等,而且还可能运用了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按照审判程序,虞犯少年有时会获得“审判不开始”或“不适合交付审判”的不处分结果,这时,少年“保护事件”在程序上即宣告结束,家庭裁判所官员会对少年或其监护人交待应如何矫正该少年的性格和调整其生活环境等。
(李红兵)
澳大利亚青少年法律援助
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福利国家,经济困难的澳大利亚公民可向法律援助委员会申请,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委员会为青少年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青少年对法律援助委员会比较信任,遇到法律问题时会主动咨询。法律援助委员会可以就青少年反映的情况向警察署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处理,并将询问到的有关情况告知青少年。
在青少年被警察署采取措施以后,法律援助委员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青少年介绍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青少年承认犯罪行为,且情节轻微,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律师会为其争取通过“青少年改过会”来解决问题的机会;如果青少年不承认犯罪行为,律师会向其说明在法庭解决问题应注意的事项,并为其辩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会详细调查青少年的生活环境、成长背景,了解青少年所面临的困难。在青少年执行社区服务令或者服刑期间,法律援助委员会也会根据青少年的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马龙驹)
法国少年犯极少入狱
青少年犯罪是法国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过高的失业率、过高的离婚率、家庭结构不稳定、单亲家庭增多、大众传媒对暴力与色情的大肆渲染、缺乏良好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法国政府很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除青年与教育部、社会事务部主管与协调这方面工作外,还特别重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法国青年和国民教育协会国内国际关系委员会就是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组织。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向政府和议会施加影响,促进政府与议会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给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有问题的青少年,委员会会派人进入家庭,指导和协助家长开展教育。
法国在1945年即立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宽容,主要通过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所以,法国未成年人极少进监狱,除非多次违法犯罪,屡教不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如涂鸦)的未成年人罚以强制性的公众服务劳动,如打扫公共场所卫生、清除涂鸦等,二是对有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强制令其接受特殊学校教育,由特殊教育工作者对其进行生理检查与心理辅导,并辅以轻微的劳动教育。
(刘奇)
美国孩子这样学宪法
前几天,刚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晚上拿着家庭作业来问我“excessive bail”是什么意思?我拿过作业本一看,是学校“社会研究”课老师布置的,内容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的内容。其中第八条规定“excessive bail”和“excessive fine”都是不允许的。这两个词组分别是“过分的保释金”和“过分的罚款”的意思。
儿子又拿出一个拼字游戏让我帮忙。我拿过来看了一会儿才看明白,也是《人权法案》的内容。我把儿子的家庭作业翻看了一遍,发现有关《人权法案》还有一页对错判断题,每个题目的旁边都要求学生写上法案根据。
我纳闷,小学生能理解高深的《人权法案》吗?看了印发给学生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我恍然大悟。这个专门为儿童准备的版本绕过了历史背景和法律术语的麻烦,为儿童提供了白话文一般的解释。例如,儿童读到的法案的第一条是这样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宗教信仰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件事。”这就是美国儿童的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那些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复杂概念,而是先把那些相对简单的有关人权的内容告诉他们。
有意思的是,有关人权的宪法修正案产生在宪法制定之后,但在普法教育中却放在宪法的前面。这样的普法教育的重点不在于早早地警告将来的公民不该做什么,而是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难怪当初来美国不久,就听到中国人说,美国人对他们的权利门儿清,而且斤斤计较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