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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分配社会产品的一种形式。国家为了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或为实施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往往将税收的减免、返还作为一种重要财政工具来使用。因此对税收返还的会计核算必须在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客观、准确地反映这一目的,对此《企业会计制度》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返还税种不同、返还原因各种各样、返还时间有时跨越会计期间而需要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