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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正通过深圳各官方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据悉,像深圳这样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处罚,在全国尚属首次。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条例》引起广泛关注。
《条例》拟对十大不文明行为予以重罚,其中包括乱丢垃圾罚200元、随地吐痰罚200元、未清理路边宠物粪便罚500元、禁烟场所抽烟罚500元、损坏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罚1万元等。《条例》还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联络电话的,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及“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或者协助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物质标志,也是文化繁荣的结晶。因此,创建文明城市,一方面是包括城市社会经济指标在内的城市硬件建设,但归根结底,有赖于市民文明意识的培养和道德水平的提升这些软指标。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涉及所有市民的切身利益,要使之最终成为促进城市文明的催化剂,有赖于社会与公民自身的参与,而不是单纯依赖政府的行政力量。
曾经,我们习惯了事无巨细都由政府操办——吃饭穿衣找政府,就业住房找政府,夫妻闹矛盾也找政府。改革开放30多年,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也有20年了,但这并没有治愈我们的“行政依赖症”。
“行政依赖症”的存在,导致改革中,一遇问题,就扩编机构,提升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其结果是加大社会财政负担,产生大量的冗员,增加内耗的频度和协调的难度,扩大行政权力,强化集权倾向,降低人们的独立性、创造性,稀释社会的活力和动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在节省行政开支的前提下,从“全能”趋向“有限”。形象地说,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当好“掌舵者”和“监管者”,其他职能大都应“外移”给市场、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的活力,这在社会文化建设方面尤为重要。
深圳文明行为的立法,明文规定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市民积极参与到文明行为的促进活动中,形成长效机制,创建文明城市。确实,只有市民的主动参与,并调动社会的力量,同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是创造文明城市的保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本届政府重要课题。去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提出“社会管理”这个议题,在执政者的视野中,这个问题的提出,有两个维度,一是从时代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我们的社会,二是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系统谋划治理的改善。
“天地交,而后能成化育之功;上下交,而后能成和同之治。”过去,中国的社会管理基本上等同于行政管理,主要由政府唱独角戏。而现代社会的要义是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而这一切正是文明社会的内核,也应该是文明城市的内核。
正如深圳的文明行为立法所言,创建文明城市,应该是一个长效机制,而非为评比,更不是官员的面子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众还担心现实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有再度扩权的趋势,这是基于《条例》中“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其实,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并非此次深圳首创,这个制度已经在全国约200个城市建立。城管与警察的职责,其实有两个方面,就是做好并落实预防城管执法时,发生暴力冲突的预案,既保护公民不受暴力执法侵害,也保护城管不受暴力抗法侵害。但最为根本的是,政府应该改变执政思路,处理好疏与堵的关系,支持社区自治、商贩自治,培育社会组织,让我们的社会有自我修复的功能。
以治理小商贩为例。发达国家的城市管理中多靠商贩自治,而在中国,主要是以行政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干预和管制。2007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崇文区革新西里小区在小区内的一栋楼前的人行道上画出了一条白线——在线内,小摊贩可以卖各种蔬菜。居委会和小摊贩约法三章:要求摊贩们成立自治会自我约束;自治会条例中明确要求摊贩负责周围卫生、不许缺斤少两等;摊贩如有违约,摆摊资格将可能被取消。那年的“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正激烈地讨论是否应当适当解除路边摆摊禁令。革新西里的举动受到关注,被称为“社区管小摊贩”的一个大胆尝试。遗憾的是,这一尝试因为得不到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的支持与认同而被叫停。
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放松对社会的过度管制,还权于民,倡导公众参与,社区自治,划清政府与社会边界,明确不同治理层次的权限,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只有这样,真正的文明城市才能最终诞生。
《条例》拟对十大不文明行为予以重罚,其中包括乱丢垃圾罚200元、随地吐痰罚200元、未清理路边宠物粪便罚500元、禁烟场所抽烟罚500元、损坏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罚1万元等。《条例》还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联络电话的,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及“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或者协助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物质标志,也是文化繁荣的结晶。因此,创建文明城市,一方面是包括城市社会经济指标在内的城市硬件建设,但归根结底,有赖于市民文明意识的培养和道德水平的提升这些软指标。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涉及所有市民的切身利益,要使之最终成为促进城市文明的催化剂,有赖于社会与公民自身的参与,而不是单纯依赖政府的行政力量。
曾经,我们习惯了事无巨细都由政府操办——吃饭穿衣找政府,就业住房找政府,夫妻闹矛盾也找政府。改革开放30多年,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也有20年了,但这并没有治愈我们的“行政依赖症”。
“行政依赖症”的存在,导致改革中,一遇问题,就扩编机构,提升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其结果是加大社会财政负担,产生大量的冗员,增加内耗的频度和协调的难度,扩大行政权力,强化集权倾向,降低人们的独立性、创造性,稀释社会的活力和动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在节省行政开支的前提下,从“全能”趋向“有限”。形象地说,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当好“掌舵者”和“监管者”,其他职能大都应“外移”给市场、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的活力,这在社会文化建设方面尤为重要。
深圳文明行为的立法,明文规定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市民积极参与到文明行为的促进活动中,形成长效机制,创建文明城市。确实,只有市民的主动参与,并调动社会的力量,同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是创造文明城市的保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本届政府重要课题。去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提出“社会管理”这个议题,在执政者的视野中,这个问题的提出,有两个维度,一是从时代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我们的社会,二是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系统谋划治理的改善。
“天地交,而后能成化育之功;上下交,而后能成和同之治。”过去,中国的社会管理基本上等同于行政管理,主要由政府唱独角戏。而现代社会的要义是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而这一切正是文明社会的内核,也应该是文明城市的内核。
正如深圳的文明行为立法所言,创建文明城市,应该是一个长效机制,而非为评比,更不是官员的面子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众还担心现实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有再度扩权的趋势,这是基于《条例》中“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其实,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并非此次深圳首创,这个制度已经在全国约200个城市建立。城管与警察的职责,其实有两个方面,就是做好并落实预防城管执法时,发生暴力冲突的预案,既保护公民不受暴力执法侵害,也保护城管不受暴力抗法侵害。但最为根本的是,政府应该改变执政思路,处理好疏与堵的关系,支持社区自治、商贩自治,培育社会组织,让我们的社会有自我修复的功能。
以治理小商贩为例。发达国家的城市管理中多靠商贩自治,而在中国,主要是以行政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干预和管制。2007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崇文区革新西里小区在小区内的一栋楼前的人行道上画出了一条白线——在线内,小摊贩可以卖各种蔬菜。居委会和小摊贩约法三章:要求摊贩们成立自治会自我约束;自治会条例中明确要求摊贩负责周围卫生、不许缺斤少两等;摊贩如有违约,摆摊资格将可能被取消。那年的“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正激烈地讨论是否应当适当解除路边摆摊禁令。革新西里的举动受到关注,被称为“社区管小摊贩”的一个大胆尝试。遗憾的是,这一尝试因为得不到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的支持与认同而被叫停。
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放松对社会的过度管制,还权于民,倡导公众参与,社区自治,划清政府与社会边界,明确不同治理层次的权限,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只有这样,真正的文明城市才能最终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