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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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转变侦查模式、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和科技强侦等办法加以应对。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 批捕权 证据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5-02
  
  去年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一项重大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检察机关肩负着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任,此次司法改革,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规定》强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此为基础的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司法改革对反贪局等办案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引起检察实务中较多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
  根据刑诉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作出了较为严苛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的期限为14天,批捕权上提一级后,要留出给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7天的办案期限,还要留给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卷和同级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的时间,侦查部门剩余的时间极为有限。由于贪污贿赂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一对一”的证据情况较多,在有限的时间,需完成传人、突破、寻找相对人、固定证据等繁琐环节,时间捉襟见肘。在目前的办案形式下,自侦部门报捕的时间已经非常紧张,绝大多数案件往往在期限最后一天下午才移送本院侦监部门。《规定》实施极大的增加了侦查部门的办案压力。
  (二)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无论是从证据种类、还是从证据内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在证据种类上,原先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不是必须移送的材料,只在需要时移送即可。但《规定》明确要求,报送的材料包括: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必备的报送材料规定下来,对侦查过程提出更高的要求。其次,在证据内容上,程序方面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会更加注重从证据内容上判断侦查过程是否规范,会更注重证据在证明犯罪构成上是否严谨。这些都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案件管辖更加严格
  在目前的办案模式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报送逮捕时,侦查监督部门如果与侦查部门观点不一致,认识该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而是一般犯罪案件时,往往会考虑到案件能得到有罪判决这一法律底限而决定逮捕,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但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对确实不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会通过移送管辖等方法进行处理,这对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不捕案件的数量将会增加
  下级检察机关侦查办理的案件,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较之前自侦自捕模式下必然要更加严格,个别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会促使不捕率有所提高。对下级侦查部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由于与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方面认识不同,分歧存在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些分歧将会对案件是否应当决定逮捕产生不同的认识,也会造成不捕案件数量的增多。对具有逮捕风险的案件,例如贿赂案件中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然不够批捕条件,但仍然有深挖可能的一类案件,批准逮捕具有一定的风险,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可能为归避风险而决定不逮捕,同样也会造成不批案件的增多。
  (五)不捕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带来难度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的,下级人民检察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对贪污贿赂案件,尤其对证据形式为“一对一”的贿赂案件,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不捕后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增强了嫌疑人向外界了解情况、串供、毁灭证据的危险,继续取证将十分困难,容易使案件成为“夹生案”。
  (六)上下级检察机关因不同观点将产生新的矛盾
  根据《规定》,批捕权上提一级,但是公诉权并未上提,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通常仍然是决定批准逮捕的下级检察院。根据宪法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就产生的矛盾即: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下一级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嫌疑人行为根本够不上犯罪时,下一级检察院该如何处理?在上下(下转第183页)(上接第175页)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情况下,下一级检察院是否能作出存疑不诉或绝对不诉的决定?如果做了,是否是违反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因批捕错误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国家赔偿是由下一级检察院还是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等等,将会产生新的矛盾。
  二、应对措施
  (一)转变侦查模式,提高案件质量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内部监督的力度加大,对案件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侦查部门要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增强自身初查线索、传唤、突破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制作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只有自身素质过得硬,才能更好的适应批捕权的改革,以高水平的侦查队伍促进批捕权改革;其次,转变侦查模式。目前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时限很短,要加大初查线索的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延迟立案时间,甚至可以采用以事立案的模式,收集证据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为拘留后争取时间;再次,可以利用上下院侦查部门联动办案,充分利用侦查资源、侦查信息,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助,将全市侦查资源最大化。
  (二)加强沟通,与上级检察部门在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
  上下级检察机关应加强业务沟通,进行专项研讨,明确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使检察机关统一思想,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同时,加强业务沟通学习还可以进一步避免上一级侦监部门与下级公诉部门因对案件办理的不同认识而无所适从的矛盾,使上下级检察机关更好体现“一盘棋”的状况。
  (三)主動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对于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应主动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帮助审查证据、引导取证、监督指导侦查活动。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畅顺提前介入体制,边办案边学习,不断缩小同上级检察机关的差距,提高队伍侦查素质。
  (四)加强科技强侦,优化办案技术装备
  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技术装备单一,科技含量较低,应进一步加强科技强侦手段,丰富侦查方式方法。在现有侦查包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科技设备的种类,提高高科技设备在侦查办中的使用率。进一步加强基础工程建设,建设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远程输送案卷系统,为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做好硬件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建设
  通过侦查一体化建设,将上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队伍进一步整合,形成上下级侦查队伍相互配合、有分有合的新格局。联动办案,有利于上下级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在办案进行深入沟通,在不断交流中达成共识,也有利于提高队伍侦查素质,充分发挥上级院自侦部门组织指挥与协调作用。在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不仅有利于缓解案源紧张的问题,不能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在侦查谋略、证据采集、法律认识等方面的沟通,有利于侦查工作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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