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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生态因素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绿色金融成为实现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在研究分析绿色金融的内涵及現状的基础上,从法律建设、标准执行、产品服务创新等方面拓展绿色金融发展路径,从而更好的实现绿色经济的发展目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前言: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源短缺等问题格外突出。在这样的生态环境压力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不能仅仅重视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而使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十三五”规划中,绿色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成为国内金融市场创新的指导目标,特别是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以趋稳、持续为原则,通过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实现金融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必然会受到国内金融主体的重视。
1 绿色金融的内涵
所谓的绿色金融实际上也是生态金融,其主要是指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指导,通过引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观念,实现金融领域内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构建新的金融投资结构,引导金融市场向着绿色、环保、节约的方向发展。绿色金融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与传统金融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就是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利用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构建金融大环境,并以多元化的绿色产品和服务引导个体行为的改变,从而实现低投入、高产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经济新常态下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绿色金融起步于2007年。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环保总局、银监会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规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提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信贷问题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政策,并对未经环保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项目不得进行授信支持。2011年9月27日,我国建立起了“绿色信贷”评估研究项目,并开始建立国内绿色信贷数据中心,以求为绿色信贷管理、评估等提供信息支持。2012 年2 月,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以此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2015 年10 月,“十三五”计划中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将绿色金融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始启动绿色债券项目。
由于绿色金融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尚且不足,绿色金融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明显滞后。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我国将在2030年实现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的目标。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我国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尤其是在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下,如何控制污染、实现经济节能已经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是我国当前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往往一些追求短期利益的高污染企业利润越高,向政府部门的纳税较多,银行向这些企业的贷款就相对更为容易,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对这些税收贡献值高的污染企业管理不甚严格,惩处力度明显不够,另一方面,一些银行为追求收益,也频频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而那些环保企业却因为经营风险较高,而难以从银行真正获得优惠的绿色贷款。这一现象,从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国家从立法角度规环保部门的执行标准,明确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具体要求。同时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绿色金融体系,目前还仅限于一些规模较大、盈利性较好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乃至村镇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尚未将绿色金融、绿色信贷贯穿于业务经营与信贷决策之中去。保险和证券类企业对于绿色金融的涉猎更少,使得绿色金融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推广开来。另外,当前许多企业的绿色金融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环保类和高新科技类的金融产品明显发展不足,许多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绿色金融或绿色信贷。总之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明显不足,尚待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3 经济新常态下绿色金融的发展路径
3.1 依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当前我国对绿色金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法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与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明显不符,亟需进行补充和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高,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竞争机制进行约束很容易陷入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国家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对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约束。如美国已经先后制定和颁布了26部法律从大气环境、水环境、废物排放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而鉴于当前我国对绿色金融立法散乱,体系架构尚未形成的现状,国家要从立法和保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入手,以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为基础,制定出相对完善的绿色信贷法律规范,并对违反环保法律的相关企业制定出严厉的制裁措施,从而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基础。
3.2 细化执行标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对于部分区域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主体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开展相对薄弱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对商业银行实施政策干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资产负债规模,必须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投放于环保企业的绿色产业项目。对于部分已经具备绿色金融发展基础的地区,人民银行则可以出台扶持政策,并对执行绿色金融措施相对不力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指南、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等,要求金融企业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并对绿色金融业务和风险管控的程序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3.3 创新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服务多元化发展
银行业机构应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使信贷资源逐步向有品牌、有优势、有市场、主业突出的企业倾斜,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能效项目,促进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二是支持“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產能过剩)行业的绿色转型,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予以信贷支持。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不断创新和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形成了覆盖绿色产业链上下游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涉及清洁能源融资、能效融资、绿色装备融资、环保金融和碳金融等方面。
3.4 开展直接融资业务,拓展绿色金融市场
在研究分析我国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市场基础上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市场正在不断拓展,尤其是在绿色融资方面,当前我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青岛银行等多家银行业机构相继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截至2016 年7 月末,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近1 200 亿元,占全球同期绿色债券发行量40%以上,遥遥领先于其他经济体。此外,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在“小步快走”,2016 年1 月,兴业银行成功发行总金额为26.5 亿元的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获得超过2.5 倍的积极认购,成为当年国内第一单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面对这样的发展形势,我国的商业银行更要进一步认识到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优势,推动国内绿色金融市场的拓展。
结束语: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政府职能部门、金融业、企业及社会各界应多方合力,积极适应新常态,不断创造有利条件,因势利导,探索切实可行之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更好更快的实现经济金融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齐建国.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语境解析[J].西部论坛,2015,2(1):57-59.
[2] 林欣月.我国绿色金融的内涵、现状和发展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7(15):143-148.
[3] 陈经伟.新常态下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十大作用[J].金融发展研究,2016,3(6):122-124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前言: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源短缺等问题格外突出。在这样的生态环境压力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不能仅仅重视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而使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十三五”规划中,绿色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成为国内金融市场创新的指导目标,特别是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以趋稳、持续为原则,通过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实现金融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必然会受到国内金融主体的重视。
1 绿色金融的内涵
所谓的绿色金融实际上也是生态金融,其主要是指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指导,通过引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观念,实现金融领域内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构建新的金融投资结构,引导金融市场向着绿色、环保、节约的方向发展。绿色金融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与传统金融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就是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利用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构建金融大环境,并以多元化的绿色产品和服务引导个体行为的改变,从而实现低投入、高产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经济新常态下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绿色金融起步于2007年。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环保总局、银监会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规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提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信贷问题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政策,并对未经环保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项目不得进行授信支持。2011年9月27日,我国建立起了“绿色信贷”评估研究项目,并开始建立国内绿色信贷数据中心,以求为绿色信贷管理、评估等提供信息支持。2012 年2 月,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以此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2015 年10 月,“十三五”计划中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将绿色金融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始启动绿色债券项目。
由于绿色金融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尚且不足,绿色金融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明显滞后。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我国将在2030年实现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的目标。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我国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尤其是在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下,如何控制污染、实现经济节能已经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是我国当前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往往一些追求短期利益的高污染企业利润越高,向政府部门的纳税较多,银行向这些企业的贷款就相对更为容易,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对这些税收贡献值高的污染企业管理不甚严格,惩处力度明显不够,另一方面,一些银行为追求收益,也频频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而那些环保企业却因为经营风险较高,而难以从银行真正获得优惠的绿色贷款。这一现象,从长远看,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国家从立法角度规环保部门的执行标准,明确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具体要求。同时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绿色金融体系,目前还仅限于一些规模较大、盈利性较好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乃至村镇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尚未将绿色金融、绿色信贷贯穿于业务经营与信贷决策之中去。保险和证券类企业对于绿色金融的涉猎更少,使得绿色金融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推广开来。另外,当前许多企业的绿色金融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环保类和高新科技类的金融产品明显发展不足,许多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绿色金融或绿色信贷。总之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明显不足,尚待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3 经济新常态下绿色金融的发展路径
3.1 依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当前我国对绿色金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法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与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明显不符,亟需进行补充和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高,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竞争机制进行约束很容易陷入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国家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对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约束。如美国已经先后制定和颁布了26部法律从大气环境、水环境、废物排放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而鉴于当前我国对绿色金融立法散乱,体系架构尚未形成的现状,国家要从立法和保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入手,以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为基础,制定出相对完善的绿色信贷法律规范,并对违反环保法律的相关企业制定出严厉的制裁措施,从而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和法律基础。
3.2 细化执行标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对于部分区域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主体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开展相对薄弱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对商业银行实施政策干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资产负债规模,必须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投放于环保企业的绿色产业项目。对于部分已经具备绿色金融发展基础的地区,人民银行则可以出台扶持政策,并对执行绿色金融措施相对不力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指南、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等,要求金融企业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并对绿色金融业务和风险管控的程序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3.3 创新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服务多元化发展
银行业机构应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使信贷资源逐步向有品牌、有优势、有市场、主业突出的企业倾斜,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能效项目,促进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二是支持“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產能过剩)行业的绿色转型,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予以信贷支持。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不断创新和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形成了覆盖绿色产业链上下游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涉及清洁能源融资、能效融资、绿色装备融资、环保金融和碳金融等方面。
3.4 开展直接融资业务,拓展绿色金融市场
在研究分析我国国内绿色金融的发展市场基础上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市场正在不断拓展,尤其是在绿色融资方面,当前我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青岛银行等多家银行业机构相继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截至2016 年7 月末,我国绿色债券发行量近1 200 亿元,占全球同期绿色债券发行量40%以上,遥遥领先于其他经济体。此外,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在“小步快走”,2016 年1 月,兴业银行成功发行总金额为26.5 亿元的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获得超过2.5 倍的积极认购,成为当年国内第一单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面对这样的发展形势,我国的商业银行更要进一步认识到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优势,推动国内绿色金融市场的拓展。
结束语: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政府职能部门、金融业、企业及社会各界应多方合力,积极适应新常态,不断创造有利条件,因势利导,探索切实可行之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更好更快的实现经济金融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齐建国.中国经济“新常态”的语境解析[J].西部论坛,2015,2(1):57-59.
[2] 林欣月.我国绿色金融的内涵、现状和发展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7(15):143-148.
[3] 陈经伟.新常态下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十大作用[J].金融发展研究,2016,3(6):1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