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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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剖析政府和学校、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并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与论述;以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介绍了校方在体育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并通过案例和理论结合把过错归责原则融入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中;分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义务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所造成的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自从我国开展素质教育以来,学校体育得到学校、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积极肯定。但学校体育的特殊性质决定体育伤害事故频发,由于学校体育的实施对象是青少年学生,他们对发生意外事故的认识比较肤浅,在体育活动中缺少对自己身体健康方面的认识和保护,从而导致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学生监护人往往会把全部责任推到学校,使得学校的主管、体育教师及相关负责人受到来自社会舆论、家长舆论等多方面的压力,事故解决的难度很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呈逐年递增的形势,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应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具体的责任应该赔偿到什么程度,各家说法不一,与此同时,在法律上对学校体育伤害责任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化,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对学生体育伤害的责任划分造成一定障碍。所以,厘清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类型,对于正确处理好学校体育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体育正常的教育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1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1.1  政府与学校法律关系
  要确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就要确定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符合行政法律关系特征,我国传统政治法律体系下,政府与学校是以一种命令与服从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行政关系。在政府与学校的内部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是行政主体,作为委托方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将某些任务交由学校完成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开始分化,教育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1998 年的《高等教育法》第 30 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学校的权利应该由学校享有,任何组织(包括政府)都不能非法干涉,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了政府与学校的权利划分,使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内部直接行政关系走向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由此看来,判断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政府在与公立学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权力,是否具有普通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权利,是否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密切相关,基于以上因素我们推导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已经由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转向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1.2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否应该在学校体育伤害中承担责任,要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的确定,是确定学校事故责任、合理解决学生体育伤害问题的法理基础。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主流观点:监护关系说、监护权转移说、部分监护权转移说、委托监护说、监护代理说、合同关系说、“教育、管理、保护”的教育法律关系说、特殊保护关系说从各种各样的学说之中能看出,我国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学说,但从各种各样的法理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若是违反法律或怠慢行使法律义务致学生伤害,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我国的教育
  1. 3   政府、学校、学生三方责任主体的确定
  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前提,而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政府、学校、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也是确定学校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学校体育伤害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依据所在,直接关系到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人或单位就是该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也是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主体。从我國司法实践来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学校、学生、监护人(家长)等,但在这里却没有提到一个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本文认为政府才是这个任
  大多数的有关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伤害事故纠纷的案件都是在状告校方,所以校方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撇开政府、学生这两个责任主体,着重研究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而正确处理好学校体育伤害赔偿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体育正常的教育教学。
  2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中校方的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造成事故发生的相关当事人,对伤害事故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或补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事故责任的产生是以一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为基础的,当学校对学生负有某种义务,尤其是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违反了该种义务,学校对受伤害学生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是学校对学生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而学校又违反了该种义务根据学校体育伤害责任类型我们可以把学校体育伤害分以下几种类型。
  3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中校方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认定校方过失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因为在学校中一般过失侵权引起的校园伤害事故占的比例比较大,所以在侵权责任方面校方有无某种注意义务、有没有违反某种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等,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大民事责任问题。有关注意义务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第二种说法,认为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法律上认为应为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种说法,认为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留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以上观点认为确立注意义务的目的是为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损害他人或社会合法权益,而   应当实施的义务,这是正确的,但是该说将注意义务的来源仅限于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这又是不正确的。因为不仅法律上的规定会使社会活动者产生注意义务,而且基于其它事由同样会使人们产生某种注意义务。本文认为校方注意义务是指:校方在执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在校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义务。从更重要的意义上来说,校方注意义务是认定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也是确定赔偿、以后事故如何处理以及怎样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由此可见,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校方注意义务对于法律上公平、公正解决问题,对受到伤害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有着积极意义。基于此,校方的注意义务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3.1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的注意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9 条第(1)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学校的体育场馆、体育用品、各种体育设施设备必须安全可靠,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消除潜在的危险,确保不会对学生产生损害。学校在选择体育器材上一定要选购质量优良、耐用、适合学生的器材,增加对体育教学器材的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学校体育教学场馆的改造与建设,及时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体育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使学生利用体育场馆和器材时感到舒适,放心,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根据大学本科教学评估指标,适当增加体育活动设施数量,保证施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
  3.2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監督方面的注意义务
  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第2款和教育部《办法》第 9 条第(4)项之规定。“要求学校制定完
  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和教育管理中得以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方面的注意义务包括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学校安全管理疏漏,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并针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示、说明、劝告、协助、救治。”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在参加校内的体育课、体育运动会等体育活动时,基于此类体育活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法律要求学校和体育教师要有比日常教育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学校组织集体体育活动要全面考虑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环境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学生做外出活动时(例如,打高尔夫、攀岩等)体育活动,应该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必须租用合格的车船等外出工具,保证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3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学校对体育教师教育、管理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 5 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有:体育教师上课期间要履行事先提醒,组织、理学生,实时指导监督,在岗期间必要的管理、告知或者制止义务。体育教师在上课时采用的组织教法要合理;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保护和帮助;所教授的体育技术动作准确规范;上课让学生在自己注意范围之内;准备活动要充分;要控制好运动量,调整好上课节奏,使得学生的活动量符合自己教案设定的心率起伏范围;应对课堂纪律风险,体育教师需在课堂上制定明确的教学纪律,在体育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动作练习时,需重点注意平时的纪律性不强学生;在学生进行体育练习时,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并需具备预知潜在危险的能力,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4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对学生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行为的制止或者防止发生的注意义务《办法》第 9 条第( 1 0 ) 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如果学生从事的体育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体育教师要清楚此时需要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同时体育教师要及时对学生告诫、阻止。学校要制定恰当并且明确的体育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体育危险性活动,同时要用合理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这说明恰当的安全规章制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学校和学生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
  3.5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对学生健康、安全的信息告知的注意义务
  《办法》第 9 条第( 1 1 ) 项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第一,学生在体育课期间没有通知学校和体育教师擅自离开学校,此时要及时和该学生联系,问清没有上课具体原因,加强教师的责任意识,不得上课期间擅自离开;第二,在学校例行的体育健康测试、体检、疾病预防以及体育教学活动获悉的学生异体质或伤残病情况,此时要对特异体质或伤残病学生特殊照顾,设立专门的体育保健课程;第三,学生在体育课上表现的精神上或者情绪上的异常反映,体育教师要积极了解学生出现精神或情绪异常的原因,正确及时地开导和教育;第四,体育教师提前下课,此种情况学校要明令禁止,严格要求,杜绝提前下课情况出现,另外体育教师应在每个学期上课之前安排专门的体育安全教育首日课,目的就是明确说明学校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擅自违反学校相关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及处罚办法等有关事项。   3.6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对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的注意义务
  《办法》第 9 条第( 7 ) 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学校的相关管理者和学校体育教师,不得将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体育活动,同时学校要与当地的各级医院建立联系,共享学生体检资料,要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开设相关的体育保健班,上课内容则以康复理论与方法为主。
  3.7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对受伤、患病学生救治的注意义务
  《办法》第 9 条第( 8 ) 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与学生体育活动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得急、难、重疾病,学校应当采取及时送医院救治的方式,且要与学生监護人取得及时联系,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同时体育教师在上课期间要学会简单的医疗救护,这样对学生发生体育伤害、疾病情况下能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
  4  结语
  校方在体育伤害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逻辑关系。存在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义务则一定没有责任,有义务未必有责任,有义务而违反义务时才产生法律责任。可以说,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之间的纽带。履行法律义务时,便没有法律责任的产生;违反法律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种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和规范,对学校的日常教学和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财产损失,学校必须时时刻刻注意学生各个方面的危险。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有可能导致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课程出现的危险或事故原本提供或者愿意提供的器材、场地或体育运动项目取消或者避免学生接触,这不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建议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实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建立政府出资,补助方式的学校责任险种,积极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将学校和教师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赔偿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中解脱出来。并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上以一般过错责任为主,适用甘冒风险原则,摒弃公平责任原则。同时政府和学校要根据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以及体育活动的特殊性质,重新衡量和评估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和责任,在体育教师待遇方面有所侧重和倾斜,科学合理转嫁体育伤害的事故责任,为体育教师能更好开展体育教学工作,更加合理合法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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