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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宪法角度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加以保护,不仅是宪法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和核心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宪法实践中对女性权益的重点关注内容。结合当前我国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要求,从宪法的高度,利用宪法的权威和提纲挈领作用,提高法律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可诉性,并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模式,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性别平等保护的法制演进和发展演绎。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0 — 0076 — 02
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我国男性与女性的性别比例为51.2:48.8,男女比例失调已经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同时,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最新统计表明,我国每出生100个女孩,就会同时出生118个男孩,未成年人性别平等以及其所承载的一系列问题社会问题,时刻在考量着我国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而这一切最终都统一于宪法的协同。在性别歧视、男尊女卑的腐朽观念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在出生、成长、受教育等发展过程中,屡屡受到不平等的性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造成了伤害。基于此,从宪法保护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平等权: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理论基础和核心价值理念
未成年人性别平等问题,属于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平等权是给予充分关注和重视的,这也是宪法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平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生命个体最基本的权利。经过考察国内外社会进步史和人权发展史可以看出,无数志士仁人用鲜血和生命,一直在践行“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主题,诉求“人人生而平等”的普世价值观。尽管从世界各国的演进中,我们依然还在路上,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包括平等权在内的人权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这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宪法精神中,都有明确体现。〔1〕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也经历了一个由漠视到重视、从社会管理到法治管理的过程。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的附属品,基本上是没有人权的,任由成年人摆布,多属于成年人或国家的附属品,甚至是作为家庭财产来看等,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尽管在这方面有所进步,但未成年人的依附属性仍然没有大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儒家纲常理念的统治地位,基本上剥夺了未成年人的自主权。到了民主人权的近代社会,未成年人的独立地位有所体现,特别是当前法治社会的逐渐建立,从而给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提供了良好的高层建筑基础。因此,从历史发展角度来审视,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问题不仅得到了发展,而且日益显现出了其更加重要的地位。我国当前对此领域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而从法律保护角度看,未成年人作为我国的公民,其性别平等权利受到宪法及法律的切实保护。我国宪法开章明义地指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未成年人和其它成年人一样,同样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的权利。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其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样纳入了“人权公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中,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因此,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来说,法律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包括性别平等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制,而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分子,其也应理所应当地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
二、未成年人: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诸多弱势群体人权急需宪法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的概念界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统称为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给予了同样的年龄规定。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2亿多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下,未成年人性别歧视、权利遭受侵害现象日益突出,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既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在党的十八大上提出的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
另外,从未成年人相对弱势的地位来分析,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还不够完全成熟,正确的、理性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建立,从而为其性别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因此,从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出发,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并出台严格的法律来规制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正确主张,对加害人给予严厉惩罚,是文明社会的神圣使命。〔2〕
而从未成年人的社会作用角度来分析,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作为国家发展承前启后的一代,未成年人肩负的历史重担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强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是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民族兴旺的重要保障,更是世界和谐进步的永恒动力。
三、女性权益:当前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重点内容
女性权益是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视域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通过实行对女性这一相对于男性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措施,以便达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3〕女性权益是现代人权理念的新发展,也是文明社会的本质属性。
前文述及,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区域,主要集中在性别歧视、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下,对女孩的权利侵害,例如现实生活中屡屡曝光的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如若是女孩,则有可能被新生儿夫妇采取流产等令人发指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明显地侵犯女性权益的恶性事件,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违背,理应得到法律的强力规制。基于此,倡导女性权益,给予女性特别是本文所探讨的女性未成年人(包括女性胎儿)更多的关爱,是当前我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重要切入点。 由此涉及到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法理问题。本文所讲的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绝不仅仅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平等,即给予不同性别的未成年人一模一样的制度设计,基于男女有别,以及社会现实的发展差异,这种程序上的平等实际上是对相对弱势的女性一方的权利侵害,即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根据现代法理精神,程序平等要服务并统一于实质平等。因此,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和法律构造,给予相对弱势女性一方的一定的权利倾斜,即通过不平等的程序设计来实现实质的平等,这应是我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现实选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的“平等”含义,理应是程序和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
因此,在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现实措施中,要大力倡导女性权益理念,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正名,反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当中的男性沙文主义,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通过有所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努力在全社会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女性权益主张,创造出一个具有女性权益属性的、没有性别歧视的、男女真正平等的人权与法治社会。
四、和谐与法治: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时代路径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促进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的实现,是我国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其中从宪法的高度,利用宪法的权威和提纲挈领作用,来推动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向纵深演进,能够很好地展现出和谐与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协同与进步。
1.加强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保障立法,提高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当前,纵观我国《宪法》对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第33、49等条文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较为抽象与原则,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应用和操作。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应该包括绝对性的平等与相对性的平等,即在男女平等的总原则下,给予女性一些临时的优待,以体现出性别平等的实质正义。基于此,我国《宪法》可以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给予进一步阐述,并提出一些总的框架设计,然后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下位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明确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内涵、法律保护内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等,以此形成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规制,以便于具体的法律指引和司法实践。
2.重点加强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可诉性,使权利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基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一般不宜规制得过于具体,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宪法》中加上“禁止歧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语言,以增强宪法的权威,向全社会传递出国家大力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法治理念。与此同时,要对我国一些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相关的法律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要重点加大其中的法律制裁力度,必要时与《刑法》进行关联,确保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恶劣案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及时的、明确的法律制裁。〔4〕
3.从社会建设角度,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模式,给予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在内的权利进行全方位保障,实现和谐社会下社会各群体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理念提升和深植,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延伸工作对象,拓展救助机构职能;加强部门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发现报告机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建立衔接转介机制,实施分类帮扶措施等,再辅之强有力的执行力,以此应对当前形势下社会转型挑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保护的法制演进和发展演绎,促进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协同效能。
〔参 考 文 献〕
〔1〕邓剑光.关于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的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3-8.
〔2〕杨海坤,曹达全.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27-35.
〔3〕周安平.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J〕.法商研究,2004,(03):76-83.
〔4〕彭玉凌.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29-32. 〔责任编辑:陈玉荣〕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0 — 0076 — 02
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我国男性与女性的性别比例为51.2:48.8,男女比例失调已经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同时,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最新统计表明,我国每出生100个女孩,就会同时出生118个男孩,未成年人性别平等以及其所承载的一系列问题社会问题,时刻在考量着我国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而这一切最终都统一于宪法的协同。在性别歧视、男尊女卑的腐朽观念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在出生、成长、受教育等发展过程中,屡屡受到不平等的性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造成了伤害。基于此,从宪法保护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平等权: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理论基础和核心价值理念
未成年人性别平等问题,属于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平等权是给予充分关注和重视的,这也是宪法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平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生命个体最基本的权利。经过考察国内外社会进步史和人权发展史可以看出,无数志士仁人用鲜血和生命,一直在践行“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主题,诉求“人人生而平等”的普世价值观。尽管从世界各国的演进中,我们依然还在路上,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包括平等权在内的人权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这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宪法精神中,都有明确体现。〔1〕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也经历了一个由漠视到重视、从社会管理到法治管理的过程。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的附属品,基本上是没有人权的,任由成年人摆布,多属于成年人或国家的附属品,甚至是作为家庭财产来看等,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尽管在这方面有所进步,但未成年人的依附属性仍然没有大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儒家纲常理念的统治地位,基本上剥夺了未成年人的自主权。到了民主人权的近代社会,未成年人的独立地位有所体现,特别是当前法治社会的逐渐建立,从而给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提供了良好的高层建筑基础。因此,从历史发展角度来审视,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问题不仅得到了发展,而且日益显现出了其更加重要的地位。我国当前对此领域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而从法律保护角度看,未成年人作为我国的公民,其性别平等权利受到宪法及法律的切实保护。我国宪法开章明义地指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未成年人和其它成年人一样,同样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的权利。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其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样纳入了“人权公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中,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因此,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来说,法律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包括性别平等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制,而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分子,其也应理所应当地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
二、未成年人: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诸多弱势群体人权急需宪法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的概念界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统称为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给予了同样的年龄规定。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2亿多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在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下,未成年人性别歧视、权利遭受侵害现象日益突出,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既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在党的十八大上提出的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
另外,从未成年人相对弱势的地位来分析,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还不够完全成熟,正确的、理性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建立,从而为其性别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因此,从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出发,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并出台严格的法律来规制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正确主张,对加害人给予严厉惩罚,是文明社会的神圣使命。〔2〕
而从未成年人的社会作用角度来分析,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作为国家发展承前启后的一代,未成年人肩负的历史重担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强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是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民族兴旺的重要保障,更是世界和谐进步的永恒动力。
三、女性权益:当前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重点内容
女性权益是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视域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通过实行对女性这一相对于男性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措施,以便达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3〕女性权益是现代人权理念的新发展,也是文明社会的本质属性。
前文述及,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区域,主要集中在性别歧视、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下,对女孩的权利侵害,例如现实生活中屡屡曝光的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如若是女孩,则有可能被新生儿夫妇采取流产等令人发指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明显地侵犯女性权益的恶性事件,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违背,理应得到法律的强力规制。基于此,倡导女性权益,给予女性特别是本文所探讨的女性未成年人(包括女性胎儿)更多的关爱,是当前我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重要切入点。 由此涉及到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法理问题。本文所讲的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绝不仅仅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平等,即给予不同性别的未成年人一模一样的制度设计,基于男女有别,以及社会现实的发展差异,这种程序上的平等实际上是对相对弱势的女性一方的权利侵害,即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根据现代法理精神,程序平等要服务并统一于实质平等。因此,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和法律构造,给予相对弱势女性一方的一定的权利倾斜,即通过不平等的程序设计来实现实质的平等,这应是我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现实选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的“平等”含义,理应是程序和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
因此,在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现实措施中,要大力倡导女性权益理念,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正名,反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当中的男性沙文主义,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通过有所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努力在全社会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女性权益主张,创造出一个具有女性权益属性的、没有性别歧视的、男女真正平等的人权与法治社会。
四、和谐与法治: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时代路径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促进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的实现,是我国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其中从宪法的高度,利用宪法的权威和提纲挈领作用,来推动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向纵深演进,能够很好地展现出和谐与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协同与进步。
1.加强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保障立法,提高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当前,纵观我国《宪法》对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第33、49等条文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较为抽象与原则,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应用和操作。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应该包括绝对性的平等与相对性的平等,即在男女平等的总原则下,给予女性一些临时的优待,以体现出性别平等的实质正义。基于此,我国《宪法》可以对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给予进一步阐述,并提出一些总的框架设计,然后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下位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明确未成年人性别平等的内涵、法律保护内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等,以此形成我国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规制,以便于具体的法律指引和司法实践。
2.重点加强宪法保护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的可诉性,使权利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基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一般不宜规制得过于具体,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宪法》中加上“禁止歧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语言,以增强宪法的权威,向全社会传递出国家大力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法治理念。与此同时,要对我国一些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相关的法律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与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要重点加大其中的法律制裁力度,必要时与《刑法》进行关联,确保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恶劣案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及时的、明确的法律制裁。〔4〕
3.从社会建设角度,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模式,给予未成年人性别平等在内的权利进行全方位保障,实现和谐社会下社会各群体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理念提升和深植,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延伸工作对象,拓展救助机构职能;加强部门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发现报告机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建立衔接转介机制,实施分类帮扶措施等,再辅之强有力的执行力,以此应对当前形势下社会转型挑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性别平等权利保护的法制演进和发展演绎,促进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协同效能。
〔参 考 文 献〕
〔1〕邓剑光.关于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的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3-8.
〔2〕杨海坤,曹达全.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27-35.
〔3〕周安平.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J〕.法商研究,2004,(03):76-83.
〔4〕彭玉凌.论性别平等的宪法保护〔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29-32.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