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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芸与郝敬华从小青梅竹马,23岁那年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邱芸在叔父的帮助下到城里一家玩具企业工作。因为勤学好做,邱芸从小小的员工做到了销售经理。渐渐,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郝敬华常常借故与邱芸争吵,夫妻感情深受伤害。尽管邱芸做了努力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郝敬华的固执与狭隘最终让这段婚姻走入末路。邱芸为此提出离婚,但郝敬华不同意。
邱芸听朋友说夫妻分居两年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于是邱芸以感情不和为由,与郝敬华干06年分居一整年,07年一年在家,年底又开始分居至08年8月份回来,9月底又开始分居到现在,那么这样算不算分居两年呢?可以离婚吗?
律师分析:
(一)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 因感情不和;2 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关于分居与离婚的关系。
离婚有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由法院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况或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要离婚必须先分居,分居只是导致离婚的一种情况。所以,离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不会因为分居而自动解除。
邱芸听朋友说夫妻分居两年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于是邱芸以感情不和为由,与郝敬华干06年分居一整年,07年一年在家,年底又开始分居至08年8月份回来,9月底又开始分居到现在,那么这样算不算分居两年呢?可以离婚吗?
律师分析:
(一)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 因感情不和;2 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关于分居与离婚的关系。
离婚有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由法院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况或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要离婚必须先分居,分居只是导致离婚的一种情况。所以,离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不会因为分居而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