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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1927年 大革命时期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消灭资本家所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1927~1937年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共有。”
19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
1937~1948年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1949~1953年 土地改革时期
1950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1953~1956年 农业初级合作社时期
1953年开始,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然后建立农业初级合作社。
1956~1977年 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时期
1958年8月17日至30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上提出,社以大为好,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此后,人民公社在全国农村广泛建立。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按下了手印,悄然试验“包产到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期30年不变”,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决定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出台,这是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一次全面阐述。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进程实际上将中发〔2001〕18号文件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2008年10月9日到1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述提法在会上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述。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由此,中国的土地流转政策实现了进一步深化。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消灭资本家所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1927~1937年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共有。”
19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
1937~1948年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1949~1953年 土地改革时期
1950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1953~1956年 农业初级合作社时期
1953年开始,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然后建立农业初级合作社。
1956~1977年 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时期
1958年8月17日至30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上提出,社以大为好,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此后,人民公社在全国农村广泛建立。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按下了手印,悄然试验“包产到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期30年不变”,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决定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出台,这是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一次全面阐述。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进程实际上将中发〔2001〕18号文件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2008年10月9日到1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述提法在会上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述。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由此,中国的土地流转政策实现了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