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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官网集中公布了100张红色通缉令,这再一次引发公众对外逃贪官的关注。其实在此之前,2014年的猎狐行动早已将外逃贪官列为重要通缉对象。今年1月8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猎狐2014”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虽然猎狐行动并不只针对外逃贪官,但也透露出了追逃中最重要的三种方式:引渡、遣返、劝返。
目前,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引渡是最为便捷追捕的手段。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引渡条约使得引渡合作变成了一种国际义务,通过条约,中国主动引渡的成功率大大提高。比如,吉林省辽源市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德宝化名“瓦涅”潜藏俄罗斯,200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亲笔致函俄联邦总检察院总检察长和国际司法局局长,请求俄方给予协助引渡王德宝,成功将其缉捕回国。但是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多是东南亚以及非洲国家,中国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起双边引渡条约关系。西方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往往又是贪官外逃的目的地和躲藏地,比如这次红色通缉令中贪官潜逃大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等。而这些国家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往往持“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即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引渡合作的前置条件。
在引渡困难的情况下,遣返成为追逃的第二个选择。很多外逃贪官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的签证,尤其是一些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必须通过洗钱等方式才能使用这些非法所得。如果可以证明外逃贪官也触犯躲藏地国的法律,就可以通过遣返迫使其回国。
用遣返追逃最为典型就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案发后,余振东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广东省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2004年4月16日,通过中美司法协作,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也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余振东回国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在此次天网行动中,除了公布国际通缉令,还有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加强同美国的遣返合作。在中国公安部与美国国土安全部举行首次部级会晤中,美方同意精简遣返收到最终递解令的中国公民的流程,同时确保安排定期包机计划,促进遣返工作。
但是对于合法取得他国居留权并没有违反当地法律的贪官而言,遣返就失效了,这就只能通过第三种方式来追逃。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这种追逃模式。即先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贪官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承诺一些从轻处理条件;随后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动员其回国接受调查。
劝返能够成功的另一个因素是逃亡贪官的国外生活并不如意。曾因外逃而轰动一时的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在自述中写道:“又怕中国发现我,又怕美国抓获我。”王国强逃美期间,为了避免护照登记和节省租金,只能选择租住合租屋,为了防止被合租人怀疑而报警,还选择了频繁搬家。最终,逃亡两年半的王国强选择了投案自首。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另一个目的也是给贪官施加压力,为劝返造势。
贪官外逃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2011年9月,我国十省(市)启动了省级追逃防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遏制贪官外逃的重点是克服贪腐者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监管主体的分散化(金融机构、海关、纪检、检察机关等),导致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监管效率低下。比如公职人员被调查期间,若需限制其出境或采取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需要寻求司法机关配合,但程序协调、审批耗费的时间让贪官有空子可钻。从这点上讲,防止贪官外逃仍需夯实细节。
目前,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引渡是最为便捷追捕的手段。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引渡条约使得引渡合作变成了一种国际义务,通过条约,中国主动引渡的成功率大大提高。比如,吉林省辽源市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德宝化名“瓦涅”潜藏俄罗斯,200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亲笔致函俄联邦总检察院总检察长和国际司法局局长,请求俄方给予协助引渡王德宝,成功将其缉捕回国。但是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多是东南亚以及非洲国家,中国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起双边引渡条约关系。西方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往往又是贪官外逃的目的地和躲藏地,比如这次红色通缉令中贪官潜逃大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等。而这些国家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往往持“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即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引渡合作的前置条件。
在引渡困难的情况下,遣返成为追逃的第二个选择。很多外逃贪官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的签证,尤其是一些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必须通过洗钱等方式才能使用这些非法所得。如果可以证明外逃贪官也触犯躲藏地国的法律,就可以通过遣返迫使其回国。
用遣返追逃最为典型就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案发后,余振东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广东省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2004年4月16日,通过中美司法协作,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也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余振东回国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在此次天网行动中,除了公布国际通缉令,还有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加强同美国的遣返合作。在中国公安部与美国国土安全部举行首次部级会晤中,美方同意精简遣返收到最终递解令的中国公民的流程,同时确保安排定期包机计划,促进遣返工作。
但是对于合法取得他国居留权并没有违反当地法律的贪官而言,遣返就失效了,这就只能通过第三种方式来追逃。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这种追逃模式。即先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贪官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承诺一些从轻处理条件;随后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动员其回国接受调查。
劝返能够成功的另一个因素是逃亡贪官的国外生活并不如意。曾因外逃而轰动一时的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王国强,在自述中写道:“又怕中国发现我,又怕美国抓获我。”王国强逃美期间,为了避免护照登记和节省租金,只能选择租住合租屋,为了防止被合租人怀疑而报警,还选择了频繁搬家。最终,逃亡两年半的王国强选择了投案自首。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另一个目的也是给贪官施加压力,为劝返造势。
贪官外逃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2011年9月,我国十省(市)启动了省级追逃防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遏制贪官外逃的重点是克服贪腐者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监管主体的分散化(金融机构、海关、纪检、检察机关等),导致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监管效率低下。比如公职人员被调查期间,若需限制其出境或采取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需要寻求司法机关配合,但程序协调、审批耗费的时间让贪官有空子可钻。从这点上讲,防止贪官外逃仍需夯实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