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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因特网的普及,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商务渐呈蓬勃之势,对于电子证据的使用也日趋繁多,然而电子证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被当事人充分接纳,目前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对“电子证据”这一称谓是否恰当进行了探讨;并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种类相比较归纳了其特征;在此基础上,进而认为应将电子证据定位于一种新的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