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要实现“钱尽其用”,就必须对民间借贷疏堵并举,逐步实现其阳光化运作,早日改变民间借贷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窘况。
近年来,随着市场流动性趋紧,各种形态的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疯长起来,并由此演绎出一幅幅民间借贷的江湖乱象来。
发生在浙江东阳的“非法集资”案,女主角吴英以高额利息当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募集资金7.7亿元,并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甚而个人挥霍,涉及金额高达3.8亿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浙江宁波一家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君,以1.5%至3%不等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8亿余元。沈阳一些投资担保公司则打着低息、无抵押的名义,利用群发短信招揽客户,并借用民间借贷平台搞起诈骗行当……这一系列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江湖乱象,更将民间借贷锻造成了一把双刃剑,令借也伤不起,贷也伤不起!
当然,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快速发展,关键还在于它存在购销两旺的巨大市场潜力。在银根不断紧缩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几乎成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唯一路径,更承担起了维系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使命。但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机构不光门槛低,而且市场运作极不规范,使得其距高利贷以及非法揽储等雷区仅一步之遥。处身监管盲区而疯涨的民间借贷,更潜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与市场风险。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日前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强调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若按央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26%左右,换算作月息应2.18%。换言之,当民间借贷利率超过月息2.18分时,即跨入高利贷之列,也就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了。然而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早已超过历史最高峰值,一般的月息都在3分到6分之间,高者则达1角,甚至1角5分,即年利率达180%。故即便是那些制毒贩毒之暴利和非法行当,恐也难以消化如此高昂的融资成本。
当下涌现的老板“跑路潮”,也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密切相关。由于正规融资渠道愈收愈紧,中小企业为谋得自身生存,纷纷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寻求资金支持,使得借贷利率高企,借款企业则不堪重负,濒临资不抵债的崩溃边缘,故被高利贷套牢的企业老板们,除选择“跑路”之外,也便别无出路了。由于民间借贷拉入的受害者愈来愈多,故而因高利贷利益链条断裂而对经济稳定造成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一边是中小企业上演的“资金荒”,一边是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故将民间借贷及早纳入法律监管火力的射程之内,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其实,民间借贷潜藏的风险,往往显而易见。产业资本亟待转化为金融资本,正规金融渠道与手段又无法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必然会应运而生。问题是当民间借贷扩张与增长太过迅速时,许多问题便相伴而生,再加之民间借贷常通过熟人关系传递与蔓延,使得当事双方之风险防范意识先天性缺失。在此土壤里疯涨起来的民间借贷,又如何经得起投机者的违法运作呢?而如何对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监管,也必然会遭遇某些现实困境。
有需求便会有交易,而非法交易,又必然会造成无端伤害。面对许多中小企业步入“不借高利贷等死、借高利贷找死”的泥淖无法自拔的窘境,打击与取缔民间借贷均非上策,反而徒增金融交易的风险与成本。故要实现“钱尽其用”,就必须对民间借贷疏堵并举,逐步实现其阳光化运作,早日改变民间借贷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窘况。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法律环境,以法律形式明确民间自由放贷权,进而有效遏制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病毒的滋生与蔓延,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强化调控和监管,竭力将寄生于民间借贷之上的危机与凶险化解。
近年来,随着市场流动性趋紧,各种形态的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疯长起来,并由此演绎出一幅幅民间借贷的江湖乱象来。
发生在浙江东阳的“非法集资”案,女主角吴英以高额利息当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募集资金7.7亿元,并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甚而个人挥霍,涉及金额高达3.8亿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浙江宁波一家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君,以1.5%至3%不等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8亿余元。沈阳一些投资担保公司则打着低息、无抵押的名义,利用群发短信招揽客户,并借用民间借贷平台搞起诈骗行当……这一系列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江湖乱象,更将民间借贷锻造成了一把双刃剑,令借也伤不起,贷也伤不起!
当然,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快速发展,关键还在于它存在购销两旺的巨大市场潜力。在银根不断紧缩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几乎成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唯一路径,更承担起了维系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使命。但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机构不光门槛低,而且市场运作极不规范,使得其距高利贷以及非法揽储等雷区仅一步之遥。处身监管盲区而疯涨的民间借贷,更潜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与市场风险。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日前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强调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若按央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26%左右,换算作月息应2.18%。换言之,当民间借贷利率超过月息2.18分时,即跨入高利贷之列,也就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了。然而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早已超过历史最高峰值,一般的月息都在3分到6分之间,高者则达1角,甚至1角5分,即年利率达180%。故即便是那些制毒贩毒之暴利和非法行当,恐也难以消化如此高昂的融资成本。
当下涌现的老板“跑路潮”,也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密切相关。由于正规融资渠道愈收愈紧,中小企业为谋得自身生存,纷纷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寻求资金支持,使得借贷利率高企,借款企业则不堪重负,濒临资不抵债的崩溃边缘,故被高利贷套牢的企业老板们,除选择“跑路”之外,也便别无出路了。由于民间借贷拉入的受害者愈来愈多,故而因高利贷利益链条断裂而对经济稳定造成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一边是中小企业上演的“资金荒”,一边是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故将民间借贷及早纳入法律监管火力的射程之内,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其实,民间借贷潜藏的风险,往往显而易见。产业资本亟待转化为金融资本,正规金融渠道与手段又无法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必然会应运而生。问题是当民间借贷扩张与增长太过迅速时,许多问题便相伴而生,再加之民间借贷常通过熟人关系传递与蔓延,使得当事双方之风险防范意识先天性缺失。在此土壤里疯涨起来的民间借贷,又如何经得起投机者的违法运作呢?而如何对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监管,也必然会遭遇某些现实困境。
有需求便会有交易,而非法交易,又必然会造成无端伤害。面对许多中小企业步入“不借高利贷等死、借高利贷找死”的泥淖无法自拔的窘境,打击与取缔民间借贷均非上策,反而徒增金融交易的风险与成本。故要实现“钱尽其用”,就必须对民间借贷疏堵并举,逐步实现其阳光化运作,早日改变民间借贷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窘况。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法律环境,以法律形式明确民间自由放贷权,进而有效遏制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病毒的滋生与蔓延,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强化调控和监管,竭力将寄生于民间借贷之上的危机与凶险化解。