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之行政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wax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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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对行政纠纷解决的规范化进路进行研究,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当中,非诉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即是对行政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进行基础探讨。
  关键词:多元化;行政纠纷;非诉机制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
  (1)调解力度。调解在很多时候成为当事人双方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可以说,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从纠纷解决制度设计上来看,在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仅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在解决结果上也比一般的调解机构和第三方调解更具说服力。但是,在现实中,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在行政纠纷解决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优势和作用,一是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程序单一,二是在纠纷解决力度上不够深入。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我们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调解程序,撇开以往单纯采独立的程序或机构去调解的模式;另一方面要把调解的力度深入到具体的部门、案件之中,把调解主体,调解当事人,调解的利害关系人的具体情形全方位考虑到。
  (2)调解范围。拓展调解的范围。目前,按照行政争议处理的案件主要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轻微治安案件、劳动争议等。调解的范围与诉讼受案范围息息相关,目前,在行政纠纷中,一些新类型案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益的案件,还未明确纳入到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内,但随着社会发展,法治的不断前进,这些案件明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性是很大。与之相对的,在这些案件中,调解也是可以穿插其中的,我们也应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以多种方式、多种程序提供给纠纷主体,让其可选择的去解决纠纷,这样不仅利于调解主体行之有效的解决这些新类型纠纷,也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有效、节约、高效、便民的方式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达到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3)人员配置。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员配置到行政纠纷解决中来。可以说,纠纷解决人员在调解中占据中心位置,其处理纠纷能力和水平对于行政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行政调解上,“调解”更多的体现在人性化的部分,如果纠纷解决人员素质不高,处理能力低,不能全面了解纠纷当事人双方的需求,寻求到有效的纠纷解决路径,那么,纠纷就会一直无限期的拖延,最后达不到我们所追求的调解效果。
  (4)机关责任。明确行政机关调解的责任。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置于“阳光”下进行,这种“阳光”下的进行一方面可以杜绝权力腐败,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取公众的信服力。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结果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其主持达成的协议往往也不受法院的认同,处于一种“或有或无”的尴尬局面,这样不仅浪费了行政机关和政府的资源,也影响司法进程。因此,为了实现行政纠纷解决中的公开透明,我们需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关政府在纠纷解决中的工作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关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处理纠纷的怠慢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之一,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它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机关及其机关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在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方式中,为有效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1.复议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法》对原有行政复议范围有了较大拓宽,其第6至8条对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仍有若干明显不足。例如,局限于外部行政行为,对于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行为是否应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应松年教授认为,立足于公正解决行政纠纷的目标,应当允许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可取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纠纷诉诸于诉讼救济前的一种有效解决纷争的方式,而且行政复议相比较其他的民间机构调解、协商方式更具公正性、可靠性,扩大复议的范围可以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便捷的解决行政纠纷。
  2.人员配置
  提高复议人员的纠纷处理水平。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的纠纷处理水平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纠纷的效果。复议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待遇方面应强化,尤其是在复议人员上,应该选拔一批高素质的具有丰富处理经验、深谐法律规定操作的人员来处理行政纠纷。
  3.复议和解、调解
  在行政复议中,我们应拓宽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和解、调解的权利,复议机构应该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和解、调解的程序。充分发挥复议中和解、调解的作用,不仅能够节约复议机关处理纠纷效率,而且可以改善复议决定的质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复议机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在复议受理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复议和解、调解工作:首先,将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复议中必须进行的调解落实好,强化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的调解意识,防止行政复议调解流于形式。其次,各复议机构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和解、调解方式,使当事人在和解、调解过程中能够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和认知,促使双方决定是否同意和解、调解,并有针对性地接受或提出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调解方案。再次,坚持“能调尽量调、能和尽量和”的原则,以防止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在进行复议和解、调解时有所顾虑。
  参考文献:
  [1]应松年.《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载《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
  [2]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物》,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基金项目:本文获“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YCSW2013061)资助”,“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YCSW2013061)”,项目名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YCSW201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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